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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1 排放规定1.1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排放区域 排放浓度(毫克/升)内河 不大于 15 距最近陆地 12 海里以内海域 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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