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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694.2 2002 识别卡发卡者标识第2部分:申请和注册规程 L

时间:2012-5-28 14:42:50 作者:标准吧 来源:GB 阅读:1609次
GB 15694.2 2002 识别卡发卡者标识第2部分:申请和注册规程 L

识别卡发卡者标识

第2部分:申请和注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描述了按照GB/T 15694.1发布的识别卡发卡者标识号码的申请和注册规程。

GB/T 15694.1为国内和/或行业间交换环境中使用的识别卡的发卡者标识规定了一个编号体系。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0 3166-1:1997)

    GB/T 14916-1994     识别卡  物理特性(idt IS0 7810:1985)

    GB/T 15694.1-1995  识别卡  发卡者标识  第1部分:编号体系(idt ISO/IEC 7812-1:1993)

3定义

    在GB/T  14 916、GB/T 15694.1中给出的定义和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管理的块持有者administrative blockholder

    被分配到由若干发卡者标识号(ⅡN)组成的块的团体/业务实体,它将再分配ⅡN给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特定地理区域或行业区域内的卡发行组织。

    注,这些ⅡN可按照本标准所建立的规程,并根据与注册机构的合法协定来分配。

3.2 ⅡN的块block of ⅡNs

    发卡者标识号(ⅡN)注册簿中保留的由两个或多个ⅡN组成的序列,以便管理的或卡模式的块持有者进行分配。

3.3受卡方card acceptor

    为了向获取方提交交易数据而接受识别卡的一方。

3.4卡模式的块持有者card scheme blockholder

    代表一组发卡者的一个团体。它的目的之一是方便该组卡的发行和接收。卡模式的块持有者是唯一的。

    注:为便于这种接收,识别卡上的卡模式和发卡者应能明显辨认。卡模式成员之间的交换必须由一套操作规程

    控制.

3.5  主办机构  sponsoring authority

    由国家标准团体授权的负责管理识别卡发卡者编号体系的一个机构(在现情况下为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识别卡及相关设备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信标委识别卡分委会)。它负责批准按照GB/T 15694的规定提交的ⅡN申请。

3.6  注册机构  registration authority

    由主办机构授权的负责接收和处理按照GB/T 15694的规定提交的ⅡN申请的一个机构(在现情况下为国家IC卡注册中心)。

4  申请和注册规程

4.1单个ⅡN的分配申请规程

    发卡者应使用附录A中所示的表格向注册机构申请分配一个ⅡN。申请表格可以从主办机构或注册机构处获得。

4,2被批准成为授权的块持有者的申请规程

4. 2.1块持有者的类型

    有两种类型的块持有者,即管理的块持有者和卡模式的块持有者。

    在经主办机构批准之后,分配给管理的块持有者(见3.1)- ⅡN块,以便其再分配ⅡN给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特定行业区域或地理区域内的组织。分配的ⅡN属于该组织,除非该组织明确地表示由于不再使用该ⅡN,同意放弃该ⅡN。注册机构的费用也适用于从块中分配每个ⅡN。

    若一个团体代表一组发卡者(见3.4),则该团体可以申请成为卡模式的块持有者(见3.4)。在经主办机构批准之后,这些块持有者被分配到一个ⅡN块,以便分配给特定的卡模式中的成员。如果发卡者放弃该卡模式的成员资格,则该ⅡN将归还给块持有者,并且该组织必须停止使用该ⅡN。注册机构的费用也适用于从块中分配每个ⅡN。

4.2.2申请规程

    若申请者作为管理的块持有者(见3.1)或卡模式的块持有者(见3.4)申请ⅡN的块,则应该提供下列补充资料作为理由:

    a)申请是成为管理的块持有者还是成为卡模式的块持有者;

    b)为什么若干发卡者必须接收来自块持有者的ⅡN,而不是每个发卡者独立向注册机构申请一个ⅡN的理由;

    c)申请者计划提供的服务性质的描述;

    d)申请成为授权的块持有者的机构是否作为与此有关的发卡者的法人代理,或是每一个发卡者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实体;

    e)未来计划的详细情况,包括下列相关内容:

    1)由国家评定的发卡者的数量;

