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在用和新建、改建、扩建两类,规定了 各类锅炉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千各种锅炉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
的污染物排放管理。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
排放限值执行。采用燃油、 燃气发电的 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燃油、燃气锅炉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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