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艇用全固态短波宽带发射机通用规范
1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潜艇用全固态短波宽带发射机(以下简称发射机)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和说明事项等内容。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潜艇专业舱室内的1kW全固态短波宽带发射机。
2引用文件
GB/T 6933-1995短波单边带发射机电性能测量方法
GJB 150.16-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振动试验
GJB 151.6-86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 潜艇内的设备和分系统的要求(A5类)
GJB 152-86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射感度测量
GJB 179-86 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GJB 367,1-87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设计制造要求
GJB 367,2-87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环境试验方式
GJB 367.3-87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可靠性鉴定试验和验收试验方法
GJB 367.4-87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验收规则
GJB 367.5-87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GJB 368.5-87 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 维修性的试验与评定
GJB 763.5-89 舰船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 舰船设备空气噪声测量
GJB 1145-91 军用通信设备定型试验和鉴定试验规程
GJB 2328-95 舰船综合通信系统通用规范
SJ 20044-92 短波单边带通信设备的安全要求。
3要求
3.1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
发射机的互换性应符合GJB 367.1中1.7条的要求。更换相同的单元模块(例如:功放、
电源、谐波滤波器等)后,发射机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要求。
3.2设计
发射机的设计应贯彻GJIB 367.1中第一章的规定。
发射机的设计应与天馈系统配合,具有隐蔽调频功能。
发射机的设计应使其主要操作及状态显示能进行遥控,且能对部件的故障进行检查和显示。
1A、H2A、H2B、H3E、F1B、和F2B。3.3结构
发射机的结构应符合GJB 367.1中1.5和1.15条的要求。机箱设计应考虑GJB 367.1中1.16条提出的各种因素。
发射机结构设计应标准化、系列化和模块化。一般采用插拔式,能迅速更换备用部件,易于安装和维修。
3.4外观质量
发射机的外表面应无凹痕、碰伤、裂缝、变形等现象;镀涂层不应起泡、龟裂和脱落;金属零件不应有锈蚀和其它机械损伤;紧固件无松动现象;各种标志和文字符号应清晰,图形、文字及缩写符号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各种调节机构应动作平滑灵活。
3.5尺寸
发射机的外形尺寸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满足装艇的要求。机箱高度(包括减震器)应小于1700mm,并能通过直径为800mm的艇内舱门,部件应能通过直径为580mm的舱口。
3.6重量
为满足实战要求,应尽量减轻发射机重量。具体重量由产品规范规定。
3.7颜色
