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 防止矿山
事故 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 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必须遵守本
法
第三条 矿企安全管理职责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
全生产的设施 建立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改善
职工劳动条件 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 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
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
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 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 改进安全设施 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 奖励 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 防止矿山事故 参
加矿山抢险救护 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 安全设施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 施工与投产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
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设计要求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 必须符
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
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
范的 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
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矿山设计须符合安全规程事项 矿山设计下列
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 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 风质 风速
二 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 高度
三 供电系统
四 提升 运输系统
五 防水 排水系统和防火 灭火系统
六 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 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安全出口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
安全出口 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