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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

时间:2013-2-21 13:19:15 作者:zhenghao.87 来源:电热 阅读:2511次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
I  
   
编号: (X)XK16-001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01-19公布                                   2011-01-19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I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2
4.1  申请和受理....................................................................................................................2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与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5
5.2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和检测设备................................5
5.3  电热毯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和出厂抽样检验项目........................................................6
5.4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
5.5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7
6   证书和标志...................................................................................................................10
6.1  证书..............................................................................................................................10
6.2  标志..............................................................................................................................10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1
8  监督检查.........................................................................................................................12
9  收费.................................................................................................................................12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2
11  附则............................................................................................................................... 13
附件 1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4
附件 2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6
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0
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1
附件 5  检验报告................................................................................................................32
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37  1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
检总局令第80号公布,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 《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
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 、 《关于印
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
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热毯产品划分为4个产品单元(详见表1)。
 
表1  电热毯产品单元及适用产品范围
序号 产品单元 适用产品范围
1 控制型电热毯
用于床上取暖的、基本上平坦而柔软的,构成卧具一部分的电热
器具,温度可调可控,含上盖、下铺型。
2 调温型电热毯
用于床上取暖的、基本上平坦而柔软的,构成卧具一部分的电热
器具,功率可调,含上盖、下铺型。
3 电热垫
用于人体局部加热,且只在某一面测得的发热面积不超过0.2m
2
的一块柔性部件构成的器具,如坐垫、护腰、护膝等。
4 电热褥垫 用来支撑卧具,设计为不能折叠的软垫型器具。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热毯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热毯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
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
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
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  2
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
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
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
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电热毯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
邮政编码:100833
电    话:010-68396416、68396452
传    真:010-68396416
电子信箱:wangxuhua@yahoo.com.cn
联 系 人:王旭华、智爱国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热毯产品生
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
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
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3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
别”栏填写电热毯,“产品名称”栏填写电热毯,“产品单元”栏按表1申报单元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
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
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
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
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注:由相同供方及外协单位采购的同一批原、辅材料、零部件生产的属于同一产品单元,且产
品相同的100床产品(电热褥垫为30床)为同一批次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审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委派一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一般由
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
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
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为1~2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
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
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 但存在轻微缺陷的,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 《企
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
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  4
工作终止,视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
样品,填写《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7)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
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
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
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
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终止,视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
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
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
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
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5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
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
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
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的产品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1  控制型电热毯
2  调温型电热毯
3  电热垫
4  电热褥垫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
用要求》
GB 4706.8-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
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
QB/T 2994-2008 《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
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
表 3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场所
序号 产品单元 生产设备 生产场所
1 控制型电热毯
2 调温型电热毯
穿线台(或工作台)
缝纫设备(或裁剪设备)
粘合、灌胶、焊接设备(或手段)
生产场地不小于400平方米, 库房
不小于300平方米, 有独立的检验
区域。生产场所与住宅分离,并应
悬挂厂铭牌。 (生产场所的场地面
积是指生产场地和库房的实用面
积,应在同一厂区内,场地面积可
累加计算,但应符合工序安排,工
艺流程合理。便于成品、零部件的
搬运、储存,确保安全) 。
3 电热垫
4 电热褥垫
穿线台(或工作台)
缝纫设备(或裁剪设备)
粘合、灌胶、焊接设备(或手段)
生产场地不小于300平方米, 库房
不小于200平方米, 有独立的检验
区域。生产场所与住宅分离,并应
悬挂厂铭牌。 (生产场所的场地面
积是指生产场地和库房的实用面
积,应在同一厂区内,场地面积可
累加计算,但应符合工序安排,工
艺流程合理。便于成品、零部件的
搬运、储存,确保安全) 。   6
表 4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产品单元  检测设备名称  精度要求  数量要求
1.稳压器(根据企业
当地电压状况配备)
电压稳定性应≤±3%,频率
稳定性应≤±2%
1 台
2.电压表、电流表或
功率表或电参数测量
仪(量程0~500VA)
精度不低于1级或精度≤±
1%。
2 台
3.米尺  度数精确到1mm 2 把
4.台秤或电子秤  100g  1 台
5.耐压试验仪(输出
电压0~5kV,动作电
流设定0.5~100mA,
时间设定1~60s)
电压精度≤±3%,动作电流
精度≤±5%,时间精度≤±
1%。
2 台
6. 泄漏电流测试仪 (量
程0~20mA)
精度≤±3.5%  2 台
7.温度记录仪 温度精度在±0.5℃以内  1 台
8..动负载试验机  砝码精度在±2%以内  1 台
9.发热元件弯曲试验

