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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 20128 92 通信电声器件环境试验方法

时间:2012-5-28 14:42:50 作者:标准吧 来源:SJ 阅读:1408次
SJ 20128 92 通信电声器件环境试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

通信电声器件环境试验方法

SJ 20128-92

Envlronm, ental test methodsl

for communication eleetroacoustic transducers

1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通信电声器件的环境试验方法。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陆、海、空三军有线和无线通信用电声器件。

    本标准是评定产品在实际贮存、运输和使用环境条件下适应性韵依据。

2弓l用文件

  GJB 367.2--87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环境试验方法

  GB 2422--8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名词术语

3定义

    本标准中所涉及的术语定义应符合GB 2422的规定。

4一般要求

4.1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

    若无特殊规定,试验样岳的试验和恢复应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为:

  温  度:15--35℃

  相对湿度:20%-80%

  气  压:86—l06kPa

4.2仲裁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

    若必须严格控制检测环境条件,则可采用下列条件作为仲裁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

    温  度:23士2℃

    相对湿度:45%—55%   

    气  压:86--106kPa

4.3试验条件的允许误差

若无其它规定,试验条件的允差应在下列规定范围内:

    a.   温度,试验箱有效空间的工作温度应在试验温度的±2℃以内;

    b.  相对湿度:±5%

c.   气压:±5%

d.   振动幅度:±10%

    e.   振动频率:±2%,低于25Hz时为±0.5Hz

    f.  加速度:±10%

    4.4预处理条件

    如有必要,可对试验样品进行预处理,预处理条件同4.1条的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

    4.5温度稳定

    试验样品在不工作状态下,其热容量最大的部件距所要求的温度在2℃以内时,则认为达到了温度稳定.

    4.6试验程序

    环境试验的一般程序包括试验样品预处理、初始检测、环境条件试验及检测、恢复和最后检测五个步骤,具体步骤由产品详细规范规定。

    4.6.1试验样品预处理

    在开始试验前,如需要消除或部分消除试验样品的原有影响则应对试验样品进行预处理。预处理的方法是将无包装的试验样品在具备4.4条规定条件下放置24h。

    4.6.2初始检测

    在进行环境试验之前,应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按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结构和性能检测,其检测数据应作为试验后进行比较的依据。

    4.6.3环境条件试验及检测

    a.  产品详细规范中应根据产品实际贮存、运输和使用情况,按总规范和详细规范选定的严酷等级,并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各项环境试验及检测,以评价军用通信电声器件适

应自然和诱导环境的能力。

    b.  特种器件的特殊要求由产品详细规范规定.

    4.6.4恢复处理

    在试验之后,最后检测之前,如需使试验样品的性能稳定,则应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恢复处理。

   4.6.5最后检测

    若无其它规定,每项试验完成(或恢复)后,应按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对试验样品的外观、结构和性能进行检测,并与初始检测的数据比较,以得到各项试验的判断结果。

    4.7试验顺序

    产品详细规范中应根据实际使用条件和可能遇到的起主要影响的环境因素出现的顺序,规定环境试验项目和试验顺序。

5详细要求

5.1低温试验

5.1.1试验条件

低温试验按表1分为两类。

                  表1

类别

试验温度℃

试验时间h

I

-55

24

II

-40

24

5.1.2试验设备

5.1.2.1试验箱的工作空间应能提供5.1.1条规定的温度,可采用强迫空气循环以保持温度均匀。

5.1.2.2为了限制辐射,试验箱内壁的温度与试验温度之差不超过试验温度(按绝对温度计算)的8%。其中的试验样品不应受到不符合该要求的任何发热和冷却元件的影响。

5.1.3试验方法

5.1.3.1将无包装的试验样品放入具有室温的试验箱内.为了防止凝露,允许将试验样品用塑料薄膜密封后进行试验。

5.1.3.2将箱温按小于l0℃/min的平均速率降至5.1.1条规定的温度.在试验样品达到温度稳定后保持24h。

5.1.3.3取出试验样品,并在取出后5min内和恢复2h后分别完成产品详细规范中规定项目的检测,其结果应符合产品详细规范的要求。

5.2高温试验

5.2.1试验条件

    高沮试验条件按表2分为两类

   表2

类别

试验温度℃

试验时间h

I

65

48

II

55

48

5.2.2试验设备

5.2.2.1试验箱的有效工作空间应能提供5.2.1条规定的温度,试验时可采用强迫空气循环来保持温度的均匀性.但试验样品周围的空气速度不应超过1.7m/s。

5.2.2.2为了限制辐射,试验箱壁的温度与试验温度之差不应超过3%(按绝对温度计算),其中的试验样品不应受到不符合该要求的任何发热和冷却元件的辐射影响。

5.2.3试验方法

5.2.3.1将无包装的试验样品放入具有室温的试验箱内。使箱温按小于10℃/min的平均速率上升至5.2.1条规定的温度,在试验样品达到温度稳定后,保持18h。

5.2.3.2取出试验样品,并在取出后5min内和恢复2h后分别完成产品详细规范中规定项目的检测,其结果应符合产品详细规范的要求。

5.3低气压试验   

5.3.1试验条件

低气压试验条件按表3分为两类.I、II类分别为高空和高原用电声器件的试验条件

表3

类别

 

