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馏酒及配制酒的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757—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2012-08-06发布 2013-02-01实施 GB 2757—2012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 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及第1号、第2号修改单。
本标准与GB 2757—198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氰化物的限量指标;
——取消了锰的限量指标;
——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要求。
本标准4.2~4.4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GB 275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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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2 术语和定义
2.1 蒸馏酒
以粮谷、薯类、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勾兑而成的饮料酒。
2.2 蒸馏酒的配制酒
以蒸馏酒和(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
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粮谷类 其他
甲醇 a
/(g/L) ≤ 0.6 2.0 GB/T 5009.48
氰化物 a
(以 HCN 计)/(mg/L) ≤ 8.0 GB/T 5009.48
a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
3.4 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GB 275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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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标签
4.1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4.2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4.4 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