砝码精度在±2%以内 1 台
1.控制型电热毯
 
 
 
2.调温型电热毯
 
 
 
3.电热褥垫
 
 
 
4.电热垫
10.企业同时必须具备满足产品试验且易于操作的,与检测设备配套使用的
试验台。
注1:动负载试验机应根据不同单元选用(控制型电热毯和调温型电热毯为相同的动负载试验机,
电热褥垫和电热垫为不同的动负载试验机) 。
注2: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均为完成出厂检验和出厂抽样检验设备。
 
5.3 电热毯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和出厂抽样检验项目(见表5和表6)
表5  电热毯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依据标准 检验项目
外观
标志和说明
输入功率和电流
泄漏电流
控制型电热毯
调温型电热毯
电热褥垫
电热垫
 
 
QB/T 2994-2008第7.1条
 
 
电气强度
   7
表6  电热毯出厂抽样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依据标准 检验项目
外观
尺寸、形状及误差
电源线长度
标志
输入功率和电流
发热
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控制型电热毯
调温型电热毯
电热褥垫
电热垫
QB/T 2994-2008第7.2条
机械强度
注:1.企业应根据GB/T 2828.1制定抽样方案,按标准QB/T 2994-2008《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
垫》第7.2条中出厂抽样检验中选取1、2、3、5、7、8、9、12共8项检验项目对产品
实施抽样检验。
2.企业出厂抽样检验不允许委托检验。
 
5.4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表7)
5.5.1.1抽样规则
(1)样品在企业成品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可以出厂的产品中随机
抽取。
(2)每个产品单元抽取相同的样品,同一产品单元的产品抽取同型号/规格的样品4条(电热褥
垫2条) 。
(3)库存总基数电热褥垫不小于30条,其他单元不小于50条。
(4)申请取证企业应将所封样品妥善包装,送(寄)达《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机构。
(5)随所封样品同时送(寄)达的文件或物品有
1)所封样品上使用的相同规格的电热元件(电热线)至少15m。
2)所封样品上使用的相同规格的外罩材料至少2m
2

生产许可证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5.5.1.2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7)   8
 
表7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
编码
 
联系人 电话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
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
编码
 
企业
情况
联系人 电话传真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
标准
 
型号规格
 样品
等级
 
抽样基数
 抽样
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
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
地点
 
抽样
情况
封样情况  
姓名(签字) 单位 职务(职称) 
  
   
抽样
人员
   
    
企业
人员    
 
 
 