试验气压

kPa

相应海拔高度

m

试硷温度

试验时间

min

I

18.8

12200

15--35

30

II

57.0

4570

15--35

30

5.3.2试验设备

5.3.2.1试验箱应满足5.3.1条的试验条件,并有监控各种试验条件的辅助仪表。

5..3.2.2复压时,注入试验箱的空气应干燥‘清洁-不污染试验样品。

5.3.3试验方法

5.3.3.1将无包装的试验样品按正常工作位置放入低气压箱内,以不大手lOkPa/min的速率使箱内气压降至5.3.1条的规定值,保持30min。

5.3.3.2以不大予lOkPa/min的速率使箱内的气压恢复到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的气压。

5.3.3.3取出试验样品,并按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检测,其结果应符合产品详细规范的要求。

5.4温度冲击试验

5.4.1试验条件

    温度冲击试验条件按表4分为两类.

   表4

类别

试验温度℃

循环次数

I

-55-85

5

II

-55-70

3

5.4.2试验设备

    5.4.2.1该试验可使用温度冲击试验箱,或使用高温试验箱和低温试验箱进行.所使用的试验箱应能提供5.4.1条规定的温度条件。

    5.4.2.2试验箱的容积应能保证试验样品放入后,在不超过试验温度保持时间的l0%就能使箱内温度达到4.3规定的试验温度允差范围。

    5.4.3试验方法

    5.4.3.1将不包装的试验样品放入巳调节到5.4.1条规定的极值温度的高温箱内,保持lh。

    5.4.3.2高温阶良结束后,在5min内将试验样品转移到已调节到-55℃的低温箱内,保持1h。   

5.4.3.3低温阶段结束后,在5min内将试验样品转移到巳调节到规定极值温度的高温箱中。

    5.4.3.4重复5.4.3.1~5.4.3.3条的试验,完成5.4.1条规定的循环。

    5.4.3.5试验结束后,取出试验样品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24h。

    5.4.3.6按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检测试验样品,其结果应符合产品详细规范的要求。

    5.5冲击试验   

    5.5.1试验条件

    冲击试验条件按表5分为三类

类别

 

峰值加速度

m/s2

脉冲持续时间

ms

冲击波形

 

l

750

6

半正弦波

1

300

11

半正弦波

1

150

16

半正弦波

5.5.2试验设备

    半正弦波冲击试验台应符合GJB 367.2中(408冲击试验'第2章的相应规定。

  5.5.3试验方法

  5.5.3.1用适配的夹具,将无包装的试验样品紧固在冲击试验台上。

  5.5.3.2按5.5.1条的规定选择相应的试验参数,对试验样品的三个互相垂直轴向的正反两个方向备进行三次冲击,共进行18次。

5.5.3.3试验后,按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检测试验样品,其结果应符合产品详细规范的要求。

  5.6振动试验

  5.6.1试验条件

    振动试验条件按表6.

频率范围Hz

振动位移(双振幅)mm

每方向持续时间h

总试验时间h

10-55-10

0.75

2

6

    5.6.2试验设备

正弦撮动试验台(以下简称。振动台”)应符合GJB 367.2中(409振动试验》2-1条的规定。

    5.6.3试验方法

    5.6.3.1用适配的夹具将无包装的试验样品紧固在振动试验台上安装试验样品时,应使振动台面的载荷均匀分布,避篼台面应力集中或重心偏移,且应避免紧固试验样品的夹具在试验时产生自身共振。

    5.6.3.2按5.6.1条的规定,沿试验样品三个互相垂直轴向的每一个轴向逐一进行扫描振动试验,各进行2h。

    扫频形式可为:

    a.线性扫频:其速度为10--55--10Hz.来回一次为lmin。

    b.对效扫频:扫频速率为loct/min。

    5.6.3.3试验后,按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测,其结果应符合产品详细规范的要求。

    5.7湿热试验

    5.7.1试验条件

    湿热试验条件按表7分为三类,其中第三类不适用于新产品。

表7

类别

 

