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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 20767 1999 电气和纤维光学开关的包装通用规范

时间:2012-5-28 14:42:50 作者:标准吧 来源:SJ 阅读:860次
SJ 20767 1999 电气和纤维光学开关的包装通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

电气和纤维光学开关的包装通用规范

Switches,eleetcical and fiber optic,packaging o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SJ 20767-1999

1  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电气和纤维光学开关、开关组件(以下简称开关)及有关附件的防护

包装、装箱、包装标志的要求和质量保证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开关及其附件的防护包装、装箱和包装标志。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构成本规范的一部分。当本规范与引用文件之间有 

矛盾时,应优先采用本规范的条文。

    GB 4173--84包装用钢带

    GB 12023--89塑料打包带

    GJB 145A----93  防护包装规范

    GJB 179A---96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表

    GJB 182--86军用物资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

    GJB 360A---96  电子和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GJB 1109--91军用瓦楞纸箱

    GJB 1182--91  防护包装和装箱等级

    GJB 1764"--93军用木箱通用规范

    GJB 1765--93军用物资包装标志

    GJB 1918---94托盘单元货载

    GJB 2711--96军用运输包装件试验方法   

    GJB 2712---96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计量确认体系

3要求

3.1  一般要求

    下列一般要求分别适用-PA级、B级和C级防护包装。

    A级、B级和C级的等级划分应符合GJB 1182的规定。

3.1.1附件

    1F安装附件,诸如随某些开关同时提供的罩、帽、滤色片、透光片、安装支架、面

板密封件和螺钉,应用不损坏开关或包装材料的方法进行物理防护,并封装在单元包装

中。金属附件可安装在每个开关上。

3.1.2物理防护

    开关和附件应用能保证符合GJB 145A的适用要求和本规范要求的方法包装。

3.1.2.1  易损仲和精密件的防护

    伸出的引出端、陶瓷片、玻璃管和开关的其他易损件,应使用无腐蚀性的器材(如

冲制嵌什或半硬性材料)进行防护。为固定精密的气流和液流开关防止叶片活动,应使

用冲制或模制嵌式包装件。

3.1.2.2裹包和缓冲

    所使用的所有裹包和缓冲材料应无腐蚀并干燥。此外,纤维光学开关所使用的材料

应无掉皮、起鳞、粉末化或脱落现象。附件不要求缓冲包装。

3.1.3外包装容器   

    在符合所要求的防护的前提下,外包装容器(见3.3.1、3.3.2和3.3.3)的重量和体积应最小;并且,应容纳等量的同一包装批号的产品,以达到最大容限。

3.2防护

    防护应按规定(见3.1或6.2),符合A级、B级或C级。

3.2.1  A级或B级(见表1和6.4)

3.2.1.1清洗

    开关应按GJB 145A中3.2规定的方法进行清洗。

3.2.1.2干燥

    开关应按GJB 145A中3.3规定的适用方法进行干燥处理。

3.2.1.3防锈剂

    不应使用接触型防锈剂。

3.2.1.4单元包装

3.2.1.4.1  开关   

开关的单元包装应符合表1的规定。每个单元包装中的产品数量应为1个开关。

    表l  开关的A级和B级防护要求

 

 

GJB 145A的方法或辅助方法

 

开关类型

 

净重或体积

 

 

A级

 

B级

补充要求

 

具有金属引线或焊接式引

≤4.5kg

I

I

见3.2.1.4.3和3.2.1.5

出端的壳封开关和其他气

密封开关

 

>4.5 kg

 

 

I

 

 

I

 

外包装容器应符合3.3.2

的要求

具有外叶片的气流或液流

开关

 

 

II A--5

 

 

II B--3

 

容器应符合GJB 1109或

GJB 182的规定(见3.1.2.1)

续表l

 

 

GJB 145A的方法或辅助方法

 

开关类型

 

净重或体积

 

A级

B级

补充要求

 

SJ 20767-1999 电气和纤维光学开关的包装通用规范”形环和

步进开关)

 

≤4.5kg

 

 

V--4

 

 

IIA--5

 

容器应符合GJB 1109或

GJB 182的规定

 

﹥4.5 kg

 

 

V--5

 

 

IIA--6

 

外包装容器应符合3.3.2

的要求

开关盒、纤维光学惯性开

关、片簧开关、压力开关

 

 

≤246 cm3

 

 

II A—4

 

IIB--l

 