    2)时间安排(即:在建议的块中分配全部11N的预计日期);

    f)受卡方是否能通过单一的获取路径访问卡模式中的所有发卡者;

    g)提供给发卡者的服务是否能扩展到网络即通信交换以外,如果可以,则采用的是什么方法;

    h)在建议的卡模式内部由发卡者提供服务的共性。

    注册机构可以要求提供进一步说明的补充材料。

4.3批准和拒绝申请的准则

4.3.1批准单个ⅡN申请的准则

    单个ⅡN的申请应该满足以下全部批准准则,并且不应该符合4.3.2中的任何拒绝准则。

    批准准则为:

    a)申请单个ⅡN的申请者在其权利内还没有被单独分配给一个ⅡN(各种卡模式除外);

    b) HN应被立即使用,最好在该ⅡN批准日期后的12个月内开始使用;

    c)发行的卡应该在交换环境中使用(见GB/T 15694.1);

    d)申请者应为根据特定立法规章运行的独立组织实体。

4.3.2拒绝单个ⅡN申请的准则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主办机构应拒绝单个ⅡN的申请:

    a)申请者不是发卡者;

    b)申请者在其权利内(各种卡模式的组成成员除外)已被分配了一个ⅡN,该ⅡN仍然在被使用,申请者在发行附加ⅡN(见4.2)上没有提供足够的补充资料作为理由;

    c)申请者发行的卡将不用于国内和/或行业间交换环境中;

    d) ⅡN将被用于标识或区别产品、服务或技术(即,包括但不限于集成电路卡),或仅用来方便路由选择,或被用于标识地理位置;

    e) ⅡN将用于标识或区别申请者组织内的分支或附属机构(即,这些分支或附属机构不是独立的组织实体);

    f)申请者已申请了一个特定号,或在注册簿中预留了一个特定号,或提出了超出本标准范围的申请;

    g)将发行的卡没有立即投入使用,例如,在ⅡN分配之日起的12个月内。

    在特殊情况下,主办机构可以批准分配一个特定号码的申请。

4.3.3批准成为授权的块持有者的准则

    请求成为块持有者应满足下述所有批准准则,并且不应符合4.3.4中的任何拒绝准则。    批准准则为:

    a)申请者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补充资料作为成为管理的块持有者或卡模式的块持有者(见4.2)的理由;

    b)申请者应请求一个能保证其目前代表或将来预期要代表的每个实体仅有一个ⅡN的块长度;

    c)申请者同意把块中的单个ⅡN分配给各个发卡者,但不分配后续的ⅡN以用来区别产品、服务或地理位置;

    d)申请者同意把第二次或附加的ⅡN的请求转发给主办机构以便它判定;

    e)申请者应同意与注册机构签订一份法律协议(见附录B:关于块分配的协议书),并履行该协议书中列出的职责。

4.3.4拒绝成为被授权的块持有者的申请的准则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主办机构应拒绝成为管理的块持有者或卡模式的块持有者的申请:

    a)申请者不满足4.3.3中成为授权的块持有者的批准准则;

    b)申请者代表的组织(即发卡者)不发行在交换环境中使用的卡;

    c)申请者代表的组织(即发卡者)将使用ⅡN来标识或区别产品、服务、技术(即,包括但不限于集成电路卡).或标识地理位置;

    d)块持有者在从ⅡN块批准日期起的12个月内没有从预留的块中分配任何ⅡN。

5申诉过程

5.1  国家申诉机构

    为了审查已被主办机构拒绝的申请,要建立申诉机构。

    若申请被主办机构拒绝,申请者可以向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申请者在收到拒绝信件日期起的90天内,应把针对拒绝申请的申诉提交给申诉机构。

5.2申诉时需提供的资料

    若单个ⅡN申请或成为被授权的块持有者的申请被主办机构拒绝,申请者应向申诉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以支持申诉:

    a)对持异议的拒绝条款(见4.3.2或4.3.4)和为什么申请者认为被拒绝的申请履行了接受准则(见4. 3.1或4.3.3)的声明;

    b)对可以满足被拒绝申请的特定要求的特殊情况,但是该要求超出了本标准所概述的当前规程和接受准则的声明。

6职责

6.1发卡申请者的职责

    发卡申请者的职责应该是:

    a)完全遵守在GB/T 15694.1和本标准中列出的编号体系和申请ⅡN的规程;

    b)把已填好的申请表格(见附录A)连同必要的费用一起交给注册机构;

    c)保存一份填好的申请表格作为永久记录,该表格包含有由注册机构分配给申请者的ⅡN;

    d)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最好在1IN分配日期起的12个月内),使用由注册机构分配的ⅡN发行卡;