强度

相对湿度

 

试验时间

h

1

30-60

85-95

240

l

30-60

85-95

120

I

40

95

96

5.7.2试验设备

    湿热试验箱应符合GJB 367.2中<411  湿热试验>中第2章的规定。

5.7.3试验方法一

5.7.3.1将无包装的试验样品放入温度为30℃的试验箱内,在2h内将箱沮升到60℃,相对湿度升到95%.并在此条件下保持6h。

5.7.3.2在8h内将箱温降到30℃,在此期间,相对湿度保持在85%以上。

5.7.3.3当箱温达到30℃后,相对湿度上升为95%,在此条件下保持8h。

5.7.3.4如图1所示,重复5.7.3.1~5.7.3.3条试验,共进行5个或10个循环。

SJ 20128-92 通信电声器件环境试验方法

  5.7.3.5取出试验样品,并在取出试验样品5min内和恢复2h后分别完成产品详细规范中规定项目的检测,其结果应符合产品详细规范的要求。

  5.7.4试验方法二

  5.7.4.1将无包装的试验样品放入具有窒温的试验箱内,使箱温按小于10℃/min的平均速率上升至40℃,同时将箱内相对湿度调到95%.在试验样品达到温度稳定后保持96h。

  5.7.4.2取出试验样品,并在取出后5rain内和恢复2h后分别完成产品详细规范中规定项目的检测,其结果应符合产品详细规范规定的要求。

  5.8霉菌试验

  5.8.1试验周期

    试验周期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a.  若仅需对试验样品作外观检查时,试验周期为28d;

    b.  若需对长霉后试验样品的性能及使用影响进行评价,则应选用34d的试验周期。

5.8.2试验前的准备

    试验前的准备按GJB 367.2中<412霉菌试验>4.1条的规定.

5.8.3试验方法

5.8.3.1  用喷雾器(或其它雾化装置)将混合孢子悬浮液喷洒到按GJB 367.2中<412霉菌试验>的4.1.4.4条规定经受潮处理的试验样品与对照布条表面上,量均匀的细雾状。

5.8.3.2将感染霉菌孢子后的试验样品及对照布条置入试验箱内,并开始计算试验周期。

5.8.3.3试验箱必须按下列条件每天重复一次.直至预定的廊期数:

    a.   温度:30±l℃,相对湿度:90%-100%.持续20h;

    b.  温度:25±1℃,相对湿度95%~l00%;持续2h;

    c.  温、湿度渐变时间在l~2h内完成,在变换期间,温度必须保持在24-31℃之间,相对湿度达到90%以上。

5.8.3.4在试验箱内培养7d后,对照布条未发现霉菌生长.鼬试验无效,应分析原因,排除不利因素,重新开始试验。若谈验中,由于试验设备因素产生异常而中断试验,可参照附录A(参

考件)规定处理。

5.8.3.5. 试验周朗试验箱内每7d换气一次。换气时应与试验箱内温、湿度交变循环时间结合进行,以避免试验箱内温、湿度变动频繁。

5.8.3.6试验周期结束后,立即进行外观检查,检查时不得破坏霉菌生长区域.外观检查时以目测为主,必要时可使用放大镜或其它仪器进行判断,检查时应记录霉菌生长部位、覆盖面积、颜色、生长形式、生长密度和厚度.零菌生长试验结果按表8规定进行评定。

表8

等级

长霉程度

霉菌生长描述

0

 

不生长

 

未见霉菌生长

 

1

 

微量生长

 

霉菌生长和繁殖稀少,或局限.基质很少被利用或卷被破坏.几乎未发现化学、物理和结构的变化。

2

 

轻微生长

 

霉菌的菌落断续漫延或零散地分布予基质表面,中程度的繁殖。

3

中量生长

霉菌较大量生长和繁殖.基质表面星化学、物理或结构上的变化。

4

严重生长

霉菌大量生长和繁殖,基质表面呈物理,化学或结构上的变化。

 

5.8.3.7外观检查并恢复lh后,按产品详细规范规定的检验项胃测试,其结果应符合产品详细规范的要求。

5.9盐雾试验

5.9.1试验条件

    盐雾试验条件按表9分为两类。

表9

类别

 

盐雾条件

盐雾沉降率ml/80cm2·h

 

试验温度℃

盐雾处理方式

 

 

 

浓度%

PH值

I

 

 

5±1质量比

 

 

6.5-7.2

 

 

 

 

 

 

喷雾24h,在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下干燥24h,组成一个周期

4×48

 

 

II

连续喷雾

48

5.9.2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JB 367.2中(413盐雾试验>第2章的要求.

