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统一分类标签制度ST-SG-AC10-30-Rev2-Corr2c
CORRIGENDUM
Ref. Sales No.: E.07.II.E.5
(ST/SG/AC.10/30/Rev.2)
May 2009
New York and Geneva
(PTO)
ST/SG/AC.10/30/Rev.2/Corr.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Corrigendum 2 does not apply to the French and Spanish versions)
GE. 09-21941 (C) 280509 180609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标签制度》
更 正
注:对《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二修订版的更正,也通过英特网在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以下网址公布:http://www.unece.org/trans/danger/danger.htm
1. 第 28 页,第 1.4.10.3 段,第二句,
将“即感叹号及鱼和树之外”改为“即感叹号之外”
2. 第 28 页,第 1.4.10.4.1 段
将“包括”改为“可包括”
3. 第 29 页,第 1.4.10.5.2(a)段,第三句
将“‘危险’用于”改为“‘危险’主要用于”
将“‘警告’用于”改为“‘警告’主要用于”
4. 第 33 页,第 1.5.2 段
第一句中将“毒性标准的物质”改为“毒性标准的成分”。
最后一句中将“某种浓度的危险物质”改为“某种浓度的危险成分”。 ST/SG/AC.10/30/Rev.2/Cor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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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 33 页,表 1.5.1,“临界值/浓度极限值”一栏
“呼吸/皮肤敏化作用”条目中将“≥ 1.0%”改为“ ≥ 0.1%”
在“危险种类”栏下“危害水生环境”条目之前加入以下新条目:
吸入危险(第 1 类) 第 1 类成分 ≥ 10% 并且 40°C 时的运动粘度 ≤ 20.5 毫米 2
/秒
吸入危险(第 2 类) 第 2 类成分 ≥ 10% 并且 40°C 时的运动粘度 ≤ 14 毫米 2
/秒
6. 第 75 页,判定逻辑 2.8,框 11
不须修改
7. 第 100 页,判定逻辑 2.15,框 11
不须修改
8. 第 107 页,表 3.1.1,“第 5 类”一栏
将“第 5 类”一栏改为:
接触途径 第 5 类
口 服
皮 肤
5000
见注释(f)中的详细标准
气 体
蒸 气
粉尘和烟雾
见注释(f)中的详细标准
9. 第 122 和 123 页,表 3.2.1 和表 3.2.2 的脚注 a
将“1.3.2.4.7.1”改为“1.3.2.4.7”
10. 第 127 页,第 3.2.5.1 段,判定逻辑 3.2.1
在(f)分段中将“3.2.2.4.2”改为“3.2.2.4” ST/SG/AC.10/30/Rev.2/Corr.2
page 3
11. 第 143 页,第 3.4.1.4 段
将“见第 3.4.4 节”改为“见 3.4.4.2”
12. 第 150 页,第 3.4.5.2 段,判定逻辑 3.4.2
不须修改
13. 第 180 页,图 3.8.1
不须修改。
14. 第 182 页,表 3.8.1
“单位”一栏
− “吸入气体(大鼠)”条目中“ppm”改为“ppmV/4h”
− “吸入蒸气(大鼠)”条目中将“mg/l”改为“mg/l/4h”
“指导值范围”一栏
− “吸入气体(大鼠)”条目的“第 2 类”栏下将“5000 ≥ C > 2500”改为
“20000 ≥ C > 2500”
15. 第 192 页,表 3.9.1
− “单位”一栏: “吸入气体(大鼠)”条目中将“ppm/6h/d”改为“ppmV/6h/d”;
− “指导值(剂量/浓度)”一栏:在这一栏下的每个数值(10 至 0.02)之前加止
“≤”
16. 第 192 页,表 3.9.2
− “单位”一栏: “吸入气体(大鼠)”条目中将“ppm/6h/d”改为“ppmV/6h/d”;
− “指导值范围”一栏:将现有的这一栏改为:
指导值范围
(剂量/浓度)
10 < C ≤ 100
20 < C ≤ 200
50 < C ≤ 250
0.2 < C ≤ 1.0
0.02 <C ≤ 0.2 ST/SG/AC.10/30/Rev.2/Corr.2
page 4
17. 第 192 页,第 3.9.2.9.8 段,第一句
将“3.2.9.9.6 和 3.2.9.9.7”改为“3.9.2.9.6 和 3.9.2.9.7”
18. 第 203 页,第 3.10.5.1 段,判定逻辑 3.10.1
不须修改
19. 第 266 页,表 A2.18,第 3 类“危险公示要素”一栏
将“!”“”改为“无符号”
20. 第 269 页,表 A2.20 和表 A2.21,“危险公示要素”一栏
不须修改
21. 第 419 页
不须修改
22. 第 452 页,第 A9.2.4.4 段
不须修改
23. 第 457 页,第 A9.3.3.4 段
不须修改
24. 第 458 页,第 A9.3.4.1 段
不须修改
25. 第 458 页,第 A9.3.5.2(a)段
不须修改
26. 第 481 页,第 A9.6.4.5 段
不须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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