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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 20526 1995 微电路包装规范

时间:2012-5-28 14:42:50 作者:标准吧 来源:SJ 阅读:1072次
SJ 20526 1995 微电路包装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

微电路包装规范                   SJ 20526-1995

Specfication for microcircuits packaging

 

1  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各类军用微电路的防护、包装容器、标志要求及质量保证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军用微毛路的包装。本规范不适用印制电路板、电路组件和分立电子

元器件组成的模块。

2  引用文件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122--83  包装通用术语

GB 4173-84   包装用钢带

GB 6388--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12023—89 塑料打包带

145A—94 防护包装规范

GJB 179—86  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GJB 182--86  军用物资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

GJB 360.1--87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总则

GJB 548--88  微电子器件试验方法和程序

GJB 597w88   微电路总规范

GJB 1109--91  军用瓦楞纸箱

GJB 1182--91  防护包装和装箱等级 

GJB           运输包装件试验方法

SJ/T 10147--91集成电路防静电包装管

3  要求

3.1一般要求

    本规范所用包装术语符合GB 4122的规定。下列一般要求均适用于A级、B级和C级的

包装运输。

3.1.1  物理防护

    微电路的包装应符合GJB 145A中的有关规定,为避免损坏,对于已开封的多件载体中剩余的微电路应立即重新包装,以防止移动时损坏。

3.1.1.1 载体

    每块徽电路应放在合适的、无腐蚀的载体中,该载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能经得起搬运过程中的振动和冲击,而不会产生损坏性共振。载体应牢固地把所装的微电路支撑在一定的位置.以防止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微电路在载体内滑动或移动。当使用导轨(一种多个载体)时,应该用弹簧或无腐蚀的、抗静电的或导电的弹性塞子(如泡沫塞)插入导轨的一端或两端,以防微电路的滑动或移动。不允许用胶布或粘合剂固定微电路或引线,在包装、搬动和贮存过程中,载体应能保持微电路引线不发生变形,载体应设计成没有锋利的棱角,以保护屏蔽材料,并在既不损坏微电路又不损坏载体的条件下能安全容易地移动、检查和替换微电路a满足以上要求的硬质容器可用作载体。除了为电气试验而设计的微电路不会移动的单件载体之外,载体应该是导电的或是用抗静电材料涂敷过或浸渍过的。若已证明抗静电特性存在于表面,则可使用抗静电材料涂敷而没有浸渍的载体。

    SJ/T 10147中规定的包装管及符合SJ/T10147中4.6要求和本规范要求的硬质容器可

用作载体。

3.1.1.2裹包和缓冲

    为了防止冲击和振动,要求进行裹包和缓冲。裹包或缓冲材料应该是无腐蚀的、抗静电或静电耗散的,且不会破碎、粉化。

3.1.2场力防护(屏蔽)

    所有的军用微电路都应视作敏感电子器件、微电路从制造到使用的过程中应该按本规范

所规定的方法进行防护,以防止在装卸、运输和贮存时静电和电磁场损坏这些微电路。当合同中有规定时,也应要求对磁场或辐射场进行屏蔽。

3.1.2.1静电和电磁防护

    做电路包装时,应该进行静电和电磁防护,其方法是把装有微电路的载体放入热封合的软质包装袋中,封口时应使包装袋中的空气减到最少,该包装袋能防潮、防静电、能屏蔽静电场和磁场。为避免电容效应,每一个包装袋应卣一片连续的材料制成。另外,按本规范中

3.1.1.2所规定的材料进行裹包和缓冲时也能提供一定的静电防护。对于直接运往用户的,满足C级防护要求的微电路,若预先知道仅有限地暴露于弱的非损坏性静电场或电磁场中,可以使用符合防水、防静电要求、可热封合的软质包装袋。

