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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时间:2014-5-29 15:32:17 作者:957558042 来源:建筑 阅读:1433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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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 年12 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GB50016-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037-2013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870-20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
2013年最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文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6 年12 月1日起施行
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1.0.2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1.0.4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

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

燃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2.0.2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2.0.3条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

2.0.4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有困难时,可降低到0.5h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2.0.5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0.6条 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2.0.7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三章 厂房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3.1.1分为五类。

注: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生产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20%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3.2.1条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3.2.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0%,但上述的厂房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

定增咖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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