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变电站总布置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压等级为110kV—750kV新建或扩建变电站的总布置设计。对750kV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改建的变电站以及换流站的总布置设计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DL/T 5032 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
3总 则
3.0.1变电站总布置设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扩)建变电站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符合国情。3.0.2变电站总布置设计必须树立全局观念,深入调查研究,依靠技术进步,精心设计,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慎重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的新材料、新工艺、新布置,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
3.0.3变电站总布置设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土地使用政策,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坡地、不占或少占农田;应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和现有设施、建(构)筑物拆迁,避免或减少带(代)征地,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期,并为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3.0.4本标准根据GB 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原则进行编制。变电站总布置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对于在山区和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永冻土地区、盐渍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建设的变电站,尚应符合现行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3.0.5扩建和改建变电站的总布置设计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以及设备布置特点,使总体协调统一。
4总体规划
4.0.1变电站总体规划应与当地城镇规划、工业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或旅游规划区规划相协调,不得将站址建在已有滑坡、泥石流、大型溶洞、矿产采空区等地质灾害地段,站址不宜压覆矿产及文物,应避免与军事、航空和通信设施的相互干扰,站外交通应满足大件设备运输要求,应充分利用就近的生活、文教、卫生、交通、消防、给排水等公用设施。
对于山区等特殊地形地貌的变电站,其总体规划应考虑地形、山体稳定、边坡开挖、洪水及内涝的影响。在有山洪及内涝影响的地区建站,宜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防洪、防涝设施。
4.0.2城市地下(户内)变电站的总体规划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宜避免与相邻民居、企业及设施的相互干扰。
4.0.3变电站总体规划应根据工艺布置要求以及施工、运行、检修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结合站址自然条件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分期建设时,应根据负荷发展要求,合理规划,分期或一次征用土地。
总体规划应根据上述原则,对站区、水源、给排水设施、进站道路、防排洪设施、进出线走廊、终端塔位、站用外引电源及周围环境影响等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4.0.4变电站附近有污染源时一总体规划应根据污染源种类和全年盛行风向,响。
4.0.5变电站应具备可靠的水源,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雨水及生活污水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避开对站区的不利影变电站的生产废水或
4.0.6新建变电站的进站道路、大件设备运输、给排水设施、站用外引电源、防排洪设施等站外配套设施应一并纳入变电站的总体规划。
5总平面布置
5.1一般规定
5.1.1变电站总平面布置应按最终规模进行规划设计,根据系统负荷发展要求,不宣堵死扩建的可能,并使站区总平面布置尽量规整。
5.1.2变电站总平面布置应满足总体规划要求,并使站内工艺布置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便利,节约用地。
5.1.3站区总平面宜将近期建设的建(构)筑物集中布置,以利分期建设和节约用地。城市地下(户内)变电站土建工程可按最终规模一次建设。
5.1.4变电站的主要生产及辅助(附属)建筑宜集中或联合布置。当与换流站合并建设时,可根据辅助(附属)建筑的性质、使用功能要求分类集中或联合布置在站前区。
5.1.5在兼顾出线规划顺畅、工艺布置合理的前提卞,变电站应结合自然地形布置,尽量减少土(石)方量。当站区地形高差较大时,可采用台阶式布置。
山区变电站的主要生产建(构)筑物、设备构支架,当靠近边坡布置时,建(构)筑物距坡顶和坡脚的安全距离应按本标准第6.3.4条确定。
5.1.6城市地下(户内)变电站与站外相邻建筑物之间应留有消防通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挣高度要满足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5.1.7主控通信楼(室)、户内配电装置楼(室)、大型变电构架等重要建(构)筑物以及GTS组合电器、主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电容器等大型设备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可靠的地段。
5.1.8位于膨胀土地区的变电站,对变形有严格要求的建(构)筑物,宣布置在膨胀土埋藏较深、胀缩等级较低或地形较平坦的地段;位于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变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地基湿陷等级低的地段。
