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t循环流化床锅炉规程
第一章、锅炉运行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锅炉机组的检查、启动、运行、停止及事故处理操作,必须在值长的统一指挥下,按专责依照本规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锅炉在大小修后,应按标准进行检查,并做到记录完整,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三条:运行人员在处理事故及异常情况时应深刻分析,正确判断、准确操作,以防大事故。
第四条:本规程是指导锅炉运行工作的准则,运行人员在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条:锅炉为高温、承压设备:如汽包、主汽集箱、减温器集箱、高温蒸汽管道等凡有烫伤工作人员可能的地方,未保温或保温层脱落面积较大时,应迅速恢复保温后才能启动锅炉。
第六条:锅炉的主要监视仪表不完全或不好用时不能启动。如在启动过程中发现主要监视仪表损坏或不灵敏时,应停止锅炉的启动和升压,待仪表修复后再继续升压。
第七条:当锅炉在紧急状态时(事故停炉)司炉有向本班班长,班长有向本班值长建议立即停炉权,值长可根据实际情况,下停炉令,而后向有关部门(如厂调度室,分厂厂长)报告事故的详细情况。
第八条:外网用汽一次变动量超过锅炉锅炉蒸发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时,厂调度室应事先和值长联系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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