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
舰船通信自动录音设备通用规范 SJ 20617-97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automatic recording
equipment used in communication on shipboard
1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舰船通信自动录音设备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
1.2适用范围
3.81mm、带速为4.76cm/s盒式磁带录音设备(以下简称录音设备),本规范是制订录音设备产品规范的依据。舰船上使用的其它录音设备,如:舰船内部综合通信系统及扩声系统中的录裔设备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2引用文件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018-87 磁带录音机测量方法
GB 2019-97 磁带录音机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
GB 3688-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5465.2-88 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
GB 8898-89 电网电源供电的家用和类似一般用途的电子及有关设备的安全要求
GB/T 12165-90 盒式磁带录音机可靠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GJB 100-86 面板、机架、机柜的基本尺寸系列
GJB 150.3-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高温试验
GJB 150.4-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低温试验
GJB 150.9-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湿热试验
GJB 150.IL—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盐雾试验
GJB 150.16-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振动试验
GJB 150.18-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冲击试验
GJB 151.5-86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中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 水面舰船内的设备和
分系统的要求(A4)类
GJB 152-86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中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
GJB 179-86 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和表
GJB 367.2-87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环境试验方法
GJB 368.2-87 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 维修性基本要求
GJB 368.5-87 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 维修性试验方法
GJB 899-91 可靠性鉴定和验收试验
SJ2809-87 收、录音机质量验收规则
3要求
3.1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提交的录音设备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
3.2使用文件
除合同或订货单中另有规定外,录音设备应能在下列条件下使用:
温 度:-10~45℃;
相对湿度:≤90q6;
大气压:86~106kPa。
3.3外观质量
录音设备的外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陷、裂纹、夹层、锐边、变形、毛刺等现象。表面涂层不应起泡、龟裂和脱落。
金属件不应有锈蚀及其它机械损伤,灌注物不应外溢。
开关、按键、旋钮的操作应灵活可靠,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
3,4结构
录音设备的结构详细要求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3.5尺寸
对于安装在机架上的录音设备,其外形尺寸应符合GJB 100及产品规范的规定。
3.6重量
录音设备的重量由产品规范规定。
3.7标志和代号
说明功能的文字和图形符号的标志应明确、清晰、端正、牢固,所用的图形符号应符合GB5465.2的规定。
3.8互换性
录音设备的设计应保证同类产品及所录磁带的互换。
录音设备所录磁带的磁迹形位及其应用应符合GB 2019的规定。
3.9对电源的适应能力
录音设备的供电电源由产品规范规定。
当交流电源电压变化±10%或直流电源电压变化时,其带速误差、抖晃率、频率响应、信号噪声比和谐波失真的允许变化量由产品规范规定。
3.10性能参数
录音设备的机、电性参数应符合表l和图1的规定。
表1
|
|
|
要 求 | ||
序 号 |
性能参数名称 |
单 位 |
I 类 |
Ⅱ 类 | |
l |
带速误差 |
% |
≤±2.5 |
≤±3 | |
2 |
抖晃率 |
% |
≤0.4 |
≤0.5 | |
3 |
录音起动时间 |
S |
≤0.5 | ||
4 |
音控延迟时间 |
S |
由产品规范规定 | ||
5 |
机械噪声(A计权) |
dB |
≤40 | ||
6 |
参考频率 |
Hz |
315 | ||
7 |
参考磁平 |
nWb/m |
250 | ||
8
|
幅 频
响 |
?1 ?2 ?3 ?4 |
Hz |
40 125 1600 12500 |
125 250 4000 8000 |
放音通道允差 |
dB |
见图1 | |||
应 |
全通道允差 |
dB |
见图1 | ||
|
信 |
放音通道 |
dB |
≥40 |
≥33 |
9
|
