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
Pressure Piping Components Type Test Regulation
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5月,特检中心于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南京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制订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2004年9月、2005年6月先后在合肥、北京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就起草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讨,形成了《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草案并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05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5]53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6年3月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6年5月,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6年10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我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实际情况,吸收国外发达国家关于承压设备型式试验的基本要求和承压设备安全技术领域内的研究成果,提出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典型产品及其覆盖范围;规定了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程序,提出监督管理的要求;针对相关产品标准之间的要求不一致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具体的检验与试验项目、方法及验收要求,进而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工作。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作,保证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是验证产品安全性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要求而进行的技术文件审查、样品检验测试和安全性能试验。
第三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其安全性能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基本要求。进口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性能原则上不得低于我国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性能基本要求。
本规则不包括安全阀的型式试验。
第四条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应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工作。
第五条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或者委托其进口代理商的型式试验约请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相关附件的要求编制型式试验方案,并且告知具体的试验时间。
第六条 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或者委托的进口代理商向型式试验机构申请型式试验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制造单位名称和地址(进口代理商还需提供进口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二)申请型式试验产品的名称、规格范围、产品技术参数以及所采用的标准;
(三)未向任何其他型式试验机构提出过相同申请的书面声明;
(四)型式试验需要的设计文件等其他资料。
第七条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包括设计(包括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审查和样品(试样)的检验与试验。
型式试验程序包括设计审查、抽取试验样品(试样)、检验与试验、试验样品的管理、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等。
型式试验基本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A,典型产品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B至附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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