审查组织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寄达本细则规定的生产许可证任一检验机
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
必须盖章。   9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表8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定标准
1.  标志和说明 GB 4706.8-2008第7章  GB 4706.8-2008第7章
2.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 4706.8-2008第8章  GB 4706.8-2008第8章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 4706.8-2008第10章 GB 4706.8-2008第10章
4.  发热 GB 4706.8-2008第11章 GB 4706.8-2008第11章
5.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4706.8-2008第13章 GB 4706.8-2008第13章
6.  耐潮湿 GB 4706.8-2008第15章 GB 4706.8-2008第15章
7.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4706.8-2008第16章 GB 4706.8-2008第16章
8.  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 GB 4706.8-2008第17章 GB 4706.8-2008第17章
9.  非正常工作 GB 4706.8-2008第19章 GB 4706.8-2008第19章
1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GB 4706.8-2008第20章 GB 4706.8-2008第20章
11.  机械强度 GB 4706.8-2008第21章 GB 4706.8-2008第21章
12.  结构 GB 4706.8-2008第22章 GB 4706.8-2008第22章
13.  内部布线 GB 4706.8-2008第23章 GB 4706.8-2008第23章
14.  元件 GB 4706.8-2008第24章 GB 4706.8-2008第24章
15.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GB 4706.8-2008第25章 GB 4706.8-2008第25章
16.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GB4706.8-2008第26章  GB 4706.8-2008第26章
17.  螺钉和连接 GB 4706.8-2008第28章 GB 4706.8-2008第28章
18.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GB 4706.8-2008第29章 GB 4706.8-2008第29章
19.  耐热和耐燃 GB 4706.8-2008第30章 GB 4706.8-2008第30章
20.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GB 4706.8-2008第32章 GB 4706.8-2008第32章
21.  外观 QB/T 2994-2008第6.3条QB/T 2994-2008第5.1条
22.  尺寸及形状误差 QB/T 2994-2008第6.4 条QB/T 2994-2008第5.2条
23.  电源线及连接软线的长度 QB/T 2994-2008第6.5 条QB/T 2994-2008第5.3条
24.  电磁辐射 QB/T 2994-2008第6.6 条QB/T 2994-2008第5.4条
25.  温升及其均匀性 QB/T 2994-2008第6.7 条QB/T 2994-2008第5.5条
26.  控制装置 QB/T 2994-2008第6.8 条QB/T 2994-2008第5.6条
27.  清洗 QB/T 2994-2008第6.9条QB/T 2994-2008第5.7条
注: 1.表中1~20为安全项目,21~27为性能项目。
2.整机样品的安全项目出现1个不合格时,即判该样品不合格。
3.整机样品的安全项目均合格,性能项目出现大于2项不合格时,判该样品不合格。
4.整机样品的安全项目均合格,性能项目出现小于等于2项不合格时,判该样品合格。   10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
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
细,包括产品单元,例如:1.控制型电热毯 2.电热垫。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
称。其中,生产许可证书副本中分别载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所属单位的产品单
元。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新增单
元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
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
(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
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
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
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
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
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
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 颁发新证书,
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
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
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
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 “企业产品生产许可” 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 “QS”
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  11
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6-001-×××××。其中,括号内的(×)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
许可,前两位(16)代表轻工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
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标注所属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
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
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
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
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
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
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
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
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
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
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12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
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包括发热
线、面料、控制器、电源线等);待出厂的产品是否按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进行了
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8.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 使用台账和产品生产、 销售台账, 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 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局进行了备案。
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
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
整、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1]3号),按照下列规定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企业申领一个类别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的,收取2200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类工业产品分别收取
2200元。其中:对同一个类别工业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增
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交付。
9.2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
知》(原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的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
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3
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9日起实施,原《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废止。
   14
附件 1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政编码:100053
电    话: 010-63047692  63150307
传    真:010-63013391
电子信箱:xiaojiadian@yahoo.com.cn
联 系 人:葛丰亮、乔慧齐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2)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广州市科学城开泰大道天泰一路3号
邮政编码:510663
电    话:020-32293888 32293658
传    真:020-32293889
电子信箱:manage@cvc.org.cn
联 系 人:张丽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邮政编码:050091
电    话:0311-67568383
传    真:0311-67568473
电子信箱:xuxs1975@gmail.com
联 系 人:许小松、沈军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4)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北路南段129号
邮政编码:710054
电    话:029-85532165
传    真:029-83117204
联 系 人:高宏星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15
 
