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内政发〔2013〕23号)的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资质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定额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定额标准》)已于5月31日发布。为正确使用《定额标准》,提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和验收标准,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结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内政发〔2013〕23号)的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试行
内政发〔 2008 〕 43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
第二十条每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国土资
工程质量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试行)》有关规定及其质量技术标准。 第四十二条 属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
言
1 总则
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范围
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
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验收对象
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本原则
6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依据
7.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总体要求
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类验收标准
前言
为了适应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实际,在调研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
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理中心参与相关内容的起草工作。
起草人:史生胜、乔文光、周会庄、高 宏、杜贵旺、王海军、杨建勋、吕彦生、马文学、张国华、张武文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内各类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汽矿产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关闭矿山、闭坑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工程验收。内蒙古自治区内各级财政投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治理工程验收可参照本标准。矿山涉及放射性矿产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和内蒙古自治区现行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Z/T 0223-20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DZ0238-2004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
DZ/T0222-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
DZ/T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0239-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UDC-TD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SL204-9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护方案技术规范
GB/T15776-2006 造林技术规范
GB/T18337.3-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GB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