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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1 2016-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

时间:2014-1-15 16:17:15 作者:1442018592 来源:DB 阅读:2178次
DB 31 2016-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
DB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1/2016—2013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2013-06-21发布 2014-01-01实施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DB 31/2016—2013
I
前 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 31/2016—2013
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非即食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包括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以及供应食品生产经营
单位使用的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调理肉制品
调理肉制品是指鲜、冻畜禽肉(包括畜禽副产品)经初加工后,再经调味、腌制、滚揉、上浆、裹粉、
成型、热加工等加工处理方式中的一种或数种,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销售,需烹饪后食用的非即食
食品。
3.2 调理水产品
调理水产品是指动物性水产品经初加工后,再经调味、腌制、挂糊、裹粉、成型、热加工等加工处理
方式中的一种或数种,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销售,需烹饪后食用的非即食食品。
3.3 冷冻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
按冷冻工艺加工,并且在冷冻条件下贮存、运输、销售的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
3.4 冷藏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
按冷冻或冷藏工艺加工,并且在冷冻或冷藏条件下贮存、运输,在冷藏条件下销售的调理肉制品和调
理水产品。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畜肉原料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
4.1.2 禽产品原料应符合 GB 16869 的规定。
4.1.3 动物性水产品原料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
4.1.4 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相关规定。
4.2 感官指标DB 31/2016—2013
2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裹浆或调味料均匀分布。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 在自然光下
观察组织形态、色泽和有无杂质情况。 按
产品包装或标签上标明的食用方法进行
熟制后嗅闻和品尝,检查其气味和滋味。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与滋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杂质 外表及内部均无肉眼可见杂质。
4.3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
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
检测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 g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0 10000 GB 4789.10 平板计数法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4.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5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 其他
5.1 包装与标识
5.1.1 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外,还应标示非即食等提示信息以及烹调方法等内容。
5.1.2 作为散装食品销售或供应的产品,容器、外包装上除法律规定标注内容外,还应标示产品包装(或
拆除外包装冷藏产品的分装)日期和保质期,以及非即食等提示信息和烹调方法等内容。
5.2 冷链控制
5.2.1 冷冻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应在-18 ℃以下贮存,在-15 ℃以下运输、销售。冷冻调理肉制品和
调理水产品禁止拆除外包装后分装销售。
5.2.2 冷藏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应在 4 ℃以下贮存, 在 7 ℃以下运输、 销售, 产品中心温度应在 10 ℃
以下。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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