5.1.9扩建、改建的变电站宜充分利用原有建(构)筑物和设施,尽量减少拆迁,避免施工对已建设施的影响。
5.2主要建(构)筑物
5.2.1主控通信楼(室)宣布置在便于运行人员巡视检查、观察户外设备、减少电缆长度、避开噪声影响和方便连接进站大门的地段。主控通信楼(室)宜有较好的朝向,并使主控制室方便同时观察到各个配电装置区域。
5.2.2各级电压的配电装置应结合地形和所对应的出线方向进行优化组合,避免或减少线路交叉跨越。
配电装置相互间的相对位置应使主变压器、无功补偿装置至各配电装置的连接导线顺直短捷、站内道路和电缆的长度较短。
5.2.3城市变电站的主变压器宜在户外单独布置,或布置在建筑物底层。
5.2.4各级电压的继电器室应根据工艺要求合理布置,并使电缆敷设路径短和方便巡视。
5.3辅助(附属)建筑物
5.3.1变电站辅助(附属)建筑物的布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统一规划。宜结合工程条件优先采用联合建筑或多层建筑。
5.3.2 当采用电锅炉采暖时,电锅炉房宜布置在主控通信楼底层或在采暖建筑集中的地方单独布置。
5.3.3雨淋阀室或泡沫消防设备间宣布置在主变压器、电抗器等带油设备附近。
5.3.4 当设置柴油发电机室时,其布置宜避免对主控通信楼的噪声和振动影响,尽量靠近站用交直流配电室布置。
5.3.5变电站给排水设施宜分开布置,其最小诤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5.3.6变电站供水建(构)筑物,如深井泵房、生活消防水泵房、蓄水池等,按工艺流程宣集中布置在站前区。
5.3.7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宜就近布置在主控通信楼附近隐蔽的一侧,或布置在站前区边缘地带。
5.3.8 当站区采用强排水时,雨水泵房宣布置在站区场地较低的边缘地带。
5.4 围墙、围栏和主入口
5.4.1变电站围墙型式应根据站址位置、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变电站宜采用不低于2.3m高的实体围墙,在填方区可适当降低围墙高度,城市变电站或对站区环境有要求的变电站可采用花格围墙或其他装饰性围墙。
5.4.2站区围墙应根据节约用地和便于安全保卫的原则力求规整,地形复杂或山区变电站的站区围墙应结合地形布置。
5.4.3站区实体围墙应设伸缩缝,伸缩缝间距不宜大于30m。在围墙高度及地质条件变化处应设沉降缝。
5.4.4 根据电气设备的布置和要求,需要时在设备四周设置围栏。
5.4.5变电站的主入口宜面向当地主要道路,便于引接进站道路。城市变电站的主入口方位及处理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和街景相协调。
5.4.6变电站主入口的大门、大门两侧围墙及标识墙、警传室(如有的话)可进行适当艺术处理,并与站前区建筑相协调。
5.4.7站区大门宜采用轻型电动门,门宽应满足站内大型设备的运输要求,大门高度不宜低子1.5m。
5.5建(构)筑物间距
5.5.1变电站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表5.5.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序号 |
建(构)筑物名称 |
火灾危险性分类 |
耐火等级 | |
1 |
主控通信楼(室) |
戊 |
二级 | |
2 |
继电器室 |
戊 |
二级 | |
3 |
电缆夹层 |
丙 |
二级 | |
4 |
配电装置楼(室) |
每台设备充油量60kg以上 |
丙 |
二级 |
每台设备充油量60kg及以下 |
丁 |
二级 | ||
无含油电气设备 |
戊 |
二级 | ||
5 |
户外配电装置 |
每台设备充油量60kg以上 |
丙 |
二级 |
每台设备充油量60kg及以下 |
丁 |
二级 | ||
无含油电气设备 |
戊 |
二级 | ||
6 |
油浸变压器室 |
丙 |
一级 | |
7 |
气体或干式变压器室 |
丁 |
二级 | |
8 |
电容器室(有可燃性介质) |
丙 |
二级 | |
9 |
干式电容器室 |
丁 |
二级 | |
10 |
油浸电抗器室 |
丙 |
二级 |
11 |
干式铁芯电抗器室 |
丁 |
二级 |
12 |
事故油池 |
丙 |
一级 |
13 |
生活、消防水泵房(供水设备间) |
戊 |
二级 |
14 |
雨淋阀室、泡沫消防设备间 |
戊 |
二级 |
15 |
污水、雨水泵房 |
戊 |
二级 |
16 |
电锅炉房 |
丁 |
二级 |
17 |
安全与检修工器具间 |
戊 |
二级 |
18 |
柴油发电机室 |
丙 |
二级 |
19 |
警传室(单独设置) |
戊 |
二级 |
20 |
电缆隧道 |
丙 |
二级 |
注l: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注2:主控通信楼、继电器室,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注3:当地下变电站、城市户内变电站将不同使用用途的变配电部分布置在一幢建筑物或联合建筑物内,则其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除另有防火隔离措施外,需按火灾危险性类别高者选用。 注4:当电缆夹层采用A类阻燃电缆时,其火灾危险性可为戊类。 |
5.5.2变电站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2的规定。
6竖向布置
6.1一般规定
6.1.1变电站的站区场地设计标高应根据变电站的电压等级确定。220kV枢纽变电站及220kV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站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重现期,下同)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其他电压等级的变电站站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2%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当站区场地设计标高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三种不同的措施:
1 对场地标高采取措施时,场地设计标高应不低于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2对站区采取防洪或防涝措施时,防洪或防涝设施标高应高于上述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标高0. 5m。
3采取可靠措施,使主要设备底座和生产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不低于上述高水位。