    e)把原始申请表上提供的详细信息的任何变化通知注册机构。

6.2被授权的块持有者的职责

    符合4.3.3中的准则并且已被批准成为管理的块持有者或卡模式的块持有者的申请者,应该与注册机构签定一份书面法律协议(见附录B)。块持有者的职责应该是:

    a)在收到申请的30天内,处理来自其职责范围内的ⅡN申请;

    b)批准符合4. 3.1准则的申请;

    c)在收到申请的30天内,从其预留的块中按顺序分配单个ⅡN给其申请符合4.3.1批准准则的每个发卡者;

    d)在收到申请的30天内,把关于申请的安排书面通知其组成成员;

    e)在分配每个号码的协定期限内(见8.3.3),书面通知注册机构,并将对原文件进行更改的有关情况通知注册机构。除非与注册机构单独签订的书面协议另作规定,否则一旦出现更改或在每月的15日应提供该种信息并与发行费一起提交给注册机构。注册机构应该规定出一种提交这种信息的格式(见8.3.3);

    f)若申请已被拒绝,在收到申请的30天内,应以书面形式把拒绝及申诉过程(见第5章)通知申请者;

    g)验证由注册机构所维护的发卡者标识号码注册簿(见7.2)是否包含了该块内分配的ⅡN的准确信息;

    h)建立和维护与申请或分配ⅡN有关的记录,包括注册机构的分配通知。ⅡN的发行记录应该长期保存,并可供主办机构参阅。已经被拒绝的ⅡN的请求,若没有开始申诉,应至少保存90天;若已开始申诉,则一直保存到申诉过程完成为止。在块持有者的组织放弃管理该块,或该块已被主办机构终止的情况下,应该把全部记录转发给注册机构。

6.3主办机构的职责

    主办机构的职责应该是:

    a)在注册机构处理了申请者提交的ⅡN申请,将情况向其汇报之后,最后确定是否分配ⅡN;

    b)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批准特定号码的分配申请,把该申请转发给注册机构以便分配该号;

    c)答复涉及本标准内容的一般询问。

7发卡者标识号码注册簿

7.1  出版物及可获得性

    注册机构应维护一个直接取自申请表或块持有者所转发的信息的数据库。数据库中的所有信息(出版或未出版的)都被视为是保密的。

    根据该数据库中所含的信息,注册机构应出版发卡者标识号码注册簿。该注册簿应按照数字和字母的顺序发布。

    发卡者标识号码注册簿不是一种公开提供的文件。它仅提供给注册簿、块持有者中出现的发卡者。

7.2内容

    发卡者标识号码注册簿应包含以下信息:

    a)发卡者或块持有者的名称;

    b)申请表上指出的地址;

    c)由注册机构或已授权的块持有者分配给发卡者的ⅡN。

    注:收到的每份申请的复印件都应由注册机构保存在档案文卷中。其中已由授权的块持有者分配的ⅡN,其申请表的复印件还应由块持有者保存。

    发卡者(或相应的块持有者)负责将有关申请的任何更改信息通知注册机构(不管是否为发卡者标识号码注册簿的一部分)。

8注册机构

8.1任命

    根据本标准的要求,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IC卡注册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l号

    北京1101信箱,100007

    电话:010-84029177

    传真:010-64007681

    担任本标准的注册机构。

8.2辞职

    如果注册机构感到有必要辞职,应提前6个月将通知书交给主办机构。主办机构将开始寻找新的注册机构。如果新的注册机构在6个月内未找到,则主办机构将临时承担注册机构的职责,直到找到替代者为止。

8.3职责

8.3.1概述

    注册机构的职责应该是:

    a)确保申请完全遵守GB/T 15694.1和本标准中的编号体系和ⅡN申请规程,

    b)在收到申请30天内,处理来自其职责范围内的ⅡN申请;

    c)在收到申请30天内,把申请的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申请者;

    d)在发卡者提交了相应的补充资料作为理由并且该理由满足批准成为授权的块持有者的准则(见4.3.3)时,处理ⅡN的块请求;

    e)确保申请者知道附加的ⅡN不可用于标识产品、服务、技术或地理位置。此信息如何反映给申请者由注册机构来判断;

    f)维护发卡者标识信息的数据库(见第7章);

    g)在收到申请的30天内,应将存在特殊情况的各种申请提交给主办机构;

    h)把提交给它的所有申请的副本连同对每个申请的安排一起作为永久记录保存。

8.3.2对申请单个ⅡN的申请者的职责

    注册机构对申请单个ⅡN的申请者的职责应该是:

    a)若申请履行了4. 3.1中列出的分配一个号码的批准准则,则应在收到申请的30天内书面通知主办机构,以便进行号码分配;

    b)收到主办机构已确认的申请的30天内,分配下一个可用的号码给申请者,并且把已填好的申请表转发给主办机构。

8.3.3对授权的块持有者的职责

    注册机构对管理的块持有者和卡模式的块持有者的职责应该是:

    a)把与申请者签署的块分配的协议书(见附录B)发送给新的块持有者,而且通知申请者应该保留一份协议书的复印件,并确保注册机构已收到另一份复印件作为保存记录;根据主办机构的指示,把发卡者标识号码注册簿中若干号的块分配给块持有者I

    b)在与块持有者的协议书中规定出向注册机构提供信息的格式;

    c)保持继续监控块,并且根据主办机构的特别请求,注册机构应该写信给块持有者或其负责机构.以便确定该块的状态;

    d)在收到申请60天内,若申请者不答复有关块信息的请求,则废止该协议书;

    e)若60天内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则应再次写信给块持有者,告知它与注册机构的协议书已经被废止。对其块的现行分配的确认以及所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也应要求。协议和废止文件的复印件也应告知主办机构;

    f)如果在四年以后,已分配的预留号码不足50%,应继续对块持有者进行监控。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发卡者标识号码的申请

    本申请按照GB/T  15694.1《识别卡  发卡者标识  第1部分:编号体系》的要求提交。

Al  由申请者(发卡者)填写

                                             (请打印或用印刷体填写)

要在注册簿上出现的组织名称:

组织的主要联系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在本表格中标明申请者同意分配给它的ⅡN不用于标识产品、服务、技术或地理位置

签章

预计的首次使用日期

 

 

卡用途的简单说明

 

A2 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日期

签章

 

请将申请返回到注册机构

A3由GB/T 15694注册机构填写

发卡者标识号码:

日期

签章

 

A4  由主办机构填写

主办机构意见:

日期

签章

 

 

 

附  录B

(提示的附录)

关于块分配的协议书

样本

关于块分配的协议书

Bl在组织名称国家IC卡注册中心,即授权的GB/T 15694注册机构之间。

B2来自组织名称(以下简称组织)的关于[  ]卡模式的块[  ]管理的块ⅡN号码(即发卡者标识号码(ⅡN))的申请已经由主办机构批准。

B2.1[  ]卡模式的块:因此,以发卡者标识号码开始并以发卡者标识昱塑结束的ⅡNs将被保留供该组织使用,并且受该组织和注册机构之间的本协议书的约束。

B2.2[  ]管理的块:因此,以发卡者标识号码开始并以发卡者标识号码结束的ⅡN块将被保留供该组织分配,并且受该组织和注册机构之间的本协议书的约束。

B3该组织应支付一定的费用给注册机构。对所发行的每一个ⅡN支付该费用并且该费用应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给注册机构。该费用可以在注册机构的财年年来进行审查。然后费用可以在下个年度开始时进行调整。

B4  ⅡN在GB/T 15694《识别卡  发卡者标识第1部分:编号体系》及《识别卡  发卡者标识第2部分:申请和注册规程》中定义,该标准规定了识别卡发卡者的编号体系和注册及出版这些号码的相关规程。它也定义了作为被授权的块持有者的批准准则(卡模式的或管理的)。

B5为了管理GB/T 15694.1,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已经任命一个注册机构,注册机构根据合法协议对各组织负责。注册机构根据GB/T 15694中列出的规程进行工作。由于同意保留若干号码组成的这个块由该组织的组成成员使用,注册机构的一些职责实际上被委托给管理这个块的组织。该组织应受下面列出的、和注册机构相同的责任条件的约束。

B6该组织在确保正确分配ⅡN时职责如下:

B6.1在收到申请的30天内,接收和处理来自其职责范围内的ⅡN的申请;

B6.2在确保单个ⅡN的请求满足GB/T 15694.2的要求并且该请求为卡的实际发行所需后,批准该申请。

B6.3收到申请的30天内,把单个ⅡN分配给其申请满足批准准则(GB/T 15694.2)的独立发卡者。只可以从保留的块中把单个ⅡN分配给单个发卡者。ⅡN应该不分配给除发卡者外的任何组织。没有任何ⅡN的子块可以被发行。在块持有者是一个卡模式的情况下,该ⅡN保留卡模式的特性,并且如果发卡者放弃或被终止卡模式成员资格,该ⅡN将由该卡模式予以撤消。在块持有者是一个管理的块持有者的情况下,ⅡN -旦被分配,它保持发卡者的特性,并且管理的块持有者没有对该ⅡN进一步提出要求的权利。

