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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742-2006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pdf

时间:2013-4-15 15:49:08 作者:tjc_123456789 来源:GB 阅读:4087次
GB15742-2006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pdf
  
ICS 43.040.10
T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742—2006
代替GB15742-2001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of horn for motor vehicles
 
(讨论稿)
(本稿完成日期:2006年2月13日)
2006-××-××发布  2006-××-××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GB 15742—2006
I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参照采用欧洲经济委员会 ECE R28《声响警告装置和装备声响信号的机动车辆批准认可的统
一条件》和欧洲共同体 93/30/EEC《二轮或三轮摩托车用声响警告装置的理事会指令》。
本标准是对GB 15742-2001的修订。
本标准与GB 15742-2001相比,差异如下:
1. 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览表中IEC 651-1979《声级计》改为IEC 61672-1《电声学-声级计-第1部分:
技术要求》,IEC 225-1966《声与振动分析用1/1倍频程、/1/2倍频程、/1/3倍频程带通滤波器》
改为IEC 61260《电声学-倍频带和分数倍频带滤波器》。
2.  适用车型增加了L1和L2类轻便摩托车。
3.  增加了轻便摩托车的声压级限值。
4.  对频谱和声压级下限值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5742-2001。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情况为:GB 15742-1995、GB 15742-2001。GB 15742—2006
1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直流和压缩空气驱动的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 试验方法及装于机动车辆上的喇
叭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M、N、L类机动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EC 61260  电声学-倍频带和分数倍频带滤波器
IEC 61672-1  电声学-声级计-第1部分:技术要求
3 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3.1 性能要求
3.1.1 一般要求
喇叭应发出连续而均匀的声响。对于气动和电-气动喇叭,从喇叭刚被推动的瞬间至声压级达到
3.1.2条所规定的声压级的时间不得超过0.2 s。
3.1.2 声压级
3.1.2.1  在3.2.3.1所规定的条件下,距离喇叭2 m处的A计权声压级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a)  对用于轻便摩托车和功率不大于7 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115 dB(A);
b)  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 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118 dB(A)。
3.1.2.2  在3.2.3.2所规定的条件下,气动的和电-气动喇叭在距离喇叭2  m处的A计权声压级不得超
过125 dB(A)。
3.1.2.3  在频率为1 800 Hz~3 550 Hz频带内的声压级必须大于频率超过3 550 Hz的每一分量的声
压级。
3.1.2.4  在3.2.3.1所规定的条件下,距离喇叭2 m处的A计权声压级不得低于下列数值:
a)  对用于轻便摩托车的喇叭至少应为90 dB(A);
b)  对用于功率不大于7 kW的摩托车的喇叭至少应为95 dB(A);
c)  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 kW的摩托车的喇叭至少应为105 dB(A)。
3.1.2.5  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 kW的摩托车的喇叭可以用于功率不大于7 kW的摩托车上,
对用于功率不大于7 kW的摩托车的喇叭可以用于轻便摩托车上。
3.1.2.6  在采用多音喇叭时,若其中各声响发射单元能单独起作用,则每一单元单独工作时,应能达
到以上规定的最低值,全部单元同时工作时,其总声压级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最高值。
3.1.3 耐久性
3.1.3.1  对用于轻便摩托车和功率不大于7 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10 000次。
3.1.3.2  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 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50 000次。