3.1.2.2 磁防护

    对单纯磁场∈不同于射频或电磁辐射)的防护中将微电路用足够厚度的金属或铁基体合成物完全包装起来,以提供所需要的防护。

3.1.2.3辐射防护

    对于辐射防护是将微电路用足够厚度的铅或配有铅的合成物完全包装起来,以提供所需

的防护。

3.1.3外包装容器

    在符合所要求防护的条件下,外包装容器的重量和体积应尽可能小,且容纳相同数量的同一库存号产品,在可行的条件下,也允许装入其他型号的产品。

3.2防护

      按照规定(见3.1和6.2条),防护分为A级、B级、C级(见GJB 1182)。

3.2.1 A级防护

3.2.1.1 清洗

    微电路应该按GJB 145A中3.2条规定的任一方法进行清洗。

3.2.1.2 干燥

    微电路清洗过后,应立即按GJB 145A中的3.3条规定的任一方法进行干燥。

3.2.1.3 防腐剂

    不应使用接触形防腐剂。

3.2.1.4 单元包装

    按3.1.1.2规定的要求加缓冲材料,每个单元包装还应装入一个辅助容器中,辅助容器应符合耐气候要求。若用防咏隔离材料进行外裹包,则可使非耐气候的容器。

3.2.1.4.1 单个产品的单元包装

    每个装有按3.1条要求防护的微电路和载体应作为独立单元,并按GJB 145A中ⅡA--4

条包装在符合有关要求的容器中。

3.2.1.4.2 多个产品的单元包装

    装有多个并按3.1条要求防护的微电路和载体应做为独立单元。按GJB 145A中ⅡA--4

条包装在符合SJ110147相应型号的套中。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见6.2),每单元包装的器件数量应由供贷方决定。

3.2.1.5 中间包装

    当单元包装是任一种类型的袋或当单元包装的体积小于1000cm3时,应将同一产品相同

数量的器件或附件放入防水容器中,当单元包装是用防水材料裹包时,则可使用不防水的容

器。中间包装容器所装的单元包装数量应该是5的倍数,但数量不应超过100。当运往同一

目的地的器件总数只构成一个中间包装时,就不需要进行中间包装。

3.2.2 B级防护

    B级防护一般用于已知较好的贮运(遮盖贮运)条件下的军用器件的供货。

    对于器件包装的B级防护、除了可以使用非耐气候的容器作为辅助容器和中间包装容器

外,其他与A级防护所规定的要求完全一样,B级防护方法采用GJB 145A的ⅡB--1方法或ⅡB--2方法进行。

3.2.3C级防护

    除3.1条的规定外,微电路及其附件的C级防护应保证产品从生产厂到第一个接收单位

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和降低质量。

3.3 装箱

    按照规定(见3.1条和6.2条)装箱分为A、B、C三级(见GJB 1182)。

3.3.1 A级

    已按照3.2条规定防护的徽电路应装在具有防潮、防水功能的木箱内。木箱的尺寸应符

合GJB 182的规定。封箱和捆扎应符合有关容器规范的规定,所用金属捆扎带应符合GJB

4173中的有关规定。当运往一个目的地的微电路总的包装体积小于0.3m3时,可采用B级装箱要求。

3.3.2B级

    已按照3.2条规定防护的微电路应装在符合GJB 1109的I级瓦楞纸箱内或性能相当的

    纤维板箱内,并用至少5cm宽的防水胶带将所有缝隙、箱角和接合处帖上,用符合GB 12023

的塑料打包带将箱子捆扎牢固或用封箱钉封箱。

3.3.3C级

    已按照3.2条规定防护微电路应装在符合GJB 1109的Ⅱ级瓦楞纸箱内,并且用5cm宽的普通胶带将箱子的所有缝隙、箱角和接合处帖上,然后用捆扎带将箱子捆扎牢固或用封箱钉封箱。封箱和捆扎应符合有关容器规范的规定a;

3.4 标志

3.4.1一般标志

    除了合同中要求的任何特殊标志或其他识别标志外,每个单元包装、中间包装的标志符合有关产品规范。外包装应按GB 191、GB 6388中适用的要求打标志。.

3.4.2特殊标志

    除了按3.4.1的要求打标志外,不管所规定的包装级别或类型如何,所有的单元包装(包

装载体)、中间包装及包装应该打上“敏感电子器件”警告标签(当适用时)。如果没有足够空间,应至少在单件载体上标出“敏感电子器件”符号。

3.4.3器件单元包装的其他标志

    除了上述一般标志和特殊标志外,器件单元包装上还应打下列标志。

    a. 器件型号;

    b. 检验批识别代码;’

    c. 制造厂识别(名称或商标);

    d. 产品国别(对于R器件,制造厂可自由取舍);

    e. 认证合格标志;

    f. 产品序列号(当需要时);

    g. 其他特殊标志。

    有关上述标志的详细规定按GJB 597中微电路标志要求或相应做电路详细规范。若上面

列出的全部标志、在微电路上清晰可见,并且透过多件载体容易试出,那么在多件载体上只要求打出“敏感电子器件”标志.这些要求适于制造厂或分发部门所进行的原包装或重新包装。另外,超过一定期限的库存的微电路重新检验合格的检验批识别代码应该加到单元包装标志上。