IIB--2

见3.2.1.4.3和3.2.1.5

 

 

(具有“SJ 20767-1999 电气和纤维光学开关的包装通用规范”形环)、按钮

 

开关、旋转开关、恒温开

﹥246 cms

 

4,5 kg

 

IIA--5

 

 

IIB—3

 

容器应符合GJB I I09或

GJB 182的规定

关、钮子开关和本表中未

另行指明的所有其他开关

 

>4.5 kg

 

 

IIA--6

 

II B--3

有辅助容器

外包装容器应符合3.3.2

的要求

 

3.2.1.4.2.1指示灯和开关外罩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见6.2),每个指示灯和开关外罩应按GJ'B 145A中的方法IIB--1或II B--2(对A级)或方法I(对B级)进行单元包装。

3.2.1.4.2.2护套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见6.2),每5个护套应按GJB 145A中的方法I进行单元包装。

3.2.1.4.2.3其他附件

    其他附件,如盖帽、滤色片、透镜和面板密封件,应按GJB 145A中的方法I进行单元包装。每个单元包装的附件数量,若不是1个,则应符合规定(见6.2)。

3.2.1.4.3辅助容器 

    按3.2.1.4.1,用一个袋或外套进行单元包装的每个开关,其单元包装的体积超过246cm3时,应放置在符合GJB 1109规定的一级瓦楞纸箱中。B级包装,可使用GJB 1109规定的任何级别的瓦楞纸箱作辅助容器。

3.2.1.5中间包装

    当单元包装是一个袋或其体积小于1 000 cm3时,则应将相同数量的同一包装批号的开关或附件放置在作为中间包装的防水容器中。若用防水材料层将单元包装裹包好,则可以使用1}防水型容器作为中间包装。B级包装,中间包装可以使用任何类别和级别的规定容器。中间容器装入的单元包装的数量应是5的倍数,但不得超过100个。当运往一个日的地的货物总量使得每个装运容器只允许放置一个中间包装时,则不要求中间包装。

3.2.2C级

    除了3.1的有关规定外,开关及其附件的C级防护还应保证产品从货源到第一个接收单位的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见6.2),每个单元包装的产品数量应由承制方确定。

3.3装箱

    按规定(见3.1和6.2):装箱虑为A级、B级或C级。

3.3.1  A级

    按3.2的规定进行防护的开关及其附件,应装在符合GJB 1764的一级普通术箱内。

箱的封闭和捆扎应符合相应的容器规范的规定,所用金属捆扎带应符合GB 4173的规定。

对于运往同一目的地的、已编为同一包装批号的开关及其附件,当其总量的包装体积不

超过0.03 m3,应采用B级装箱要求。

3.3.2B级

  按3.2的规定进行防护的开关及其附件,应装在符合GJB 1109的一级瓦楞纸箱内,

并用至少5 cm宽的防水胶带将箱子的所有缝隙、箱角和结合处贴封,然后用符合GB 12023的塑料打包带将箱子捆扎牢固或用封箱钉封箱。

3.3.3C级

    按3.2的规定进行防护的开关及其附件,应装在符合GJB 1109的二级瓦楞纸箱内,

并且用至少5 cm宽的普通胶带将箱子的所有缝隙、箱角和结合处贴封,然后用符合GB

12023的塑料打包带将箱子捆扎牢固或用封箱钉封箱。

3.3.4托盘单元货载

    当装运至一个目的地的货物总量等于或大于1 m3时,应采用与合同或订单中规定的

装箱等级相对应的托盘单元货载。托盘单元货载的体积和其中的包装件数量应一致。以

达到最大限度的满装。

3.3.4.1 A级

    按3.3.1的规定包装的开关及其附件,应以托盘单元装载在符合G.J1918的托盘上,

并用木罩盖住每个载货。

3.3.4.2 B级

    按3.3.2的规定包装的开关及其附件,应以托盘单元装载在符合GJB 1918的托盘上,并用能防潮气和水的纤维板罩盖住每个载货。

3.3.4.3 C级

    按3.3.3的规定包装的开关及其附件,应按3.3.4.2规定进行托盘单元装载,.但采用普通纤维罩盖住每个载货。

3.4标志

    除合同要求的任何专用标志或其他识别标志外(见6.2),每个单元包装容器、辅助

容器、中间包装容器、外包装容器和托盘单元货载应按GJB 1765的规定进行标志。GJB 1765中规定的型号,也可按适用情况,改为军用零件号。

3.5功能要求

3.5.1跌落试验(当规定时,见6.2)   