发射机的颜色根据系统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3.8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a. 产品名称及型号;
b. 生产批号或(和)制造日期;
c. 生产厂名(或代号)。
3.9安全性
发射机的安全性设计应遵守GJB 367.1中1.8条的要求。安全性要求应符合SJ 20044的规定。
发射机中高于50V以上带电装置,应有符合规定的“危险电压”符号。符号应清晰、醒目不易擦掉。
对于特殊的元器件,例如含氧化铍材料的原件和静电敏感元件,在装有这些元器件的模块或电路板上以及相应的电路图上应标有警告符号。在技术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应有安全使用的说明。
3.10维护
发射机的平均修复时间(MTTR)应不超过30min。
维修性应符合GJB 367.1中1.6条的规定。并且具有故障显示及检测功能。
3.11互换性
发射机的互换性应符合GJB 367.1中1.7条的要求。更换相同的单元模块(例如:功放、电源、谐波滤波器等)后,发射机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要求。
3.12性能特性
3.12.1频率范围(见4.7.6.1条)
频率范围:2—30MHz。
3.12.2频率间隔(见4,7.6,2条)
频率间隔:1Hz,可预置99个信道。
3.12.3输出功率(4.7.6.3条)
输出功率:1000W、500w、250W、125W、100W( PEP或CW),且连续可调。
3.12.4输出阻抗
输出阻抗:50W不平衡。
3.12.5电压驻波比(见4.7.6.4条)
电压驻波比不大于2时,应保证额定功率输出;负载短路或开路时,应不损坏机器。
3.12,6杂散噪声(见4.7.6.5条)
杂散噪声:≤-135dB/Hz(离载波±1OOkHz处);
≤-160dB/Hz(离载波5%处,带后选器)。
3.12,7相对音频互调产物电平(见4.7.6.6条)
相对音频互调产物电平:≤一30dB。
3.12.8边带抑制(见4.7,6.7条)
边带抑制:≤-55dB。
3,12.9载波抑制(见4,7,6,8条)
载波抑制:≤- 55dB。
3.12.10带内噪声(见4.7.6.9条)
带内噪声:≤- 85dB/Hz(离载波300Hz—3kHz内)。
3.12.11哼声电平(见4.7.6.10条)
哼声电平:≤-55dB。
3. 12. 12频率稳定度(见4.7.6.11条)
频率稳定度:优于1×10- 8/d。
3. 12.13相位抖动(见4.7,6,12条)
相位抖动:≤4°/10ms。
3.12,14音频频率调制特性(见4.7.6.13条)
音频频率调制特性:≤3dB(300—3000Hz)。
3.12.15群时延(见4.7.6.14条)
群时延:≤500ms(600—2880Hz)。
3.12.16话路输入(见4,7.6.15条)
a. 电平:
话:-20—lOdBm; 报:0dBm;
b. 阻抗:600W平衡。
3,12,17杂散窄带射频分量(见4.7,6.16条)
谐波分量:≤- 50dB,
寄生分量:≤- 70dB。
3. 12.18激活时间(见4.7.6.17条)
激活时间:3.5—7ms。
3.12.19电源及输入功率(见4.7,6,18条)
根据订货合同要求,可选择以下几种电源中的一种:
% 50Hz+5% 4kW;b.AC三相220V% 50Hz+5% 4kW;
C.DC 350—640V 4kW。
3.12,20冷却(见4,7,6.19条)
机内风冷,其噪声应低于60dBA。
3.13环境要求
3,13.1环境温度:
工作温度:0—50℃
贮存温度:-50—65℃
3,13,2湿热:应承受GJB 367.2中<411湿热试验>第3章规定的舰载通信设备的严酷等级的试验。
3.13.3冲击:应承受GJB 367.2中<408冲击试验>表408 -3规定的试验。
3.13,4颠震:应承受GJB 367.2中<408冲击试验>表408-4的1类规定的试验。
3,13,5振动:应承受GJB 150.16中表9的“水面舰船和潜艇”类规定的试验。
3,13,6霉菌:应符合GJB 367.2中<412霉菌试验)第3章规定的严酷等级要求。长霉等级由产品规范规定。
3.13.7盐雾:应能承受GJB 367.2中<413盐雾试验>规定的试验。盐雾处理方式与试验时间由产品规范规定。
3.14连续工作时间
连续工作时间:24h.