3.5 首件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

    首件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应按4.4和4.5的规定,进行外观与尺寸检验,跌落试验和泄漏试验应分别符合4.6.1和4.6.2中规定。

3.5.1功能要求

3.5.1.1 跌落试验(当规定时)

    当按4.6.2条的规定进行试验后,组成每个包装件的所有材料和部件应没有损坏或错位

现象。当合同中有规定时,对于经受了跌落试验的器件应该按GJB 548中方法5005和GJB

 597中A组检验要求或相应产品的详细规范进行功能试验,以确定对内装器件的保护能力。

这些器件还应按GJB 548中方法2009进行外观目检。

3.5.1.2 泄漏试验(当适用时)

    要求防水或防潮的单元包装按4.6.2的要求进行试验后,在该单元包装内部应该没有水

汽。

  3.6 制造质量

    制造质量应保证产品的防护、装箱和标志全部符合第4章规定。

4  质量保证规定

4.1 检验职责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制方应该按本规范的规定负责完成所有的检验。除合同中另有

规定外,承制方可以使用本厂或外单位的合格设施来完成本规范所规定的检验。认证机构或

订购方有权监督或亲自进行本规范所制定的任何检验,以及审核承制方的检验数据。

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包装件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全部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

个检验体系或质量保证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中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

制方还应保证提交验收的产品包装件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

的产品包装件,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包装件。

4.1.2试验设备和检验装置

    承制方应具有足够精度、质量和数量的试验设备和检验装置,以便能进行所要求的检验。

为保持检测设备精度,所用校准系统应符合计量检定的有关规定。

4.1.3检验条件

    所有检验均应按照GJB 360.1规定试验条件进行。

4.2 检验分类

    本规范所规定的检验分为以下几类:

    a.材料检验;

    b.首件检验;

    c.质量一致性检验。

4.3 材料检验

    材料检验应该提供符合本规范适用要求的材料检验数据。

4.4 首件检验

    当有规定时,首件检验应该在合同签定之后,正式生产前,由承制方在认证机构或订购方许可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下列情况不要求进行首件检验:

    a.  自最近的检验合格以来,在材料、工艺或包装设计方面一直没有变化;

    b.  当包装详细说明书由订购方提供时;

    c.  当采用C级防护时;

    d.  在此之前,当对类似项目和类似包装检验合格时。

4.4.1样本大小

    当适用时,用于首件检验所提供的样本应该由一个A级或B级满装的运输包装件所构

成。用于跌落试验的样本应该是由选为首件检验的包装所组成。用于泄漏试验的样本应该是

从首件检验用的运输包装件中随机选取的5个单元包装。

4.4.2检验项目及程序

    样品应该受表1,表2所规定的检验和试验。.适用时,泄漏试验应该在跌落试验之后进行。

表l  目检与尺寸检验

    主要缺陷

    要求章条

  方法章条

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

3

 

不适当的或不完整的载体

3.1.1.1

场力防护(屏蔽)不符合要求

3.1.2

有穿孔或结构不合适的屏蔽防护袋

3.1.2.1,3.2.1.4.1.和3.2.1.4.2

器件没有经清洗干燥处理或清洗干燥处理不当

3.2.1.1和3.2.1.2

 

    4.6.1

不正确的防护方法

3.2.1.4.1和3.2.1.4.2

每单元包装中产品数量有误

3.2.1.4.1,3.2.1.4.2和3.2.3

漏用或不正确地使用中间包装

3.2.1.5

不适当的封箱

3.3.1和3.3.2

标志遗漏,错误或不清晰

3.4

 

表2功能试验

    试    验

    要求章条

    方法章条

Ⅱ跌落试验(当有规定时)

    3.5.1.1

    4.6.2.1

泄漏试验(当适用时)

    3.5.1.2

    4.6.2.2

 

