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根据原电力工业部1996年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技综[1996]40号文)下达的任务,在对DL438-91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写的。
本标准于1983年9月首次颁发,1991年9月第1次修订颁发。本版是第2次修订。
自第1次修订至今已达8年之久,在这期间我国的电力工业有了飞速的发展,更多的大机组和新钢种投入运行,以及超期服役机组实现延寿,都给金属技术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期间,从事金属技术监督工作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取得了新的科研成果和总结了新的经验,给再次修订该标准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
本版本主要修订如下内容:
一一原规程第2.1节删去,金属技术监督职责由附录呈现;
一一增加了修造企业和物资供应部门的金属技术监督有关要求;
一一在监督任务方面,增加了参与或承担新机组监造、老机组更新改造和寿命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一一补充了设备安装前应检查的项目;
一一完善和补充了设备检修时应检查的内容,继后的检查周期也有所修改;
一一补充了根据检查结果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一一对有关部件的损伤程度或判定的技术指标有所补充和修改;
一一在金属技术监督管理方面,增加了关于建立监督网、数据库,以及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微机化等要求。
本标准是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的主要依据,是强制性的行业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附录F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站金属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承担单位:国家电力公司热工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电力公司热工研究院、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浙江电力试验研究所、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西北电力试验研究院、山西电力试验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士林、寿玉坡、方金娥、李兵、张明坤、李蹊、孔慧霞。
本标准委托国家电力公司热工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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