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2005年8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已经2005年8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第一
2001年12月21日发布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2)同时废止。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GENERALADMINISTRATIONOFCIVILAVIATIONOFCHINA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zhouhuahui民航资料库 民航资料 法律法规 编辑条目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维修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第三章 维修类别 第四章 维修单位的合格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31日)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管理和监督,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5)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CCAR-145)(以下简称 CCAR-
145 部)是对 1988 年 11 月 2 日颁发的《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全面修订
而形成的,并于 1993 年 2 月 3 日发布施行。CCAR-145 部在施行过程中,
对保障民用航空器维修质量及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行业的发展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用。
在 CCAR-145 部施行的 7 年中,我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业获得了很大
的发展,同时,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也渐趋国际化,国际民航组织在对
我国的持续适航管理进行评估时提出了相应管理法规同国际接轨的要
求。随着我局管理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与 CCAR-145 部相关的《民用
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R1)及《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
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65AA-R1)的相继颁布施行,要求对 CCAR-145 进
行修订以协调各规章之间的规定。
90 年代后期随着我国航空器数量和型号的快速增长,民航总局批准
的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大量增加;国内也有一大批民营、外资和合资维
修企业迅速崛起,不但形成一个独立于航空营运人的产业,也初步具备
了进入国际维修市场的条件。参考国际上的经验,维修企业的发展在一
定程度上决定于政府的管理水平是否同步,尤其是进入国际市场还需要
政府在管理上与国际接轨,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使政府的管理科学化、规
范化、现代化。
二.修订思路
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1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