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T 11363-2006
引 言
目前许多电子信息产品由于功能和生产技术的需要,仍含有大量如铅、汞、镉、六价
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这些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
息产品在废弃之后,如处置不当,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也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
以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减量化、替代为主要任务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已经提到政府
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
为了达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目的,信息产业部等国务院七部委“从源头抓起,立
法先行”,制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9 号令),以立法
的方式,推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旨在从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进入污染控制重点管理
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
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