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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职业健康专项检查表

时间:2018-11-11 10:06:09 作者:6237431244 来源:人单 阅读:1508次
人单位职业健康专项检查表

人单位职业健康专项检查表

项目

主要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意见

结论


健康
监护

1.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劳动合同和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在岗劳动者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重点检查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是否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要求。

 

 

3.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离岗劳动者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检查有关劳动者调岗记录,抽查1~3名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有无调令。

 

 

5.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检查离岗劳动者劳动合同,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自愿离岗者应有书面签字。

 

 

6.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查阅劳动合同有关制度,随机询问劳动者。

 

 

7.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查阅有关制度、报销单据。

 

 

8.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查阅劳动合同,现场抽查劳动者。

 

 

9.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现场抽查询问3名女职工。

 

 

10.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查阅发放和领取记录。

 

 

 

 

八个必须

 

 

 

 

 

八个必须

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查阅安监部门申报回执,重要事项变更是否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12.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查阅用人单位相关文件,文件应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并检查机构或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13.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查阅文件,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当面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14.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核查培训证书(可对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考试)。

 

 

15.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检查培训记录,特别是接触危害岗位劳动者的培训。

 

 

16.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检查培训记录,特别是接触危害岗位劳动者的培训(现场抽考3名劳动者)。

 

 

17.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

现场检查核实公告栏。

 

 

18.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现场重点检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的岗位。

 

 

19、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现场选择劳动者3名,进行询问核实。

 

 

20.按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查阅用人单位由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注重检查检测点是否满足《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选点原则与数量要求。

 

 

21.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查重点:职业病危害严重且未开展过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颁布后开展现状评价情况。

 

 

22.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经安监部门审核通过

检查用人单位2012年6月1日后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颁布以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首先查建设项目清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批复。

 

 

2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经过安监部门审查

检查用人单位2012年6月1日后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颁布以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及有关批复。

 

 

24.建设项目竣工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经安监部门审核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

检查用人单位2012年6月1日后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颁布以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验收批复。

 

 

说明:1.检查意见与结论参照我局印发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评判表”执行;

2.表中21-24项,如不在核查期限范围,则不计该项检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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