3,15电磁兼容性
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JB 151,6中有关规定。
3.16可靠性
发射机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ql)应大于2000h。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
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
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 鉴定检验;
b. 质量一致性检验。
4.3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应按GJB 367,2中2.1.1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各种检验。
4,4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一般在设备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进行,但在设备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
材料有重大改变而影响设备的重要性能,使原来的鉴定结论不再有效时,也应进行鉴定检验。
对于单件生产或生产数量很少的设备,在试验样机上进行鉴定检验(技术鉴定)。
4.4.1样品数量
鉴定检验时.样机抽取数量及对所抽样机的要求,应符合GJB 1145中4.12.1条的要求。
4,4.2检验项目
鉴定检验项目如表1所示。
表l
|
|
|
质量一致性检验 |
|
检验或试验方 | |||
序号
|
项 目
|
鉴定检驻
|
A组 |
B组 |
C组 |
D组 |
要求的章条号
|
法的章条号 |
l |
设 计 |
〇 |
〇 |
- |
- |
- |
3.2 |
4.7.2 |
2 |
结 构 |
〇 |
〇 |
- |
- |
- |
3.3 |
4.7.1 |
3 |
外观质量 |
〇 |
〇 |
- |
- |
- |
3.4 |
4.7.1 |
4 |
尺 寸 |
〇 |
- |
- |
- |
- |
3.5 |
4.7.1 |
5 |
重 量 |
〇 |
- |
- |
- |
- |
3,6 |
4.7.1 |
6 |
颜 色 |
〇 |
〇 |
- |
- |
- |
3.7 |
4.7.1 |
7 |
产品标志 |
〇 |
〇 |
- |
- |
- |
3.8 |
4.7.1 |
8 |
安全性 |
〇 |
〇 |
- |
- |
- |
3.9 |
4.7.3 |
9 |
维修性 |
〇 |
- |
- |
- |
- |
3.10 |
4,7.4 |
10 |
互换性 |
〇 |
〇 |
- |
- |
- |
3.11 |
4.7.5 |
11 |
频率范围 |
〇 |
〇 |
- |
- |
- |
3.12.1 |
4.7.6.1 |
12 |
频率间隔 |
〇 |
〇 |
- |
- |
- |
3*12.2 |
4.7.6.2 |
13 |
输出功率 |
〇 |
〇 |
- |
- |
- |
3.12.3 |
4.7.6.3 |
14 |
电压驻波比 |
〇 |
〇 |
- |
- |
- |
3.12.5 |
4.7.6,4 |
15 |
杂散噪声 |
〇 |
- |
〇 |
- |
- |
3.12.6 |
4.7.6.5 |
16
|
相对音频互调 产物电平 |
〇 |
〇 |
- |
- |
- |
3. 12.7
|
4.7.6.6
|
17 |
边带抑制 |
〇 |
〇 |
- |
- |
- |
3. 12.8 |
4.7.6.7 |
18 |
载波抑制 |
〇 |
〇 |
- |
- |
- |
3. 12.9 |
4.7.6.8 |
19 |
带内噪声 |
〇 |
〇 |
- |
- |
- |
3.12.10 |
4.7,6,9 |
续表l
|
|
|
质量一致性检验 |
|
检验或试验方 | |||
序号
|
项 目
|
鉴定检验
|
A组 |
B组 |
C组 |
D组 |
要求的章条号
|
法的章条号 |
20 |
哼声电平 |
〇 |
〇 |
- |
- |
- |
3.12.11 |
4.7.6.10 |
2l |
频率稳定度 |
〇 |
- |
〇 |
- |
- |
3.12.12 |
4.7.6.11 |
22 |
相位抖动 |
〇 |
- |
〇 |
- |
- |
3.12.13 |
4.7.6.12 |
23
|
音顿频率调制 特性 |
〇 |
〇 |
- |
- |
- |
3.12.14
|
4.7.6.13
|
24 |
群时延 |
〇 |
- |
〇 |
- |
- |
3.12.15 |
4.7.6.14 |
25 |
话路输入电平 |
〇 |
〇 |
- |
- |
- |
3.12.16 |
4.7.6.15 |
26
|
杂散窄带射援 分量 |
〇 |
〇 |
- |
- |
- |
3.12.17
|
4.7.6.16
|
27 |
激活时间 |
〇 |
- |
〇 |
- |
- |
3.12.18 |
4.7.6.17 |
28
|
电源及输入功 率 |
〇 |
- |
〇 |
- |
- |
3.12.19
|
4.7.6.18
|
29 |
冷 却 |
〇 |
- |
- |
- |
- |
3.12.20 |
4.7.6.19 |
30 |
低 温 |
〇 |
- |
- |
〇 |
- |
3. 13.1 |
4.7.7.3 |
3I |
高 温 |
〇 |
- |
- |
〇 |
- |
3. 13.1 |
4.7.7.3 |
32 |
湿 热 |
〇 |
- |
- |
〇 |
- |
3,13.2 |
4.7.7.3 |
33 |
冲 击 |
