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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摘录)[2006年版]

时间:2012-9-18 8:51:54 作者:183.55.135.91 来源:工程 阅读:1632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摘录)[2006年版]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

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
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
7.2.2  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
    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
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
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
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
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
    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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