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
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 (以下简称 “执照” )
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照申请人的考试、考核,执照的申
请、受理、颁发与管理,以及执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民航局授权负责
承办执照的最终审核、颁发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地区管
理局授权负责承办本辖区执照申请的受理、初审以及执照的注册、
监督检查等工作。
1
第二章 培训和经历证明
第五条 申请执照及相关签注前,申请人应当完成规定的岗
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培训合格证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
之一。
第六条 执照岗位培训实施和管理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
岗位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负责实施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为培训合格的人员签发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培训合格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合格证编号、培训人
姓名、身份证号、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单位签章等,具体
见附件一。
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第九条 申请执照及相关签注前,申请人应当获得必要的申
请经历,经历证明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条 申请人经历证明由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
服务保障单位所属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或者机场出具,并加盖
出具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历证明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
证号、获得经历的起止时间和所具有的经历等,具体见附件二。
经历证明复印件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
保存申请人岗位培训和实习情况的记录。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