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生产,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是对饲料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饲料原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参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三条 饲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可追溯,确保饲料质量安全。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规范运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并按照年度备案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照本规范组织生产。
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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