3.1.3.3  耐久性试验后喇叭应符合3.1.1和3.1.2的规定。其中直流推动喇叭的试验电压允许在其标
称电压的95%~115%范围内。 GB 15742—2006
2
3.2 试验方法
3.2.1 试验环境
3.2.1.1  喇叭的试验应在消声室内进行, 也允许在半消声室或一开阔场地上 〔见附录A (标准的附录) 〕
进行。在开阔场地上试验时,背景噪声和风噪声应比被测量喇叭的声压级至少低10 dB(A),试验应在
天气良好时进行。除有特殊规定外,试验时环境温度应为23℃±5℃。
3.2.1.2  试验时,除观察仪表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喇叭和传声器附近停留。观察仪表时,与被测
声压级无关的指针摆动应忽略不计。
3.2.2 试验仪器
3.2.2.1  声压级的测量应采用符合IEC 61672-1规定的一级精度的声级计进行。测量时应采用快速时
间常数“F”,总声压级的测量使用“A”计量档,基准声压为20μPa。
3.2.2.2  声音的频谱用声音信号的傅立叶变换来求得。允许按照IEC 61260规定采用1/3倍频程滤波
器。对于中心频率2 500 Hz时的声压级,应通过1/3中心频率2 000 Hz、2 500 Hz和3 150 Hz的声
压均方值来求取,通常只用傅立叶变换。
3.2.2.3  电气测量仪表的精度为0.5级。
3.2.3 试验条件
3.2.3.1  对以直流推动的喇叭:
a)  按6 V、12 V、24 V标称电压,试验电压分别取6.5 V、13 V、26 V,试验电压由电源输出端测
出。
b)  如果采用整流电源进行试验, 在喇叭工作时, 从电源接线端上测得的电压交流成分应不大于0.1
V(峰/峰值)。
c)  包括接头和接触电阻在内的接线电阻为:
标称电压6 V:(0.05±0.005)Ω;
标称电压12 V:(0.10±0.01)Ω;
标称电压24 V:(0.20±0.02)Ω;
3.2.3.2  对于气动和电-气动喇叭,应在制造厂规定的气压或电压条件下进行。
3.2.4 试验时喇叭的安装
3.2.4.1  喇叭应按制造厂规定的安装方式牢固地安装在金属基架上,基架的质量至少应为喇叭的10
倍,且不小于30 kg。
3.2.4.2  喇叭应与传声器保持同一高度,且高度必须在 1.15 m~1.25 m 之间。传声器最大灵敏度的中
心线应与喇叭的最高声压级方向重合在一起。
3.2.4.3  传声器膜片与喇叭声音出口平面相距2 m±0.01 m。当喇叭有多个声出口时,则以其中最靠
近传声器的声出口平面为准。
3.2.5 一般要求试验
在3.2.1~3.2.4条规定的条件下,使喇叭连续发声时间不超过30  s,检查喇叭的连续发声性能及气
动和电-气动喇叭的起动性能应符合3.1.1的规定。
3.2.6 声压级试验
在3.2.1~3.2.4规定的条件下,检查喇叭的声压级应符合3.1.2的规定。
3.2.7 耐久性试验
3.2.7.1 试验条件
a)  试验时的环境温度为15℃~30℃。
b)  试验如在消声室或半消声室中进行,消声室或半消声室应足够大,以便能释放喇叭在试验时所
产生的热量。
c)  试验时应以约10 m/s的气流冷却喇叭。 
3.2.7.2 试验方法 GB 15742—2006
3
喇叭的耐久性试验以鸣叫1 s,休息4 s的周期进行。如果试验进行一半以后,声压级与试验前有变
化时,允许对喇叭调整一次。在规定的试验结束后,如有必要允许再次调整。
4 装于机动车辆上的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4.1 性能要求
4.1.1  安装在机动车上的喇叭,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
4.1.2  喇叭应装于机动车辆的前部,其声压级应满足:
a)  对轻便摩托车,应不小于75 dB(A),且不大于112 dB(A)
b)  对功率不大于7 kW的摩托车,应不小于83 dB(A),且不大于112 dB(A);
c)  对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 kW的摩托车,应不小于93 dB(A),且不大于112 dB(A)
4.2 试验方法
4.2.1 试验环境及试验仪器
试验环境及试验仪器应符合3.2的有关规定。
4.2.2 仪器的安装
测量仪器的传声器应放置在接近车辆中心的纵向平面的位置处, 并应考虑下列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
响:
a)  将喇叭安装在车辆上的固定零件;
b)  喇叭在机动车辆上的位置;
c)  喇叭安装支架的刚性;
d)  对喇叭声压级可能产生影响并具有屏蔽作用的车辆前部结构的形状与材料。
4.2.3 声压级的测量
a)  声压级的测量应在车辆前方7 m处;
b)  必须在离地面0.5 m~1.5 m范围内测量最大声压级;
c)  测量时,车辆停放在尽可能平坦的空地上;
d)  对直流推动喇叭,应关掉发动机;
e)  测量时的背景噪声和风噪声应比被测声压级至少低10 dB(A)。
 
 
 
 
 
 
 
 
 
 
 
 
 
 
 
 
 
 GB 15742—2006
4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半消声室及开阔场地的要求
A1  半消声室是地板为反射面的消声室,以模拟半自由空间的房间。
A2  开阔场地可以是半径为50 m的空地。用来进行测量的中心部分半径不小于20 m,是水平的,并由水
泥、沥青或类似材料覆盖,没有长草,松土或灰渣。
A3  无论是半消声室或开阔场地,都应保证在半径大于5 m的半球内,主要是测量方向及喇叭和传声器
的高度,使被测量的低于最高频率的各频率声响符合半球形扩散规律,相差不超过1 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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