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前言 ……………………………………………………………………………………………………… Ⅰ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要求 ………………………………………………………………………………………………… 2 5
维修条件 ……………………………………………………………………………………………… 2 6
维修技术要求 ………………………………………………………………………………………… 5 7
报废规定 ……………………………………………………………………………………………… 7 8
试验方法 ……………………………………………………………………………………………… 8 9
检验规则 ……………………………………………………………………………………………… 9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4 章、第 5 章、第 6 章、第 7 章、第 9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 ISO11602-2:2000(E)《 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 第 2 部分:检查和维修》,为 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 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 GA 95-199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 3 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 4 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 5 章维修条件; ——第 6 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 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 8 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 9 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 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 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A 95-1995。
1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