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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056-1996 110~500KV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时间:2014-7-27 9:53:57 作者:534541606 来源:DL 阅读:2448次
DL/T5056-1996 110~500KV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DL/T5056-1996 110~500KV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本规程是根据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规计(1991)12 号文《关于下达 1991 年度
电力勘测设计标准化、科研、情报计划项目的通知》,由电力工业部西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
关单位,共同对原《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定》SDGJ63—84(试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定试行以来的经验,
征求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的意见,经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
查,完成本稿。
本规程共分八章和一个附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 500kV 变电所和城市变电
所的有关内容,对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和技术经济指标等做了较多的修改和补充。本规程
修订后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名称改为《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为了进一步提高规程的水平,希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和总结经验,
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北京市
安德路 65 号,邮编 100011)。
本规程的附录 A为提示性的附录。
本规程的主要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西北电力设计院。
本规程的参加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电力工业部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送变电处。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永滋、胡开科、陈国燕、王静。
1 总 则
1.0.1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方针政策和法令,并遵守本规程的
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使设计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能获得显著的综合经济效益。
1.0.2 本规程适用范围为 110~500kV新建和扩建变电所的设计。
1.0.3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应节约用地,因地制宜地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工程量
和建、构筑物等设施的拆迁,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和论证优化设计方案。
1.0.4 本规程根据国家标准 GB50187—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所定的原则进
行编制,变电所的总布置设计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规定。
在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建设
的变电所,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总 体 规 划
2.0.1 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相协调,宜充分利用就近的
生活、文教、卫生、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
2.0.2 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工艺要求、施工和生活需要,结合所址自然条件按最终
规模统筹规划,近远结合。分期建设时,应分期征用土地。
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根据以上原则,对所区、生活区、水源地、给排水设施、防排洪设
施、进所道路、进出线走廊、终端塔位等进行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2.0.3 城市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山区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地形、山体稳定和开挖边坡的影响。
2.0.4 变电所的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路旁、建筑物旁及其他空闲场地进行绿化。扩(改)
建工程应注意保护原有绿化。
2.0.5 变电所附近有污染源时,总体规划应根据污染源种类和风向,避开对所区的不利
影响。
2.0.6 变电所的生活区可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临近所区建设或易地建设。
2.0.7 变电所应具备可靠的水源,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变电所的
生产及生活污水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2.0.8 新建变电所的进所道路、生活区、给排水设施、防排洪设施应纳入变电所的总体
规划,并严格按总体规划实施,上述设施的建设标准、平面布置和高程衔接应由变电所主体
设计单位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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