〇 |
- |
- |
- |
- |
3.13.3 |
4.7,7.3 |
34 |
颠 震 |
〇 |
- |
- |
- |
- |
3.13.4 |
4.7.7.3 |
35 |
振 动 |
〇 |
- |
- |
- |
- |
3.13.5 |
4.7.7.3 |
36 |
霉 菌 |
〇 |
- |
- |
- |
- |
3,13.6 |
4.7.7.3 |
37 |
盐 雾 |
〇 |
- |
- |
- |
- |
3.13.7 |
4.7.7.3 |
38 |
连续工作时间 |
〇 |
〇 |
- |
- |
- |
3.14 |
4,7.8 |
39 |
电磁兼容性 |
〇 |
- |
- |
- |
- |
3.15 |
4,7,9 |
40 |
可靠性 |
〇 |
- |
- |
- |
〇 |
3.16 |
4.7,10 |
4l |
包装检验 |
〇 |
- |
- |
△ |
- |
5 |
4.7.11 |
注:表中“〇”表示应进行的检验项目;“△”为选做项目,“-”为不做项目。
4.4,3合格判据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第3章和第5章的要求时,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
如果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暂停检验,承制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对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检验。若继续检验所有检验项目都符合规定的要求,则仍判鉴定检验合格;若继续检验仍有某个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判为鉴定检验不合格。
4.4.4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为了保持鉴定检验的合格资格,承制方应该按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产品的例行试验资料或合格认证资料。
4.5质量一致性检验
4.5.1检验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组、B组、C组和D组检验。
4,5,2检验批的形成
检验批的形成应符合GJB 179中3.6条的规定。
4.5.3 A组检验
4.5.3.1检验项目
A组检验项目如表l所示。
4,5.3,2抽样方案
对承制方提交的检查批产品百分之百的进行A组检验。
A组检验的批质量以每百单产品缺隐数表示。可以接收的每百单位产品缺隐数由承制方和订购方协商规定或选用下列数值:
严重缺陷数:10,15,25;
轻缺陷数:40,65,100。
具体可接收的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由产品规范规定。
缺陷分类见4.8条。
4.5.3.3合格判据
采用逐台检验整批判定方式,剔除有缺陷的产品。
根据检验结果,若发现的缺陷数等于或小于规定值,则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批A组检验不合格。
A组检验不允许有致命缺陷,一旦发现致命缺陷,该批拒收。
4,5,3.4重新检验
A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产品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交验。对于重新交验的批应与新批分开,并加“重新提交批”的标志。着重新检验合格,仍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着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判该批A组检验不合格。
4.5,4 B组检验
4.5.4.1检验项目
B组检验项目如表1所示。
4.5.4.2抽样方案
B组抽样检验按GJB 179中有关规定进行。
采取特殊检查水平S-3的一次正常抽样方案,可接收质量水平(AQI。)从下列数中选取:
严重缺陷:4.0,10,15;
轻缺陷;25,40,65。
孤立批时,本规范规定订货方风险为10%,批质量以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表示。极根质量LQ值应与连续批中可接收质量水平相应,在GJB 179的表6-B中选取。
具体的AQL值和LQ值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
缺陷分类见4,8条。
4.5.4.3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若样品中发现一个致命缺陷时,则判该批产品B组检验不合格,若样品中的缺陷数不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B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B组检验不合格。
4.5.4.4重新检验
经B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产品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交验。对于重新交验的批应与新批分开,并加“重新提交批”的标志,且采用加严检查。
若置新检验合格,仍判该批B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判该批B组检验不合格。