(5)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苍梧路381号
邮政编码:200233
电    话:021-64850806
电子信箱:liuhong@sqi.com.cn   
联 系 人:刘洪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6)浙江省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质量检验中心
地    址: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4号楼
邮政编码:310013
电    话:0571-85025759  85020576
传    真:0571-85020577
联 系 人:顾航 张辉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7)国家轻工业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测沈阳站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17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    话:13804017617  024-86914506
传    真:024-86914506
联 系 人:胡胜东
电子信箱:husd2006@sina.com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8)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西路山头角121号
邮政编码:350002
电    话:0591-83731973
    传    真:0591-83730476(fax)
    联 系 人:颜台永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9)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61号
邮政编码:110032   16
电    话:024-86605653
    传    真:024-86621453
    联 系 人:李明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10)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邮政编码:110022
电    话:024-25896963
    传    真:024-25898718
    联 系 人:杨春晖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11)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佛山一环科技路口
邮政编码:528225
电    话:0757-88731768
传    真:0757-88735555
电子信箱:cdma133mql@163.com
联 系 人:李旭辉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12)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8号
邮政编码:100026
电    话:010-84654172
传    真:010-84623811
电子信箱:zjs@bjtsb.gov.cn
联 系 人:孙路伟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13)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112号
邮政编码:224005
电    话:0515-88184699
传    真:0515-88412557
电子信箱:lsh101@sina.com
联 系 人:王德祥   17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14)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022-23078905 23078379
传    真:022-23078915
电子信箱:dianqiqq@126.com tjzjydq@126.com 
联 系 人:钱群、袁燕凌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18
附件 2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
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要求,共7章26条
39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 (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 ,否决项目为
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要求共4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
*) 。非否决项目共35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
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
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
 20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
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
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
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1.2
管理
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
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
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
确。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1.3
有效
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
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
施,并记录有关结果。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
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
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详见本
细则5.2表3中生产场所要求,
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
设施及场所。详见本细则5.2中的表3;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 符合
† 不符合
 
2.2
设备
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
5.2表3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
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5.2表3中规定的必
备生产设备。
2.设备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3.生产设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 符合
† 不符合
 21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 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
维护保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
5.2表4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
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
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
计量设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
凭证及设备编号等。
2. 设备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3.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 符合
† 不符合
 
2.3
测量
设备 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
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
用。
 
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
内并有标识。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22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企业
领导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
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
识。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 、 《标准化法》 、 《计量法》
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
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电热毯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电热毯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3.2
技术
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
识, 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技术人员要有中专或高中以上的
文凭。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电热毯产品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是否有相应的资质。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3.3
检验
人员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
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
识和检验技能。
检验人员应有资格证书(通过国
家认监委、国家或省劳动部门授
权或省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有能
力开展电热毯产品检验/培训机
构,经培训颁发的检验人员资格
证书) 。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5.是否有相应的资质。
(重点抽查关键部件检验人员和出厂检验人
员)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3.4
生产
人员
生产人员应能看懂本工序作业
卡,并能熟练地操作。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和工艺文件。
3.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重点抽查关键工序操作工人)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23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5
人员
培训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
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
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 企业应具备和贯彻 《实施细则》
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
准。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
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4.1
技术
标准 2.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
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
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
部门备案。 
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
门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
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 不适用
 
4.2
技术
文件
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
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
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
求。 (重点检查总装图或结构图、关键工艺文
件、产品铭牌和产品说明书、进厂、出厂和出
厂抽样检验文件) 。
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24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
必须齐全配套。
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至少包括技术文件
的产品的结构图、零部件明细表、产品标识、
产品说明书、技术要求等和工艺文件的工艺过
程卡/工序卡、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检验规
程等以及部件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成品抽
样检验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
等) 。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
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
须完全一致。
 
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
度, 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
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
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
求。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4.3
文件
管理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
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
理。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25
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
零部件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
制制度。
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
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
要原、辅材料、零部件(电源线
及插头、开关或控制器、面料、
发热线)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
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
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
货、协作记录。
注:电源线及插头必须是取得
CCC认证产品。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
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 协作记
录。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5.1
采购
控制
 
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
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
协加工。
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 (如: 计划、 清单、
合同等) 。
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5.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账。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26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4. 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
材料、零部件(电源线及插头、
开关或控制器、面料、发热元件、
接线盒、电源连接耦合器、温度
传感器、绝缘胶)以及外协件进
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
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应该齐全。
1.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做出
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
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
核。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其内容
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
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
止出现损伤或变质。
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
场所和防护措施。
2.原辅材料、 半成品、 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或变质。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5.2  工艺
管理
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
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
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
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
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
控制点 (关键工序举例: 布线、 接头焊接、 灌胶) ;
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5.3
质量
控制 2.企业应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
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
施质量控制。
1.是否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 其
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27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5.4
产品
标识
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
行标识。
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 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
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
2.检查关键工序和最终产品的标识。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5.5
不合
格品
企业应制定不合格品的控制程
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1.是否制定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
制。
3.不合格品经返工、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
验。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六、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
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
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
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
否独立行使权力。
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
管理制度。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6.1  检验
管理
2. 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
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1.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
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2.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
确。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28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6.2
过程
检验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
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1.是否对产品质量检验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作检验记录。
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
(重点检查关键零部件、关键工序的检验活
动) 。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6.3*
出厂
检验
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5.3表5的
规定,对产品逐条进行出厂检验
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
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
2.是否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
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 符合
† 不符合
 