噪 比 |
全通道 |
dB |
≥37 |
≥28 |
10 |
全通道谐波失真 |
% |
≤5 |
≤7 | |
11 |
带仑转换时间间隔 |
S |
≤0.5 | ||
12 |
两仓重叠时间 |
min |
由产品规范规定 | ||
13 |
通道隔离 |
dB |
≥26 |
≥22 | |
14 |
串音衰减 |
dB |
≥50 |
≥40 | |
15 |
消音效果 |
dB; |
≥50 |
≥40 | |
16 |
线 |
额定 |
dBm |
| |
路 输 |
最大 |
dBm |
O | ||
入 电 平 |
最小 |
dBm |
-16 | ||
17 |
线路输入阻抗 |
kΩ |
≥47(不平衡)、600Ω(平衡) | ||
18 |
线出 |
额定 |
dBm |
| |
路电 输平 |
最大 |
dBm |
≥O | ||
19 |
线路输出阻抗 |
kΩ |
10 | ||
20 |
线路负载阻抗 |
kΩ |
≥47 |
图1
3,11连续工作时间
录音设备应能连续正常工作24h以上。
3.12安全性
应符合GB 8898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3.13电磁兼容性
应符合GJB 151.5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3.14环境适应性
录音设备环境试验严酷度类别由产品规范规定。
环境试验后需检测的主要性能参数包括:
a.带速误差;
b.抖晃率;
c.幅频响应;
d.信噪比;
e.谐波失真。
3.14.1低温贮存
录音设备在温度为- 50℃的条件下搁置24i,,恢复后,其外观、结构和主要性能应分别符合3.3条、3.4条和表1的规定。
3.14.2低温工作
录音设备在温度为-10℃的条件下工作24h,恢复后,其外观、结构和主要性能应分别符合3.3条、3.4条和表1的规定。
3.14.3高温贮存
录音设备在温度为65℃的条件下搁置48h,恢复后,其外观、结构和主要性能应分别符合3.3条、3.4条和表1的规定。
3.14.4高温工作
录音设备在温度为45℃的条件下工作24h,恢复后,其外观、结构和主要性能应分别符合3.3条、3.4条和表1的规定。
3.14.5冲击
录音设备在经受4.7.9.5条规定的冲击试验后,其外观、结构分别符合3.3条、3.4条的规定,并应能正常工作。
3.14.6颠震
录音设备在按表2的规定进行颠震试验后,其外观、结构和主要性能应分别符合3.3条、
3.4条和表1的规定。
表2
舰船类型
|
峰值加速度 g |
脉冲宽度 ms |
脉冲重复频率 n/min |
冲击次数
|
I |
7 |
100 |
80 |
3000 |
Ⅱ |
10 |
250 |
80 |
5000 |
注:I类舰船系指螺旋浆推进器的转速为1000rc/min以下的大中型舰船。
Ⅱ类舰船系指螺旋浆推进器的转速为1000rc/min以上的小型舰船。
3.14.7振动
录音设备在按表3的规定进行振动试验后,其外观、结构和主要性能应分别符合3.3条、3.4条和表1的规定。
表3
频率范围 Hz |
位移幅值 mm |
每一轴线上的 扫频循环次数 |
要 求
|
10~30~10 |
0.75 |
5 |
样品应按工作位置在三 |
30~55~30 |
0.15 |
5 |
个相互垂直的轴线上依 次振动 |
3.14.8湿热
录音设备在温度为30—60℃、相对湿度为95%的条件下搁置120h后,其外观、结构应符合3.3条和3.4条的规定,并应能正常工作。
3. 14.9霉菌
录音设备在经受4.7.9.9条的霉菌试验后,其外观、结构和主要性能应分别符合3.3条、3.4条和表l的规定。
3. 14. 10盐雾
录音设备在经受表4规定的盐雾试验后,其外观、结构应分别符合3.3条和3.4条的规
定,并应能正常工作。
表4
|
|
|
|
|
| |
类别
|
浓度
% |
PH值
|
盐雾沉落率 ml/80cm2.h
|
试验温度 ℃
|
盐雾处理方式
|
试验时间 h
|
I
|
5±l
重 量 |
6.5 ~ 7.2
|
1.O~2.O
(取16h以上 |
35±2
|
喷雾24h.在 正常的试验大 气条件下干燥 24h,组成一 个周期。’ |
4×48
|
Ⅱ |
比
|
的平均值)
|
连续喷雾 |
48 |
3.15可靠性
录音设备平均故障间隔时间( MTBF)的下限值Q1应大于或等于1500h。
3.16维修性
录音设备的维修性设计应符合GJB 368.2的规定。其维修性指标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职责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
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至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允许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
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应在下列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 度:15~35℃;
相对湿度:20%~80%;
大气压:试验场所的大气压。
4.4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一般在设备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进行,但在设备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而影响设备的重要性能,使原来的鉴定结论不再有效时,也应进行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应在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认可的试验室中进行。
4.4.1样品数量
鉴定检验的样品数量一般不应少于两台。对于多于两台的样品可分组进行试验,各组进行的试验项目由产品规范规定。
4.4.2检验项目
鉴定检验项目按表5的规定。
表5
|
|
鉴定 |
质量一致性检验 |
|
| |||
序号 |
项 目 |
检验 |
A组 |
B组 |
C组 |
D组 |
要求章条号 |
试验方法章条号 |
1 |
外观和结构 |
● |
● |
─ |
─ |
─ |
3.3,3.4 |
4.7.1 |
2 |
尺寸和重量 |
● |
─ |
─ |
─ |
─ |
3.5,3.6 |
4.7.2 |
3 |
标志和代号 |
● |
○ |
─ |
─ |
─ |
3.7 |
4.7.3 |
4 |
互换性 |
● |
─ |
─ |
─ |
─ |
3.8 |
4,7.4 |
5 |
性能参数 |