沿江、河、湖、海等受风浪影响的变电站,防洪设施标高还应考虑频率为2%的风浪高和0. 5m的安全超高。
6.1.2变电站站内场地设计标高宜高于或局部高于站外自然地面,以满足站区场地排水要求。
6.1.3站区竖向布置应合理利用自然地形,根据工艺要求、站区总平面布置格局、交通运输、雨水排放方向及排水点、土(石)方平衡等综合考虑,因地制宜确定竖向布置形式,尽量减小边坡用地、场地平整土(石)方量、挡土墙及护坡等工程量,并使场地排水路径短而顺畅。
1站区竖向布置一般应考虑站内外(包括进站道路、基槽余土、防排洪设施等)挖填土(石)方综合平衡的前提下,宜使站区场地平整土(石)方量最小。
2 山区、丘陵地区变电站的竖向布置,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合理利用地形,适当采用阶梯式布置,尽量避免深挖高填并确保边坡的稳定。
6.1.4位于膨胀土地区的变电站,其竖向设计宜保持自然地形,避免大挖大填;位于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山前斜坡地带的变电站,站区宜尽量沿自然等高线布置,填方厚度不宜过大。
6.1.5扩建、改建变电站的竖向布置,应与原有站区竖向布置相协调,并充分利用原有的排水设施。
6.2设计标高的确定
6.2.1变电站建筑物室内地坪应根据站区竖向布置形式、工艺要求、场地排水和土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1 建筑物室内地坪应不低子室外地坪0. 3m。
2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多层建筑的室内地坪应高出室外地坪0. 45m。
6.2.2场地设计综合坡度应根据自然地形、工艺布置(主要是户外配电装置形式)、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等因素综合确定,宜为0.5%~2%,有可靠排水措施时,可小于0.5%,但应大于0.3%。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必要时宣有防冲刷措施。户外配电装置平行子母线方向的场地设计坡度不宜大子1%。
6.2.3站内外道路连接点标高的确定应便于行车和排水。站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于站外路面标高。否则,应有防止雨水流入站内的措施。
6.3边坡及挡土墙
6.3.1站区自然地形坡度在5%~8%以上,且原地形有明显的坡度时,站区竖向布置宜采用阶梯式布置(大型变电站场地面积大,宜取下限值,反之取上限值)。
6.3.2阶梯的划分应满足工艺和建(构)筑物的布置要求,便于运行、检修、设备运输和管沟敷设,并尽量保持原有地形。台阶的长边宜平行自然等高线布置,并宜减少台阶的数量。
6.3.3边坡坡度应按岩土的自然稳定倾角确定,坡面应作护面处理,坡脚宜设排水沟;挡土墙墙背应做好防排水措施,在泄水孔进水侧应设置反滤层或反滤包。位于膨胀土地区的挡土墙高度不宜大于3m。
6.3.4台阶坡顶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考虑建(构)筑物基础侧压力对边坡、挡墙的影响。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小于或等于3m时,其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a(见图6.3.4)应符合式(6.3.4 1)和式(6.3.4 2)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 5m。
式中:
图6.3.4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
坡顶的水平距离示意图
条形基础:a≥3.5b- (6.3.4 1)
矩形基础:a≥2.5b- (6.3.4 2)
式中:
a——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m;
b——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m:
d——基础埋置深度,m;
B——_边坡坡角,°。
当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不满足式(6.3.4 1)和式(6.3.4 2)的要求时,可根据基底平均压力按GB 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基础距坡顶边缘的距离和基础埋深。
当边坡坡角大于45°、坡高大于8m时,应按GB 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的规定验算坡体
稳定性。
坡顶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考虑工艺布置、交通运输、电缆竖井等要求。最小宽度应满足建筑物的散水、开挖基槽对边坡或挡土墙的稳定性要求,以及排水明沟的布置,且不应小于2m。
膨胀土地区布置在挖方地段的建(构)筑物外墙至坡脚支挡结构的净距离不应小子3m。
填方区围墙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线的水平距离可采用1.5m~2m。
6.3.5坡脚至雨水明沟之间,对砂土、黄土、易风化的岩石或其他不良土质,应设明沟平台,其宽度宜为0.4m--l. Om,如边坡高度低于lm或已作加固处理,可不设平台。
6.3.6场地挖方坡率允许值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描述的地质条件和设计边坡高度确定。
1 土质开挖边坡的坡率允许值应根据经验,按工程类比的原则并结合已有稳定边坡的坡率值分析确定。当无经验,且土质均匀良好、地下水贫乏、无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条件简单时,可按表6.3.61确定。
表6.1 土质开挖边坡的坡率允许值
|
|
坡率允许值(高宽比) | |
边坡土体类别 |
密实度或状态 |
坡高小于5m |
坡高5m~10m |
|
密实 |
1:0.35~1:0. 50 |
1:0.50~1:0.75 |
碎石土 |
中密 |
1:0. 50~1:0.75 |
1:0.75~1:1.00 |
稍密 |
1:0. 75---1:1.00 |
1:1.00~1:1.25 | |
|
坚硬 |
1:0.75~1:1.00 |
1:1.00~1:1.25 |
黏性土 |
硬塑 |
1:1.00~1:1.25 |
1:1.25~1:1.50 |
注1:表中碎石土的充填物为坚硬或硬塑状态的黏性土。 注2:对于砂土或充填物为砂土的碎石土,其边坡坡率允许值应按自然休止角确定。 |
2在边坡保持整体稳定的条件下,岩质边坡开挖的坡率允许值应根据实际经验,按工程类比的原则并结合已有稳定边坡的坡率值分析确定。对无外倾软弱结构面的岩质边坡,其边坡坡率允许值可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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