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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质量标杆”学习实践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中国质量协会,有关单位和工业企业:

  为落实“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年”活动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质量标杆”活动的通知》(工信厅科[2012]64号),经推荐、遴选和专家评议,确定了2012年度全国“质量标杆”。现将下一阶段组织开展“质量标杆”学习实践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全国“质量标杆”

      在工业企业自愿申请,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组评议,确定“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实践经验”等50项典型经验为2012年度全国“质量标杆”(名单见附件1)。

  二、对全国“质量标杆”所在企业的要求

  成为全国“质量标杆”,既是对企业实践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取得的经验和成绩的肯定,也是企业进一步提升发展的重要契机。各“质量标杆”企业要进一步研究、提炼具有特色的典型案例,在总结中不断提升。要积极配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质量协会组织的交流、对标等活动,选派合适的人员,编写课程和资料,提供必要的资源,充分分享先进经验。要坚持创新保先,积极实施质量管理创新活动,继续学习和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创造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三、“质量标杆”学习实践活动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质量协会(以下合称“组织单位”)要积极组织“质量标杆”学习实践活动,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一)组织和策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质量协会承担“质量标杆”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活动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全国“质量标杆”经验汇编和学习实践活动的沟通协调。

  全国“质量标杆”经验汇编将于6月底前下发各组织单位,各组织单位要在全国“质量标杆”中选择适合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学习的典型经验,策划学习交流活动,制定相应的活动计划。学习交流活动可由各组织单位自行联系“质量标杆”企业组织开展,也可通过“活动办公室”协调安排。

  组织单位的学习交流计划于7月15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质量专用邮箱()。

  (二)经验宣传

  积极利用各级、各种形式的媒体,宣传推广“质量标杆”的典型经验,促进广大工业企业了解和学习。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中国工业报》、中国质量网等媒体开辟专栏,对“质量标杆”的案例总结和典型经验进行连载介绍;“活动办公室”将组织编写《中国企业质量管理成功实践》。各组织单位要积极参与全国“质量标杆”的宣传活动,并负责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质量标杆”的宣传工作。

  (三)交流学习和对标活动

  7月至9月,在安徽、山东、广东等地组织开展“质量标杆”经验交流学习会(各期活动内容和安排见附件2)。各组织单位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及需要选择场次,组织有关企业参加,“交流活动报名表”(见附件3)于7月5日前报质量专用邮箱。交流活动不收费,交通、食宿费用由参会企业自理。

  10月至12月,在前期学习实践的基础上,组织企业到“质量标杆”所在企业开展现场对标活动,深入对比、学习“质量标杆”的优秀经验,解决企业在实践过程中的难点、疑点。

  在第五届中国质量学术与创新论坛、第三十四次质量管理小组代表大会、第十二届全国追求卓越大会、现场管理星级暨信得过班组经验交流大会等全国性质量活动期间,组织“质量标杆”的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实践经验介绍。

  各组织单位要将本地区、本行业“质量标杆”活动与全国性活动相结合,利用各级质量协会和有关质量专业机构协助落实各项学习交流计划。推动企业在学习的基础上,实践“质量标杆”的优秀经验和作法,组织有关专家到重点企业开展深入培训以及现场指导,帮助学习企业与“质量标杆”所在企业间建立沟通机制,促进企业间交流学习。通过地方性质量活动,宣传推广标杆经验,交流企业实践心得。在组织交流学习和现场对标活动时,要合理策划,防止给“质量标杆”所在企业造成负担。

  (四)总结和交流

  12月份,各组织单位要对开展“质量标杆”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提炼“学习标杆”、“实践标杆”、“超越标杆”的优秀典型,并将总结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送到质量专用邮箱。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2012年“质量标杆”活动总结交流。

  四、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联系人:彭琦   电话:010-68205252
  邮箱:

  中国质量协会(活动办公室)
  联系人:黎煜  郎菲  电话:010-66088980
  邮箱:
  传真:010-66080288

        附件:1、
                    2、
                    3、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