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标准吧 > 标准下载 >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时间:2013-7-27 10:14:06 作者:442320560 来源:民用 阅读:1828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 (以下简称 “执照” )
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照申请人的考试、考核,执照的申
请、受理、颁发与管理,以及执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民航局授权负责
承办执照的最终审核、颁发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地区管
理局授权负责承办本辖区执照申请的受理、初审以及执照的注册、
监督检查等工作。
 1
第二章 培训和经历证明
第五条  申请执照及相关签注前,申请人应当完成规定的岗
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培训合格证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
之一。
第六条  执照岗位培训实施和管理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
岗位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负责实施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为培训合格的人员签发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培训合格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合格证编号、培训人
姓名、身份证号、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单位签章等,具体
见附件一。
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第九条  申请执照及相关签注前,申请人应当获得必要的申
请经历,经历证明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条  申请人经历证明由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
服务保障单位所属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或者机场出具,并加盖
出具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历证明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
证号、获得经历的起止时间和所具有的经历等,具体见附件二。
经历证明复印件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
保存申请人岗位培训和实习情况的记录。1828
国家标准下载

下载说明:
1.请先分享,再下载
2.直接单击下载地址,不要使用“目标另存为”
3.压缩文件请先解压
4.PDF文件,请用PDF专用软件打开查看
5.如果资料不能下载,请联系本站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大名:
联络: QQ 或者 邮箱
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验证码: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