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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时间:2014-2-12 9:33:12 作者:195719616 来源:GB 阅读:3921次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2008422日)

 

 

 

 

 

 

 

 

 

 

 

2008-××-××发布                       20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  总则... 1

2  术语... 3

3  厂房(仓库)... 3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7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8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14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16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18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19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19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6

5  民用建筑... 27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27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31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31

5A  木结构建筑... 40

6  消防车道... 44

7  建筑构造... 45

7.1  防火墙... 45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45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48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52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52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54

9  防烟与排烟... 56

9.1   一般规定... 56

9.2  自然排烟... 59

9.3  机械防烟... 60

9.4  机械排烟... 62

11  电气... 65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65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65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69

12  城市交通隧道... 72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72

12.5  供电及其他... 73


说明:文中加下划线部分表示新增的内容,方框部分表示删除的内容。

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如果坡屋顶内有夹层时,应到其最高夹层的地面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当居住建筑或设置有其他功能空间的居住建筑中有1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但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和明确了适用于本规范的建筑类型和范围。

1  住宅以层划分,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住宅建设的层高,一般在2.7~3.0m之间,9层住宅的建筑高度一般在24.3~26m。如果住宅不按层数而一律以24m作为划分界线,则住宅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量将会增大,势必增加大量建设投资。为此,在规范中着重加强了住宅内户与户以及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故将高度虽超过24m9层住宅仍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

为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协调,将9层及9层以下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的居住建筑也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其适用范围也以建筑的层数划分。

此外,考虑到顶部设有跃层或底部设置的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时,对于外部扑救会增加一些困难,但对于人员的竖向疏散影响不大经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管理组协商,关于建筑层数计算的有关规定,两项标准是协调一致的,即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跃层部分不计入层数内。如顶部为超过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层数应按照(跃层的自然层数-1)计入建筑的总层数中。其它情况,当层高不超过3m时,仍应分别按实际层数计算。而底部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小隔间,也不计入层数中。

对于居住建筑中层高超过3m的楼层(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除外),其防火设计的层数确定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一致

2  多层公共建筑以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为限与高层民用建筑区分。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建筑空间高大,使用过程中人员集中且密度较大,但疏散和扑救条件较高层建筑有利。对于这样的建筑,其消防设施的配备应与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置要求有所区别,类似公共建筑均适用本规范。

3  近一、二十年来,地下、半地下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地下公共娱乐场所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地下空间利用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也得到了发展,未来还将有较大的发展。但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国家一直没有相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导致这些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无法可依。为规范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在设计中采取防火技术措施,防止和减少此类场所火灾的发生,规定了相关防火设计内容。4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建筑是指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建筑

4  无窗厂房、其它地上无窗建筑或无法开启的固定窗扇的密闭场所的防火设计除要考虑一般建筑的防火要求外,还应重点考虑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内的防烟、排烟,防止建筑内部发生轰燃现象等因素。本规范补充了这类建筑场所的防烟、排烟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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