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汽车干燥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制动系统空器干燥器总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设计开发的中重卡气制动系统装用的空气干燥器总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10504-1989 3A分子筛
QC/T 413-2002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FT B102 车辆产品零部件追溯性标识规定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密封性指数
在单个测试回路中,贮气罐内每立方分米的气体在5 min内的气压下降值,以“kPa”表示。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空气干燥器总成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条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1.2 零件在装配前应清理毛刺,压铸件不应有疏松、气孔、裂纹、腐蚀及其它影响性能和寿命的缺陷。
4.2 性能要求
4.2.1 性能
空气干燥器总成用于干燥和清洁压缩空气并调节压力。由压缩机产生的压缩空气流经一个过滤器和干燥筒,在这个过程中空气被过滤和干燥,达到压力后,调压阀会关闭卸载阀。卸载阀同时还具备一个安全阀的作用,在压力过高时,阀门自动打开。在空载状态时,干燥筒中的干燥剂可以通过回流的干燥空气得以干燥和恢复。为避免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卸载阀因为结冰影响正常性能,该产品附带一个加热装置。
4.2.2 介质
4.2.2.1 工作介质为空气。
4.2.2.2 环境介质为大气。
4.2.3 温度范围
4.2.3.1 使用温度范围:-40 ℃~+80 ℃。
4.2.3.2 工作介质入口温度:≤65 ℃。
4.2.3.3 最短耐热性:在+110 ℃的工作温度下,可工作1 h以上,在工作期间各运动件不得发生阻滞和卡死现象。任何零件不损坏,各连接件不得松动。
4.2.4 密封性
在输入压力为0.81 MPa(以不卸载状态为准)、空气相对湿度不低于65%的条件下,空气干燥器的密封性指数应不超过10 kPa.
4.2.5 电加热系统
4.2.5.1 工作电压:DC 24V。
4.2.5.2 加热器额定功率:100 W。
4.2.5.3 温度继电器接合温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当环境温度为(5±5)℃时,供热恒温器开关打开,也就意味着有电流通过。当环境温度为≥20 ℃时 ,恒温器开关关闭。
4.2.5.4 电器元件应达到QC/T 413中3.1.2、3.1.3、3.8.1、3.12和3.15.1的要求。
4.2.6 压力
4.2.6.1 最大允许压力:1.3 MPa。
4.2.6.2 调压阀切断压力:(0.81±0.02)MPa。
4.2.6.3 压力差(即卸载阀关闭和开启之间的压力差):60+040 kPa。
4.2.6.4 安全压力:1.2+00.3 MPa(在Vn≤100 L/min)。
4.2.7 高低温性能
4.2.7.1 在环境温度-43 ℃~-40 ℃时存放24 h,并在此温度下按4.2.4进行密封性试验,测密封性指数,应不大于60 kPa.
4.2.7.2 在环境温度不低于+80 ℃且小于110 ℃的条件下存放24 h,并在此温度下按4.2.4条进行密封性试验,测密封性指数,应不大于10 kPa.
4.2.8 耐久性
4.2.8.1 在输入压力为0.81 MPa(以不卸载状态为准)、空气相对湿度不低于65%的条件下进行耐久性试验,试件试验频率20次/分,动作5×105次,其中在每进行1×105次动作后,检验其干燥效果,应符合4.2.11的要求。在试验过程中,运动件不得发生阻滞和卡死现象。任何零件不损坏,各连接件不得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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