B6.4发行ⅡN以起始ⅡN开始并按顺序进行。

B6.5在收到申请的30天内,把关于对其申请的安排书面通知申请者。

B6.6若申请被拒绝,收到申请的30天内把拒绝以及申诉的规程(见GB/T 15694.2)书面通知申请者。

B6.7在与注册机构商定的时间内(见GB/T 15694.2),通知注册机构已按GB/T 15694.2列出的规程分配了某一发卡者标识号码ⅡN,并且已经将该ⅡN分配给了申请者。(注意:这个要求只有在管理的块持有者情况下才适用。当报告分配时,卡模式不必提供发卡者的名称。)在与注册机构商定的时间内(见GB/T 15694.2),把有关原始资料的删除或更改通知注册机构。

    组织应把所有补充、变化和删除提供给注册机构,或每月15日把上述内容连同支付的附加的发行费用(以人民币形式)一起提供给注册机构,除非与注册机构另有独立的书面协定。注册机构将规定提供这种信息的格式。

B6.8准备并向注册机构提交关于发行从该块中分配的全部ⅡN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报告将被主办机构用来评价分配的该块中的ⅡN的有效使用。

B6.9验证在发卡者标识号码注册簿的所有后续出版物中关于从(ⅡN的范围)来的块内的ⅡN的信息是否准确。

B6.10建立并维护与请求或分配ⅡN,包括注册机构的通知有关的记录。在该组织放弃对块管理的情况下,这些记录应被传送给注册机构,然后这个块被取消。

B7在未向注册机构咨询和未经注册机构批准之前,这些发行规程不会发生变化。

B8本协议书确定该组织接受预留的ⅡN块以及使用ⅡN块的条款和条件。

B9双方相互同意,若是由于政府法律、天灾、战争、水灾、火灾、罢工或停工,或国内混乱而使其失效或不可能坚持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任何一方对由于这种延误而失效所造成的损害概不承担责任。

Bl0块持有者同意一旦出现其代理人、雇员的任何疏忽、粗心大意,或不在意行为,或超出其控制的情况时,保护、无损害保持并维护注册机构不受损害,若造成损害应赔偿注册机构。

B11本协议仅约束本文中提到的双方及其法人继承者,在未经另一方书面表达同意的情况下,不能由任何一方继续分配ⅡN。不允许对本协议的任何转让。

Bl2注册机构是一个独立的合同方,本协议不应构成一种联合或合股人冒险行为。

B13本协议成为双方共识的总体文件,它替代以前双方之间所有的口头协定和备忘录。

Bl4该组织和注册机构之间的协议书应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制。

B15本协议的所有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

Bl6请在本协议书的两个副本上签名并签上日期。两个副本均应返回给注册机构。你将得到一份完整的签发原件作为记录。

国家1C卡注册中心                          组织名称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名字(请打印)                              名字(请打印)

                                                                               

职务                                        职务

                                                                                

日期                                        日期

                                                                               

 

    附录C

    (提示的附录)

关于ⅡN分配的重要信息

    在理解了ⅡN按照GB/T 15694的要求使用的情况下,发行这个ⅡN。还应理解,根据申请而分配一个ⅡN的过程中,注册机构按照标准GB/T  15694.1《识别卡发卡者标识第1部分:编号体系》的规定,正在用分配的号码来标识发卡者代表的组织。

    由不愿意遵守本标准规定条款的组织使用本ⅡN或任何其他ⅡN,不管注册机构是否知道,均超出了注册机构的控制范围,因此,注册机构不担保你的组织单独和唯一使用该ⅡN。

与本分配有关的“发卡者标识号注册簿”中的出版资料,应该由申请者按照申请表提供。

    注册机构的经营工作对于符合GB/T 15694.2标准的发卡者来说是一种自愿和非赢利的服务,因而,它的成功部分地取决于发卡者的合作。对于ⅡN的分配、保存、注册以及这些ⅡN在出版中出现的差错,或者对于分配号码一方的姓名、地址出现的差错,注册机构均不负经济责任。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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