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各种金属产品常温拉伸试验用试样的一般要求,试祥应按有关标准和双方协议的规定选用。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和有色金属材料的通用拉伸试祥。如无特殊规定,棒、型、板(带)、管、线(丝)、铸件、压铸件和锻压件的试样,均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1 样坯的切取、试样的制备及标志
1.1 样坯从制品上切取的部位和方向应按GB2975-82《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有关标准或双方协议的规定执行。
1.2 切取样坯和机加工试样,均应严防因冷加工或受热而影响金属的力学性能,通常以在切削机床上进行为宜。因烧割或冷剪法切取样坯时,边缘应留有足够的机加工余量,一般不小于制品的厚度,最低不小于20mm。但对薄板(带)等则为例外,详见GB2975-82。机加工试样时,切削、磨削深度及润滑(冷却)剂应适当,最后一道切、磨削深度不宜过大,以免影响性能。建议保留机加工中心孔,以便必要时重新修整。
1.3 从外观检查合格的板材、扁材或带材上切取的矩形样坯,一般应保留其原表面层,不予损伤。试样毛刺须清除,尖锐棱边应倒圆,圆孤半径不宜过大。由盘卷上切取的线和薄板(带)的试样,允许校直或校平,但矫正不得对试样的力学性能有显著影响。对不测定伸长率的试样,则可不经矫正进行试验。
1.4 不经机加工单铸试样表面上的夹砂、夹渣、毛剌、飞边等,必须加以清除。
1.5 凡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各项要求,表面有显著横向刀、磨痕或机械损伤,有明显淬火变形或裂纹以及肉眼可见冶金缺陷的试样,均不允许用于试验。
1.6 试样标志一般应标在头部端面或侧边上〈对小截面试样,可挂标志牌〉,以便试验时易于辨识。
2 试样的符号、名称及单位(见表1)
3 试样形状及只寸的一般规定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