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类
第六条 户外广告分为落地式广告设施和附着式广告设施。
(一)落地式广告设施:指从地面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二)附着式广告设施: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和移动交通工具灯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在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应避免使用眩目材料,不可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不能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居民日照、采光或造成居民的视觉污染;夜间照明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等;
(三)空中漂浮物如:飞艇、热气球等载体不得附着或悬挂户外广告。系留的小型氦气球悬挂宣传条幅的,按照标语、宣传品的管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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