4.5.5 A组和B组检验样品处理
经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批中,如发现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并达到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后,可按合同整批交付。
4.5.6C组检验
C组检验应在A组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上进行。
4.5.6.1检验项目
C组检验项目如表l所示。
4,5,6.2抽样方案
C组检验的抽样方案为:当批量不大于8部时,抽取一部;批量在9—150部之间时,抽取二部;批量大于150部时,抽取三部。
4.5.6.3合格判据
在进行C组检验时,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第3章和第5章规定的要求时,则判C组检验合格,若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第3章和第5章规定的要求,则判C组检验不合格。
4,5,6.4置新检验
如果样品未通过C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在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交验。重新检验时,应增加样品数量。重新检验应根据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的意见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
若重新检验合格,则判C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
4.5.6.5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过C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将所发现的或潜在的损伤修复后,再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以按合同交付。
4.5,6,6检验周期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C组检验:
a.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更改,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4,5.7 D组检验
D组检验应在经A组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上进行。
4.5,7.1检验项目
D组检验项目如表1中所示。
4.5.7.2抽样方案
D组检验样品应从A组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由产品规范规定。
4,5,7.3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D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更换已消耗全部或大部分设计使用寿命的零件,并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以按合同交付。
4.5.7.4检验周期
D组检验根据合同或协议要求进行。
4.5,8不合格
如果样品未通过C组或D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
通知上级鉴定机构。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后,应根据合格鉴定单位的意见,重新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若试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的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
4.5.9检验结果的处理
按GJB 367,4中第5章规定执行。
4.6包装检验
按GJB 367.5中第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4.7检验方法
4.7.1一般检查
对3.3—3,8条要求,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利用量具测量或目测进行检查。
4.7,2功能特性
根据3,2条的要求,按照技术说明书中的操作说明进行检查。
4.7.3安全性
按3,9条要求,用目测法和SJ 20044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查。
4.7.4维修性
按GJB 368.5中2,8条进行检查。
4,7.5互换性
根据3,2条要求.按照技术说明书中的有关说明进行检查。
4.7.6性能特性
4.7.6.1频率范围
将发射机工作频率分别置于最低、最高频率,按规定方法调机,待其达到规定预热时间后,用频率计分别测出此两频率,即为频率范围。
4,7,6.2频率间隔
用4.7.6.1的方法,面将两频率置于相邻的工作频率时,测出的两频率差值即为频率间隔。
4.7.6.3输出功率
按GB/T 6933的6,2条进行。
4.7。6,4电压驻波比
a.测量框图见图1。
图1