  5.9.3试验方法   

  5.9.3.1试前准备   

    a.采用化学纯的氯化钠和蒸馏水或去离子水配制盐溶液,所用水的电阻率不低于500Ω.m3,可在盐溶液中加入四硼酸钠作pH稳定剂,用量为每75L加不超过0.7g的四硼酸钠。

    b.彻底消除试验样品表面上的灰尘与油污等,所用清洗的方法不应影响盐雾对试验样品的腐蚀作用,清洗荆不得有腐蚀作用,也不能形成保护性薄膜。

  5.9.3.2将无包装的试验样品按正常工作位置放入试验箱内,将箱温调节到35±2℃.保持2h。

  5.9.3.3用配制好的盐溶液连续喷雾48h或采用喷雾24h,干燥24h为一个周期的方式交替喷雾,共进行4个周期.在整个试验期间每隔24h至少测量一次盐雾沉降率和收集澈的pH值.沉降率盼范围应为1.0~2.0ml/80cm2·h,否则这段时间的喷雾应重新进行。

  5.9.3.4取出试验样品,并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干燥48h后按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检测,其结果应符合产品详细规范的要求。

5.10跌落试验

5.10.1试验条件

 跌落试验条件按表10分为两类。

    表10    '

类别

跌落高度m

I

1.8

II

1.2

5.10.2跌落面

    跌落面应是平坦的水泥地面。

5.10.3试验方法

5.10.3.1将无包装的试验样品提升到表10规定的高度后释放,使试验样品自由下落。

5.10.3.2每个试验样品跌落6或12次后,按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测,其结果应符合产品详细规范的要求。

5.11浸水试验

5.11.1将试验样品用线绳悬挂于水下lm深处,放置2h。

5.11.2取出试验样品,恢复3b后,按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测,其结果应符合产品详细规范的要求。

5.12淋雨试验

5.12.1试验条件

5.12.1.1试验时的雨期暴露时间及降雨强度按表l1分为三类。

表11

类别

 

暴露时间

d

降雨强度

Cm/h

雨滴直径

mm

I

10

13

0.5--4.5

II

5

12

III

2

lO

5.12.1.2风源应能产生水平风速为18m/s的风,该风速应在试验样品安装前在其安装位置上测量。

5.12.1.3试验样品在试验开始前,温度至少比雨水温度高10℃.若无其它规定,一般使用当地水源为试验用水。

5.12.2.试验设备

5.12.2.1该试验所使用的有风源的淋雨试验设备应符合GJB 367.2中<410淋雨试验>2.1条的规定。

5.12.3试验方法

5.12.3.1将试验样品按正常工作状态紧固在符合5.12.2条耍录的试验箱(室)内,试验样品与喷头的距离为lm。带密封件的试验样品应按5.12.1.3条的要求加热。

5.12.3.2按表11调节降雨强度。

5.12.3.3接通电源,调节水平风速为18m/s。

5.12.3.4旋转试验样品,使其在使用期间经受雨淋的面都暴露在雨水中,每面持续时问和总试验时间由产品详细规范规定。

5.12.3.5取出试验样品,恢复3h后,按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测.其结果应符合产品详细规范的要求。

附录A

霉菌试验中断后的处理

(参考件)

A.1  由子试验设备产生故障而中断试验时,应分析故障产生的原因,记入试验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A.2若试验中断于试验期的前7d,试验应重新进行。

A.3若试验中断子试验期的钮以后,则按A.3.1,A.3.2与A.3.3条规定进行处理。

A.3.1 试验箱内温度升高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试验应重新进行。

    a. 温度升高到40℃以上;

    b.温度超过3l℃达4h以上;

    c.对照样品上的霉菌因超温影响有衰退现象;

    d.温度升高期间相对湿度低于50%以下.

  除上述情况外,应霹时恢复试验条件,继续试验。

A.3.2试验箱内温度降低,相对湿度仍符合标准时,对照样品上生长的霉菌未有衰退痕迹,可恢复试验条件继续试验。

A.3.3试验箱内湿度降低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试验应重新进行;

    a.  相对湿度低于50%

    b.  相对显度降低到70%以下达4h之久

    e.  对照样品上生长的霉菌,因湿度降低而产生了准衰退现象

    除上述情况外,湿度稍有偏低,应及时恢复试验条件,继续试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科技质量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电子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电子标准化研究所和4381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光琦、陈文正、赵克勤、李旭进、江海峰.

计划项目代号:B93030。

本标准参照采用MIL --STD--2114(音频或电声器件电声、机械和环境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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