    当包装件按4.6.2.1进行试验时,组成每个包装件的材料和元件应无损伤和错位现象。这种损伤和错位可能会影响防护方法或包装的效果。被试包装件内的开关和附件应不出现明显的损伤迹象。当规定时(见6.2),应按相应的产品规范的A组检验要求,对经受过跌落试验的开关进行功能试验,不应有工作故障。

3.5.2泄漏试验(适用时)

    当按4.6.2.2对阻隔密封的单元包装进行试验时,单元包装件内应无潮湿现象。

3.6加工质量

    加工质量应保证按第4章规定检验时,包装件应符合规定的防护、装箱和标志要求。

 4质量保证规定

4.1  检验责任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见6.2),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可以使用自己的或任何其他适合本规范规定检验要求的设备,但有关土管部门不批准的设备除外。当有关主管部门认为这些检验对保证供货和使用满足规定的要求有必要时,对本规范规定的任何检验项目保留进行检验的权利。

4.1.1  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满足第3章的全部要求。本规范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的全部检验系统或质量大纲的一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提交验收的产品或供货符合合同的要求。质量一致性检验不允许提交明知不合格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不合格的产品。

4.1,2试验设备和检验装置

    承制方应建立和维持具有足够准确度、质量和数量的试验和测量设备及检验装置,以便进行所要求的检验。同时,应按GJB 2712规定建立和维持计量校准系统,以控制测量和试验设备的准确度。

4.1.3检验条件

    若无其他规定,所有检验应在GJB 360A所规定的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

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材料检验(见4.3);   

    b.  首件检验(见4,4);

    c.  质量一致性检验(见4.5)。

4.3材料检验

    材料检验应由验证数据所支持的合格证组成,以证明所使用的.材料是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相应要求的。

4.4首件检验

    当规定时(见6.2)。首件检验应在合同签订之后和生产之前,在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时间和地点,由承制方负责进行。有下述情况时,不要求进行首件检验。

    a.  自从最后一次记录的检验以来、材料、工艺和包装设计方面未做过会对产品防护产生下列影响的改变时;

    b.订购方提供完整的包装结构时;

    c.  规定采用C级防护时:

    d.  以前对同类产品及其包装进行韵检验合格时(需经鉴定机构批准)。

4.4.1样本大小

    应按适用情况,提交1个由A级外包装件或B级外包装件组成的样本单位供首件检验。跌落试验用的样本应由为首件检验抽取的外包装件组成。泄漏试验样本应由首件检验的外包装箱(装运容器)中随机抽取的5个单元包装件组成。

4.4.2检验程序

    样本应经受表2和表3规定的检验。适用时,泄漏试验应在跌落试验后进行。

表2外观和尺寸检查

    严重不合格

要求章条号

    试验方法章条号

防护和装箱材料不符合引用规范要求

产品未清洗或清洗不正确

防护方法不正确

阻隔袋穿破或制造不正确

每个单元包装中的产品数量不正确

没有或未正确使用中间包装容器

封箱不正确

标志遗漏、不正确或模糊

3.1,3.2,3.3

3.2.1.1,3.2.1.2

3.2.1.4.1,3.2.1,4.2

.3.2.1.4.1,3.2.1.4.2.1

3.2.1.4.1,3.2.1.4.2,3.2.2

3.2.1.5

3.3.1,3.3.2,3.3.3

3.4

 SJ 20767-1999 电气和纤维光学开关的包装通用规范 

 

表3功能试验

试验项目

要求章条号

试验方法章条号

跌落(规定时)

泄漏(适用时)

3.5.1

3.5,2

4.6.2,1

4.6.2.2

4..4.3  失败

    1个或多个失效,则首件检验不合格。

4.4.4首件检验样本的再提交

    如果样本未能通过首件检验,承制方应改变防护和装箱工艺,以纠正造成不合格的因素,然后,采用纠正过的样本再进行首件检验,以证明纠正措施是可以接受的。

4.5质量一致性检验

    该检验应由表2和表3分别规定的检查和试验组成。

4.5.1检验批

    一个检验批,应由在基本相同的条件下生产并同时提交检验的单元包装件或外包装件(运输包装件)组成。为按本规范规定抽取检查和试验的样本,除按上述规定外,可将过程中的包装件或完整的外包装件组成检验批,而与其中的各个产品、合伺或数量无关。相同尺寸和用相同包装材料制成的单元包装件可以组合在一起提交检验;但因产品的复杂性、产品的价值或防护方法的复杂性需要对这些包装件分别进行检验时,应对这些包装采用单独的抽样和检验程序。受检包装件的组合应由订购方和承制方商定。必要时,需经鉴定机构批准。