6.4
出厂抽
样检验
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5.3表6的
规定,对产品实施抽样检验,做
好检验记录。
1.是否有出厂抽样检验规定和抽样方案。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有检验记录。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6.5
型式
检验
企业应依据标准QB/T 2994-2008
《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第7.3条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产品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
型式试验。
1.试制的新产品;
2.设计、工艺或所用的材料有重
大改变时;
3.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不少
于一次;
4.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1.是否按产品标准要求执行;
2.若企业自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企业须具备
完成全部项目检测的设备和能力;
3.若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完成型式试验应选择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4.按单元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项目是否
齐全。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29
七、安全防护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7.1
安全
生产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
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
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
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
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
和防护。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
离和防护。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7.2
劳动
防护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
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
必要的劳动防护。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
防护培训;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
范。
† 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30
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手机/传真:
企业住所:  邮编:
生产地址:  邮编: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
核查结

 
审查组根据《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
轻微缺陷项      款、 非否决项不符合项      款、 否决项不符合项       款。
其他情况说明: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                   。
(注: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审查组
成员
姓名(签字) 单    位 职务(组长、组员) 核查分工(条款) 审查员证书编号
    
 
 
   
 
 
 
   
 
观察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 “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
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等。31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企业名称:
产品单元:
序号 条款号 轻微缺陷事实描述 整改要求
   
   
   
   
   
   
   
   
审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整改时限:
请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在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2
附件5  
(CNAS章) 、 (CMA章) 、 (CAL章)
                 
检  验  报  告
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电热毯
单元名称     按申报单元填写
受检单位 (与抽样单上申请单位名称一致,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的应填写所属单位的名称)
 
检验类别     生产许可证检验
报告日期       (以签发日期为准)
 
 
检验机构名称 33
注 意 事 项
 
1.  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检验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
效。
3.  检验报告无批准人、审核、主检签字无效,无骑缝章无效。
4.  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5.  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向检验
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地    址:(检验机构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E-mail电子信箱:
 
 
 34
╳╳╳检验机构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XXXXXXXX                                            共X 页 第1 页
产品名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规格型号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受检单位
名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受检单位
生产地址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地点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样品等级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人员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基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产品批号/
生产日期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数量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日期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到样日期 收到样品的日期
样品描述
(对收到的样品基本情况作简单表述,如:封条是否完好、清楚;样品的形状、
完好程度等。)
检验依据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
检验日期 
检验结论
(按照╳╳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项目不符合
该标准规定的(╳╳规格型号)要求,判定该样品为合格/不合格。)
                                 
 检验单位(公章或检验报告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试验室环境温度、湿度等
批准:                      审核:                 主检:
共X 页 第2 页 35
产品信息栏:
1.抽样产品的照片:
2.抽样产品的标识:
3.样品的描述 :
4.检验说明:检验时间、接收样品的确认等信息。  36
检验数据                                                共X 页 第3 页
 
复核:                            检验: 37
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附表 1 产品标准变化对比表
序号  产品单元 (新版) 产品标准(旧版)  产品标准(新版)  说明
1  控制型电热毯  GB 4706.1-1998
GB 4706.8-2003
GB 4706.1-2005
GB 4706.8-2008
变化
2  调温型电热毯  GB 4706.1-1998
GB 4706.8-2003
GB 4706.1-2005
GB 4706.8-2008
变化
3  电热垫  GB 4706.1-1998
GB 4706.8-2003
GB 4706.1-2005
GB 4706.8-2008
变化
4  电热褥垫  GB 4706.1-1998
GB 4706.8-2003
GB 4706.1-2005
GB 4706.8-2008
变化
 
 2511
国家标准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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