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输安全技术条例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
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
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
路运输作业。 GB 7258—2004
2、在“4.1 整车标志”中, ⑴ 删除了 GB7258—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
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 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
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 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
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 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 变动 (4.1.3) ; ⑷ 取消了 GB7258
—1997 第 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 ⑸ 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
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
报警装置” 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
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7、在“7.13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 检验三轮汽车、低速
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7.14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
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 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
殊要求。 GB 7258—2004
8、在“8.4.6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中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动车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在“8.4.7 光
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
9、在“8.5 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
10、在“9 行驶系”中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的要求(9.1.8)及部分机动车的车轮
动平衡要求(9.4)和悬架特性(9.8)要求,允许乘用车备胎规格与其它轮胎不同(9.1.8)。
11、增加了“10.5 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12、在“11.6 车门和车窗”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种类型安全玻璃的适用范围(11.6.3),允许只在沿
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根据需要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11.6.5)。
13、在“12 安全防护装置”中规定了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
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12.1)、“12.8 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及汽车(三轮汽车除外)
均应装备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的要求(12.12)。
14、在“14 机动车环保要求”中增加了机动车车外噪声控制的要求。
15、在“附录”中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适宜采用的检验方法和设备,规定对满载/空载两
种状态下后轴轴荷之比大于 2.0 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宜加载(或满载)检验制动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