4.5.2外观和尺寸检查

    外观和尺寸检查应由表2规定的检验项目组成。

4.5.2.1抽样方案

    计数抽样和检验应符合GJB 179A的特殊检查水平S--4的规定。表2全部检验项目组合后,其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应为4.0。

4.5.2.2拒收批

    如果一个检验批被拒收,则承制方可以对其返r=,以纠正缺陷或剔除有缺陷的包装件,并再提交检验。再提交检验的批应采用加严检查。这样的批应与新的批区分开,并清楚地标明为复验批。

4.5.2.3样本单位的处理

    已经通过表2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的样本单位,只要该批是接收批,就可以按合同交货。

4.5.3功能试验

    功能试验应由表3规定的试验项目组成。

4.5.3.1抽样方案

    a.  只要产品或包装的设计改变,就应抽取1个样本单位进行跌落试验。

    b.  要求防水或防水汽阻隔层的单元包装件,应在每天加工的首批单元包装件逐日随机抽取5个样本单位进行泄漏试验,并从当日生产的总的单元包装件中随机抽取5个补充样品。

    c.  对要求防水或防水汽阻隔层的单元包装件进行跌落试验后,还应进行泄漏试验。应从装运容器内抽取5个或数个(当少于5个时)样本单位。

4.5.3.2失效

    1个或多个失效,则该检验批应拒收。

4.5.3.3样本单位的处理

    如果批被接收,并且打开的包装件已重新包装好,则已通过表3规定的检验的样本单位可按合同交货。

4.5.3.4不合格

    如果样本未能通过表3规定的检验,则承制方应对材料或工艺或对两者采取纠正措施,并按作出的保证,对能够纠正的、在基本相同的条件下用基本相同的材料制造的、被认为属于同样失效的所有单元包装、中间包装、和外包装(运输包装)采取纠正措施。

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前,单元包装、中间包装和外包装的验收应该暂停,并应用追加的样本单位重新完成表3规定的有关检验(由承制方和订购方商定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或原样本失效项目的检验)。然后,可以重新齐始表3规定的检验。但在按照表3进行的复验表明纠正措施是成功的之前,不得进行最后的验收。如果复验后仍失效,则应将有关失效的资料和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提供给订购方和鉴定机构。

4.6检查和试验方法

4.6.1外观和尺寸检查

    应对单元包装、中间包装和外包装进行检查,以证明材料、设计、方法、外形尺寸、    标志和加工质量符合相应的要求(见3.1~3.6)。

4.6.2功能试验

4.6.2.1跌落试验

    外包装件应按GJB 2711规定的方法进行相应的跌落试验,并且,其试验结论和拒收理由应符合3.5.1和GJB 2711的规定。

4.6.2.2泄漏试验

    当要求防水或防水汽阻隔层时,单元包装应按GJB 2711规定的方法经受相应的泄漏试验,其试验结论应符合3.5.2和GJB 2711的规定。

5交货准备

    本章无条文。

6说明事项

6.1预定用途

    本规范的防护、装箱和标志预定适用于军方的直接订货。除非另有规定,也可适用于军用设备承制方的订货。

6.2订货文件内容

    合同或订单中应载明下列内容:  ‘

    a.  本规范名称、编号和日期:

    b.  防护和装箱等级;

    c.  不同于本规范规定时(见-3.2.1.4.1、3.2.1.4.2、3,2.1.4.3和3.2.2)的每个单元包装的数量;

    d.  是否要求其他标准或专用标志(见3.4.1);

    e.  是否要求跌落试验(见3.5.1);

    f.  是否要求开关功能试验(见3.5.1);

    g.  全部检验要求是否不由承制方负责完成(见4.1);

    h.  是否要求进行首件检验(见4.4)。

6.3首件检验

    提交首件检验的样本包装件(当满足4.4规定的检验时)可作为其后包装作业的标准包装件。承制方应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订购方和鉴定机构。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蒋永南。

计划项目代号:B72019。

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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