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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面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方便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方便面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油炸方便面、非油炸方便面。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19
119.1
分类名称
食品
方便食品
方便面
2.2产品种类
方便面可以分为油炸方便面和非油炸方便面。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方便面  
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淀粉等食品添加剂,经加水及食盐等调制、成型、糊化处理,达到一定糊化度,添加或不添加配料的面条类方便食品。
3.2油炸方便面
经食用油脂煎炸、脱水的方便面。
3.3非油炸方便面
经速冻、微波、真空和热风等方法干燥的方便面。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方便面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方便面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且<10000
<1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0 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与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GB 17400  方便面卫生标准
GB/T 23373  食品中抗氧化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与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的测定
GB/T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0包(桶、碗),按货位上、中、下随机抽取3箱,总量为20包(桶、碗)。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方便面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酸价c
GB 17400
强制性
GB/T 5009.37
 
2
过氧化值c
GB 17400
强制性
GB/T 5009.37
 
3
羰基价c
GB 17400
强制性
GB/T 5009.37
 
4
GB 17400
推荐性
GB 5009.12
 
5
总砷
GB 17400
强制性
GB/T 5009.11
 
6
菌落总数
GB 17400
强制性
GB 4789.2
 
7
大肠菌群
GB 17400
强制性
GB 4789.3
 
8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GB 17400
强制性
GB 4789.4
GB/T 4789.5
GB 4789.10
 
9
BHA、BHT、TBHQc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0
GB/T 23373
 
10
苯甲酸d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9
GB/T 23495
 
11
山梨酸d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9
GB/T 23495
 
12
合成着色剂e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5
GB/T 5009.141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c仅检油炸方便面
d仅检调味酱包
e合成着色剂具体检测项目视产品色泽而定,仅检面块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接收样品由检验机构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标识后入库保存。
7.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7.2.3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3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
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9.3.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的。
9.3.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它情况。
10 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119.1—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阮玲)、国家粮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姜俊)、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吕瑞春)。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