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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

时间:2012-12-25 17:54:02 作者:58.40.127.195 来源:产品 阅读:1351次
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

 

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标识

1.1 认证证书

TLC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使用带有TLC标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标志的底版打印而成的中文版本,如组织需要英文证书,可向我中心提出(如对中、英文认证证书中的两种文字内容发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

产品认证证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证书名称为产品认证证书;

(2)    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生产/制造单位名称、地址(若与申请单位相同可不单独列出);

(3)    依据的产品认证模式,认证产品所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或其他引用文件;

(4)    认证所覆盖的范围,产品商标、名称、型号、规格或系列名称,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5)     颁证日期、换证日期以及证书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如颁证日期:200361,有效期:2003612006531

(6)     证书编号;

(7)     认证机构的名称及其标志、产品认证标志;

(8)     认证机构的印章和授权人的签字;

(9)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标志(获证企业可否使用CNAS标志应按照与泰尔认证中心签订的《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10)             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1.2 认证证书的颁发

综合部负责向每个获证方颁发认证证书。综合部保存证书复印件并对证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1.3 标志和标识

1.3.1 TLC采用中心的标志作为机构的标志。

 

 

 

 

1.3.2  TLC产品认证标志

1.3.2.1 TLC采用以下标志作为产品认证标志。

1.3.2.2 如因受加施载体尺寸限制等特殊情况,3㎝以下的产品认证标志可以采用以下标志。

 

1.3.3 TLC获准使用的国家认可标志

        

              产品认证

CNAS C030-P

1.4 标志、标识的使用方法

1.4.1标志、标识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使用:

a.单独使用TLC的认证标志;

b.TLC认证标志和国家认可标志一起使用:TLC标志在左,国家认可标志在右,如下图所示:

               

产品认证

           CNAS C030-P

1.4.2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产品认证标志可加贴(固定)在产品上,显示在产品包装物上或产品铭牌上,如直接使用到产品上,获证组织对标志的使用方案应事先报TLC,同意后方可使用。

TLC每年对获证方使用认证标志情况进行监督,对认证标志的监督可结合每年监督检查进行。

2. 控制程序

2.1 TLC在网上公布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并与获证方签订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以对获证方正确使用证书和标志进行规范和指导。

2.1.1 获证方对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使用、换证、暂停、恢复和撤销/注销应按TLC有关规定执行。

2.1.2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发生重大变化时,获证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2.1.3 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只要未接到暂停、撤销/注销处理的通知,认证证书可作以下用途:

a)涉及到评价时出示证书;

b)申请免除重复检查;

c)投标洽谈业务时,出示证书作为有关产品通过认证的证明;

d)在证书覆盖产品的广告宣传上使用证书;

2.1.4 获证组织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2.1.5 标志、标识在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改变其样式。

2.1.6 凡不符合第2.1.3条规定的作法为误用。

2.2 TLC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发放分为授权使用和TLC发放两种方式。

2.2.1 当获证方产品批量大、单个产品体积小的情况下,认证标志发放一般宜采用授权使用方式。获证方提出标志使用方案经TLC批准授权后,与TLC签订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按TLC产品认证标志制作要求自行印制认证标志,可使用于其产品或包装上。

2.2.2 当获证方产品批量小、单个产品体积大的情况下,认证标志发放一般采用TLC发放方式。在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前,获证方须与TLC签订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填写领取认证标志申请表,由TLC统一印制后发放。

2.3 TLC对获证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2.4 TLC一经得到表明获证企业有误用证书和标志、标识的信息,应立即将情况记录在案,并着手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认证证书和标志误用的处理单”。将情况委托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由调查人员填写处理单的有关栏目,一般要求在两周内完成。在误用情况得到充分证实后,由综合部提出处理意见。对证书和标志误用的处理分下列几种情况:

1)一般情况下,向误用证书和/或标志的获证方发出“认证证书和标志误用的处理单”,要求其立即停止误用,并限期在规定的场合做出更正声明;

2)误用TLC产品认证证书和/或标志造成严重后果的获证方,TLC将暂停直至撤销其认证注册资格。必要时将对其违反规定的行为在新闻媒介上予以曝光,出版物侵权认定以及必要的法律手段。

2.5 处理意见经TLC主任批准后,由综合部负责执行。

2.6 综合部负责有关处理记录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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