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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528-1995 植物油脂水分含量测定法

时间:2013-4-2 20:28:33 作者:kanruan 来源:GB 阅读:2834次
GB/T 5528-1995 植物油脂水分含量测定法
GB/T5528-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法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moisture and
Volatile matter in vegetable oil and fat
                                             GB/T 5528-1995
                                                代替 GB 5528-8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的测定方法。包括真空烘箱法,空
气烘箱法,电热板法。
真实烘箱法是基准法,适用于不干性油、半干性油和干性油;空气烘箱法适
用于不干性油;电热板法是快速测定法。
本标准适用于植物油脂。
 
2 原理
在本标准规定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对试样进行干燥,使水分和可挥发物质
挥发出去,干燥前、后的重量差即为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含量。
 
3 引用标准
GB 5524      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15687   油脂试样制备
 
4 仪器、试剂
4.1 分析天平:感量 0.0001g。
4.2  真空烘箱:恒温±1℃。
4.3 减压装置:由真空泵(抽气量 10L/min) 、干燥瓶(内装无水氯化钙) 、玻
璃三通组成。
4.4 空气烘箱:恒温±1℃。
4.5 电热板:平板型或槽型、恒温±2.0℃。
4.6 干燥器:φ300mm(内装无水高氯酸镁) 。
4.7 称样皿:铝质(直径 50mm,高 20mm)或 100mL 烧杯。
4.8 干燥剂:无水高氯酸鲜(化学纯) 。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8-17 批准   1996-01-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8-17 批准   1996-01-01实施 GB/T5528-1995
5 试样制备
5.1 取样、分样:按GB 5524执行。
5.2 试样:按GB/T 15687执行。
 
6 测定
6.1 真空烧箱法(基准法)
6.1.1 在已恒重的称样皿(4.7)中(m0)称取当即摇匀的5g试样(m1) ,准确
到0.001g。
6.1.2 把试样放入75±1℃的真空烧箱(4.2)中,旋紧箱门的旋钮。
6.1.3开动减压装置(4.3)的真空泵,使真实烘箱中的真空压力达到
13.3KPa(100mmHg)时需再旋紧箱门,然后开始记时,烘干1h。烘干过程中,真、
空压力保持在12.0~13.3kPa(90~100mmHg)之间。
6.1.4  真空烘干结束后,旋松真空烘箱门上的所有旋钮,小心地旋动玻璃三
通,让空气缓缓地通过干燥瓶进入真空烘箱中(约5min) ,使箱内真空压力缓慢
地恢复到常压。恢复压力时,应避免试样从称样皿中溅出。
6.1.5 取出试样立即放入干燥器(4.6)中,充分冷却到室温(30min以上) ,
称量烘后的重量(m2) ,准确到0.001g。
6.1.6 重复6.1.2~6.1.5 进行复烘,复烘时间为30min,直到前后两次重量
差值小于0.001g为止。
6.2 空气烘箱法
6.2.1 在已恒重的称样皿(4.7)中(m0)称取当即摇匀的10g试样m1,准确
到0.01g。
6.2.2 把试样放入103±2
0
C的烘箱(4.4)中,烘干60min。
6.2.3 取出称样皿,立即放入干燥器(4.6)中,充分冷却到室温(30min以
上),称量烘后重量(m2) ,准确到0.001g。
6.2.4 重复6.2.2~6.2.3 进行复烘,复烘时间为30min,直到前后两次重量
差值小于0.002g为止。如果后一次重量大于前一次重量,以前一次重量为准。
6.3 电热板法(快速法)
6.3.1  在一个100mL烧杯中注入约20g 试样,插入温度计,放在电热板(4.5)
上,调节电热板温度使油温达到并保持在103±2℃范围内。
6.3.2 在两个已恒重带有玻璃棒的100mL烧杯(4.7)中(m0)称取当即摇匀
的约20g试样(m1) ,准确到0.001g。
6.3.3  把试样放在103±2℃的电热板上,烘干20min,烘干过程中用玻璃棒
缓缓搅拌。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8-17 批准   1996-01-01实施 GB/T5528-1995
6.3.4 把烘干后试样立即放入干燥器(4.6)中,充分冷却到室温(约 1h) ,
称量烘后重量(m2)准确到 0.001g。
 
7 结果计算
7.1 按下式计算水分及挥发物百分含量:
() 100 %
0 1
2 1
×


=
m m
m m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 
 
式中:m1——烘干前称皿和试样重量,g;
m2——烘干后称样皿和试样重量,g;
m0——称样皿重量,g。
7.2 取符合重复性要求的双实验结果加以平均,以平均值表示试样的水分及挥
发物的含量。
7.3 测定结果应注明所采用的测定方法。
7.4 重复性:同一实验室,同时或连续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超过 0.0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粮食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承襄。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8-17 批准   1996-01-01实施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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