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第 4 章的 4.2.1、4.2.5、4.2.6,第 5 章的 5.2,第 6 章的 6.1.1.3、6.2.4、6.2.12、6.2.13、
6.3.1、6.3.7,第 7 章的 7.1、7.2.1、7.3.2,第 8 章的 8.3、8.4,第 10 章的 10.1,第 12 章的 12.2、
12.3.4 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是罐区类重大危险源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TC 288/SC 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华瑞科力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学技
术研究院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关磊、魏利军、刘骥、马瑞岭、孔祥霞。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