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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时间:2012-8-5 23:48:15 作者:183.60.99.139 来源:中华 阅读:93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8篇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裁判文书18篇 相关论文7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相关资料: 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 裁判文书14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地方法规1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 裁判文书53篇 相关论文13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四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7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五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2篇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 地方法规4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 裁判文书52篇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相关论文9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八条 【“两户”合法权益的保护】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3篇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九条 【“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139篇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相关资料: 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 裁判文书624篇 相关论文13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相关资料: 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 裁判文书257篇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380篇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三条 【合伙字号与经营范围】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4篇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33篇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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