4.4.3不合格

    若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的不合格,则首件检验不合格。

4.4.4首件样品的重新提交

    若样品未通过首件检验,承制方应该改进防护包装和装箱工艺以改正不足之处。对修正

后的样品应该再进行首件检验,以证明改进措施有效。

4.5 质量一致性检验

    该检验由表l和表2规定的检验和试验组成。

4.5.1检验批

    检查批应由在基本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和在同一时间提交检验的单元包装件或运输包装件组成。为抽取按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的样品,可将生产过程中的完整包装件组成检查批,而不考虑其中的产品种类、数量或涉及的合同。相同尺寸和用相同包装材料制成的单元包装件可以组成检查批。鉴于某些产品的复杂性、产品价值或防护方法的复杂性,其包装件的检验应采用单独的抽样和检验程序,受检产品包装件的组合应由订购方和承制方商定,必要时,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5.2外观与尺寸检验

    外观与尺寸检验应由表l规定的检验所组成。.

4.5.2.1 抽样方案

    抽样方案应符合GJB 179中的规定,特别检查水平为S--4,可接收质量水平(AQL)为4.

0.对表1中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4.5.2.2再次提交批

  若某一个检查批被拒收,则承制方可以对其返工,以改正其缺陷或剔除有缺陷的产品包装

件,并再次提交检验。再次提交批应采用加严检查程序进行检查,该批应与新批区分开,并清楚地表明为再次检查批。

4.5.2.3 样品的处理

    如果检验批合格,则通过了表1中全部检验的样品可以按合同进行交货。

4.5.3功能检验

    功能检验应该由表2中规定的试验组成。

4.5.3.1 抽样方案

    a.每当包装的设计改变时,应该选取一个外包装用于功能试验。

    b.对要求防水或防水蒸汽的单元包装件,每日应从加工的首批单元包装中随机抽取5

个样品进行泄漏试验。最后,从当日生产的所有单元包装件中随机抽取5个单元包装件进行

泄漏试验;

    c. 对要求防水或防水蒸汽的单元包装件,在性能试验后,应从运输容器中随机抽取5个单元包装件样品进行泄漏试验(当运输容器中单元包装件少于5个时,全部为样品。

4.5.3.2 不合格

    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为不合格。

    若样品未通过表2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则承制方应对其采取改正措施,在采取改正措施之前,应停止对单元包装、中间包装和运输包装的验收和交付。在采取改革措施之后,重新进行全部项目试验,还是只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试验,应由订购方和承制方商定,直到重新检验表明改正措施是成功的之后,才能恢复验收和交付。着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的情况和采取的改正措施通知订购方。

4.5.3.3 样品的处理

    如果检验批检验合格,并且打开的包装重新加工好,则巳通过表2所规定试验的样品可按合同交货。

4.6   检验方法

4.6.1外观与尺寸检验

    用有关量具进行测量和目测。

4.6.2功能试验

4.6.2.1 跌落试验

    按GJB运输包装件试验方法进行垂直跌落试验,并符合3.5.1.1的要求。

4.6.2.2 泄漏试验

    当要求防水或防潮时,单元包装应该按GJB运输包装件试验方法进行泄漏试验,并符合

3.5.1.2的要求。

5  交货准备

  

 本章无条文

6说明事项

 

6.1预定用途

    本规范规定的防护、装箱和标志预定用于对订购方的直接运输。本规范也可用于微电路

从承制方运往订购方之前的交货准备。

  6.2  订货文件内容

    合同或订货单中应载明下列内容:

    a.  规范的名称,编号和日期;

    b. 是否要求对磁场或辐射场进行屏蔽(见3.1.2);

    c. 防护和外包装级别(见3.2和3.3);

    d. 要求进行多件单元包装时(见3.2.1、4.2);

    e. 每单元包装的数量,除规定外是否还有其他要求(见3.2.1.4和3.2.3);

    f. 是否要求其他任何标准标志或特殊标志(见3.4.1);

    g. 是否要求进行跌落试验(见3.5.1.1);

    h. 是否要求进行器件功能试验(见3.5.1.1);

    i. 是否由承制方完成全部检验要求(见4.1);

    j. 是否要求进行首件检验(见4.4).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戴红、陈裕昆、徐云弛、胡燕。

计划项目代号:B3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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