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标准吧 > 标准下载 >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

时间:2013-11-22 14:51:51 作者:2444791751 来源:社会 阅读:839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服务环境管理的能力,根据《环
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测能力,获得省级以上计量
资质认定的,自愿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并经认定为合格的非环境保
护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县级以上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在本辖区开展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日常
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技术规范和管理标
准。
第六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资格认定、变更登记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
以及监测业务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分为监测甲级、监测乙级、监测丙级三个等级。鉴于
本省行政区内的社会环境监测尚未具备省级监测站的能力和水平,暂时仅开展监测乙级和监
测丙级的认定工作。社会监测机构的认定条件见《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评审技
术规范》(以下简称《评审技术规范》)。
第八条 取得《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的社会
环境监测机构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认定证书》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统一发放,有效期三年,每年进行年检。
第九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所有环境监测人员,应通过上岗考核,取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颁发的《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方可从事规
定项目的监测业务工作。《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认定证书》和《合格证》持证单位和人员进行
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社会环境监测
机构资格认定现场评审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以及其他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二条 满足认定条件的社会监测机构,可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认定。
认定程序分申请、预审、现场评审和发证。839
国家标准下载

下载说明:
1.请先分享,再下载
2.直接单击下载地址,不要使用“目标另存为”
3.压缩文件请先解压
4.PDF文件,请用PDF专用软件打开查看
5.如果资料不能下载,请联系本站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大名:
联络: QQ 或者 邮箱
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验证码: 8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