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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修订稿


    总则
    为有效遏制玻璃纤维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玻璃纤维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玻璃纤维工业企业,包括玻璃球、连续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加工、连续玄武岩纤维生产企业。
    一、生产企业布局
    新建玻璃纤维生产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严禁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玻璃纤维生产企业,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非工业规划区新建玻璃纤维生产企业。上述区域内已经投产的玻璃纤维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原则禁止没有能源优势的地区新建、改扩建玻纤项目。鼓励西部地区建设玻纤及制品加工项目。
    二、工艺与装备
    (一)严禁新建和改扩建中碱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新建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法粗纱拉丝生产线(单丝直径>9微米)单线规模达到50000吨/年及以上,细纱拉丝生产线(单丝直径<9徼米)单线规模达到30000吨/年及以上。新建玻璃纤维代铂坩埚法拉丝生产线必须是生产高性能或特种成分的玻璃纤维,单丝直径小于7微米的细纱,且产品质量和规格达到国际标准,生产规模不小于2000吨/年。
    (二)禁止新建无碱、中碱玻璃球生产线。资源、能源具有优势地区的玻纤企业在改扩建无碱、中碱球窑时,单窑生产线规模应达到20000吨/年及以上,玻璃熔制工艺中禁止使用白砒作为澄清剂,玻璃成分必须符合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改扩建特种成分的玻璃球窑,单窑生产线规模不小于5000吨/年。
    (三)新建玻纤制品加工企业规模为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年及以上,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禁止使用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产品生产玻纤制品。
    (四)依法立即淘汰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禁止生产和销售高碱玻璃纤维制品。禁止玻璃球生产企业向陶土坩埚拉丝生产企业提供玻璃球原料。
    (五)新建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要采用纯氧燃烧、电助熔、物流自动化等先进工艺和装备;新建玻璃纤维制品加工生产线要采用高效、节能的先进纺织工艺和设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同步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配套设施。
    三、能源消耗
    (一)新建或改扩建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单位综合能耗<0.6吨标煤/吨纱,新建玻璃纤维代铂坩埚法拉丝生产线单位综合能耗<0.8吨标煤/吨原纱。
    (二)改扩建无碱玻璃球窑必须采用先进的窑炉熔制工艺和保温节能技术,单位综合能耗<400公斤标煤/吨球。
    (三)改扩建中碱玻璃球窑必须采用先进的窑炉熔制工艺和保温节能技术,单位综合能耗<300公斤标煤/吨球。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改扩建玻璃纤维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现有企业应在2015年底前达到土述要求。
    四、环境保护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 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 7-1996)、外排污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和其所在地相关环境标准的要求。
(二)玻璃纤维和玻璃球生产中浸润剂废液、冷却水须经回收处理后综合利用。
    (三)玻璃纤维拉丝、整经、织造工艺产生的废丝均应采取回收利用,不得采用填埋方式进行消纳。
    (四)玻璃纤维成分中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和三氧化二砷的含量必须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新建、改扩建玻璃纤维生产线必须同时建设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
    五、产品质量
    新建玻璃纤维拉丝生产线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GB/T18371或GB/T18369所规定的质量要求。其它玻纤产品和制品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玻璃纤维、玻纤制品加工、玄武岩纤维和改扩建玻璃球生产线项目必须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工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本准入条件对项目进行备案。土地供应、环境评价、信贷融资、电力供应等手续,应依据本准入条件的规定办理。
    (二)新建玻璃纤维、玻纤制品加工、玄武岩纤维和改扩建玻璃球生产线项目投产前,需经省级及以上工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检查组按照此准入条件第一、二款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应限期完成相关建设内容。经检查组核查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后,方能投入生产运营。
    新建玻璃纤维、玻纤制品加工、玄武岩纤维和改扩建玻璃球生产线项目投产半年后,要经检查组按照此准入条件第三、四、五款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应要求限期整改。经检查组核查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后,才能重新开工生产。
    (三)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玻璃纤维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玻璃纤维和玻璃球生产企业名单。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及各级行业协会、有关技术、认证和检验机构应协助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作。
    (四)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玻璃纤维、玻纤制品加工、玄武岩纤维和改扩建玻璃球生产线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机构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玻璃纤维行业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3号公告《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同时废止。
    本准入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