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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


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地方标准代码
  名称 代码
  北京市 110000
  天津市 120000
  河北省 130000
  山西省 140000
  内蒙古自治区 150000
  辽宁省 210000
  吉林省 220000
  黑龙江省 230000
  上海市 310000
  江苏省 320000
  浙江省 330000
  安徽省 340000
  福建省 350000
  江西省 360000
  山东省 370000
  河南省 410000
  湖北省 420000
  湖南省 430000
  广东省 44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0000
  海南省 460000
  四川省 510000
  贵州省 520000
  云南省 530000
  西藏自治区 540000
  陕西省 610000
  甘肃省 620000
  青海省 63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50000
  台湾省 7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