b.采用电压驻波比为2的假负载,按规定方法调机后,调节输入音频信号电平.使在发射机工作频率范围内任意频率都能输出1kW功率(PEP或CW);
c.在发射机输出端分别终接N型短路或开路同轴连接器,按规定方法调机,发射机不会损坏。
4.7.6.5杂散噪声
4.7,6.5.1方法一:按GB/T 6933的6.20条进行。
4.7,6.5.2方法二:
a.测试框图见图2;
图2
b.发射机送SSB信号,发射机工作频率调至f0+Df(或f0-Df);
e. -60dB衰减器置衰减60dB位置;
d. 将频谱分析仪调节至信号电平为0dB;
e. 改变发射机的工作频率至f0;
f· 调节- 60dB衰减器的衰减量,在频谱分析仪上f0+Df (或f0-Df)处寻找平均噪声分置,并记下衰减器减少的衰减量;
g.频谱分析仪上测得的平均噪声分量加上衰减器减少的衰减量,再加上101gBw,即为每赫兹带宽相对于载波的杂散噪声,用dB/Hz表示(其中Bw为频谱分析仪中频带宽度)。
注:1.窄带晶体陷波器对f0的衰减器量应大于60dB;
2.Df为1OOkHz或f0的5%。
4.7,6.6相对音频互调产物电平
按GB/T 6933的6,3条进行。
4.7,6.7边带抑制
按GB/T 6933的6.4条进行。
4.7.6.8载波抑制
按GB/T 6933的6,6条进行。
4.7.6.9带内噪声
按GB/T 6933的6,21条进行。
4.7.6.10哼声电平
按GB/T 6933的6,17条进行。
4,7,6,11频率稳定度
按GB/T 6933的6.16条进行。
4,7.6.12相位抖动
按GB/T 6933的6.22条进行。
4,7.6,13音频频率调制特性
按GB/T 6933的6.10条进行。
4.7.6.14群时延
按GB/T 6933的6,23条进行。
4.7.6.15话路输入电平
按GB/T 6933的6.8条进行。
4,7,6.16杂散窄带射频分量
按GB/T 6933的6.19条进行。
4.7.6.17激活时间
接GJB 2328中4.6.3.3.8条进行。
4.7.6.18电源及输入功率
按GB/T 6933的6.24条进行。
4.7.6.19冷却
风冷产生的噪声,应在发射机满负荷的稳定工作状况下测量。对测量仪器的要求、测量程序及测量方法应符合GJB 763.5的规定。
4,7.7环境要求
4.7.7.1环境试验顺序
环境试验顺序应符合GJB 367.2附录E(参考件)的规定。
4.7.7.2环境试验测量项目
4.7.7.2.1环境试验时初始测量和最后测量的项目规定如下:
a.输出功率;
b.相对音频互调产物电平;
c.杂散窄带射频分量。
以上各项测量结果应符合产品规范要求。
4.7.7,2.2环境试验时,中间测量项目及允许变化的范围规定如下:
a.发射机的输出功率变化小于±1.5dB;
b.相对音频互调产物电平指标下降2dB;
c.杂散窄带射频分量指标下降2dB。
4,7.7.3环境试验方法
各项环境试验的顺序及方法如下;
a.低温试验:按GJB 367.2中<401低温试验>规定的方法进行。低温贮存时间、工作时间和恢复时间由产品规范规定;
b.高温试验;按GJB 376.2中<402高温试验>规定的方法进行。高温贮存时间、工作时间和恢复时间由产品规范规定;
c.冲击试验l按GJB 376.2中<408冲击试验>的5.5条方法5规定的方法进行;
d.颠震试验:按GJB 367.2中<408冲击试验>的5.6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e.振动试验:按GJB 150,16中2.3.11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f.湿热试验:按GJB 367,2中<411湿热试验>的4.2条方法2规定的方法进行;
g.霉菌试验:按GJB 367.2中<412霉菌试验>规定的方法进行;
h.盐雾试验:按GJB 367.2中<413盐雾试验>规定的方法进行。
4.7.8连续工作时间
按规定方法调好发射机,负荷24h后,检验输出功率、相对音频互调产物电平和杂散窄带射频分量三项,除输出功率允许变化±0,5dB外,其余应满足产品规范规定。
4,7.9电磁兼容性
按GJB l,52中相应的测试方法进行。
4,7.10可靠性
按GJB 367.3中规定进行,具体的可靠性试验方案、综合应力试验条件和失效判决等由产品规范或合同规定。
4.7.11包装试验
按GJB 367.5中第5章中有关规定进行。
4,8缺陷分类
按GJB 179的规定,缺陷分为:致命缺隐、严重缺陷和轻缺陷。
4.8.1致命缺陷
能导致毁机和危及使用和维护人员生命安全的缺陷。
4.8.2严重缺陷
a.3.12条中所列任何一项性能指标不合格;
b.3.2条中所规定的任何一项功能不能实现;
c.指示系统不正常,影响工作;
d.冷却、报警系统失灵;
e.经运输试验后,发生较严重的机械损伤;
f.由产品规范规定的其他严重缺陷。
4,8.3轻缺陷
a. 机壳个别地方有轻度凹陷;
b. 表面漆层有小块脱落;
c. 名牌有个别字码模糊不清;
d. 产品规范规定的其他轻缺陷。
5交货准备
发射机的包装、运输、贮存及标志要求,应符合GJB 367.5中第1—4章的要求。
6说明事项
6.1预定用途
发射机预定用于海军潜艇内短波通信。
6.2订货文件内容
合同或订单中应载明下列内容:
a.产品规范的名称和编号;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数量;
d. 其他事项。
6.3定义
激活时间activation time
收到激活信号到输出功率达80%额定功率的时间。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由七六一厂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文琪、陈二平。
计划项目代号:B43004
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