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燃气具标准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标准中的 5.2.1,5.2.2 a、c,5.2.5 c,5.2.6b,5.2.7.1b,5.2.7.3,
5.2.10.2,5.3.1.4,5.3.1.5,5.3.1.10d、f,5.3.1.12,5.3.1.14,5.3.2.6,5.3.6,5.3.7.5a,5.4.2.2,
5.4.2.3,5.4.10.1,5.4.16.1,8.1.1 除 f 以外的其他条款,8.1.2 a,8.2.1,8.2.4 c、d、h 及表 2、
表 3、表 4、表 5、表6、表 7、表 8 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次标准修订中下述内容参照了相关国际和国外标准:
标准状态、最大正常温升、燃烧器耐过热性能及试验方法参照了 EN 30-1-1:1998《家用燃气灶具 第
1-1 部分:安全性 总则》。
熄火保护装置闭阀时间参照了EN 30-1-1:1998《家用燃气灶具 第1-1 部分:安全性 总则》和 JIS S
2103-1996《家用燃气烹调灶具》。
烤箱使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参照了JIS S 2103-1996《家用燃气烹调灶具》和 JIS S 2093-1996《家
用燃气燃烧器具试验方法》。
干烟气中一氧化碳百分比浓度计算公式按照 JIS S 2103-1996《家用燃气烹调灶具》。
本标准与 GB 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1996 年版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适用范围增加了气电两用灶具;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