● |
─ |
─ |
─ |
─ |
3.10 |
4.7.5 |
续表5
|
|
鉴定 |
质量一致性检验 |
|
| |||
序号 |
项 目 |
检验 |
A组 |
B组 |
C组 |
D组 |
要求章条号 |
试验方法章条号 |
6 |
主要性能参数 |
─ |
● |
─ |
─ |
─ |
3.10 |
4.7.5 |
7 |
连续工作时间 |
● |
○ |
● |
─ |
─ |
3.11 |
4.7.6 |
8 |
安全性 |
● |
● |
─ |
─ |
─ |
3.12 |
4.7.7 |
9 |
电磁兼容性 |
● |
─ |
─ |
─ |
─ |
3.13 |
4.7.8 |
10 |
低温贮存 |
● |
─ |
─ |
● |
─ |
3. 14.1 |
4.7.9.I |
ll |
低温工作 |
● |
─ |
─ |
● |
─ |
3. 14.2 |
4.7.9.2 |
12 |
高温贮存 |
● |
─ |
─ |
● |
─ |
3. 14.3 |
4.7.9.3 |
13 |
高温工作 |
● |
─ |
─ |
● |
─ |
3. 14.4 |
4.7.9.4 |
14 |
冲击 |
● |
─ |
─ |
● |
─ |
3.14.5 |
4.7.9.5 |
15 |
颠震 |
● |
─ |
─ |
○ |
─ |
3.14.6 |
4*7.9.6 |
16 |
振动 |
● |
─ |
─ |
● |
─ |
3. 14.7 |
4.7.9.7 |
17 |
湿热 |
● |
─ |
─ |
● |
─ |
3.14.8 |
4.7.9.8 |
18 |
霉菌 |
● |
─ |
─ |
─ |
─ |
3. 14.9 |
4.7.9.9 |
19 |
盐雾 |
● |
─ |
─ |
─ |
─ |
3.14.10 |
4.7.9.10 |
20 |
可靠性 |
● |
─ |
─ |
─ |
● |
3.15 |
4. 7.10 |
2l |
维修性 |
● |
─ |
─ |
─ |
─ |
3.16 |
4.7. 11 |
22 |
封存和包装 |
● |
─ |
─ |
─ |
─ |
5.1 |
4.7.12.1 |
23 |
装 箱 |
─ |
─ |
● |
─ |
─ |
5.2 |
4.7.12.2 |
24 |
标 志 |
─ |
─ |
● |
─ |
─ |
5.4 |
4,7.12.2 |
注:表中符号“●”为必做项目;“○”为选做项目;“─”为不做项目。
4,4.3合格判据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第3章和第5章的要求时,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
如果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应暂停检验。,承制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方可继续对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检验。若所有检验项目都符合规定的要求,则仍判鉴定检验合格;若继续检验仍有某个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判鉴定检验不合格。
4.4.4鉴定检验资格的保持
为了保持鉴定检验的合格资格,承制方应按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产品试验资料或合格论证资料。
4.5质量一致性检验
4.5.1检验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B、C、D组检验。.
4.5.2检验批的形成
检验批的形成应符合GJB 179中3.6条的规定。
4.5.3 A组检验
4.5.3.1检验项目
A组检验项目按表5的规定。
4.5. 3.2抽样方案
A组抽样检验按GJB 179中有关规定进行,采用一般检查水平Ⅱ的一次抽样方案,可接收
质量水平(AQL)按表6的规定。缺陷分类应按GJB 2809和产品规范规定。
表6
缺陷分类 |
可接收质量水平(AQL) |
严重缺陷 |
2.5 |
轻缺陷 |
4.0 |
4.5.3.3合格判据
根据样本的检验结果,若发现的缺陷不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A组检验合格,否则,判A组检验不合格。
A组检验不允许有致命缺陷,若发现致命缺陷,则应拒收该批产品。
4.5.3.4重新检验
A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产品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方可重新提交检验。对于重新提交的批应与新的批分开,并加“重新提交批”的标志,且采用加严检查。若重新检验合格,则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仍判该批A组检验不合格。
4.5.3.5样品处理
经A组检验合格的批中,如发现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并达到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后,可按合同或订货单整批交付。
4.5.4B组检验
B组检验应在通过A组检验合格的样品上进行。
4.5.4.1检验项目
B组检验项目按表5的规定。
4.5.4.2抽样方案
B组抽样检验应按GJB 179中有关规定进行,采取特殊检查水平S-3的一次抽样方案,
可接收质量水平(AQL)按表7的规定。缺陷分类应按SJ 2809和产品规范规定。
表7
缺陷分类 |
可接收质量水平(AQL) |
严重缺陷 |
4.0 |
轻缺陷 |
6.5 |
4.5.4.3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若发现的缺陷不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B组检验合格,否则判B组检验不合格。
4.5.4.4重新检验
经B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产品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方可重新提交检验。对于重新提交的批应与新的批分开,并加“重新提交批”的标志,且采用加严检查。
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该批B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仍该批B组检验不合格。
4.5.4.5样品处理
经B组检验合格的批中,如发现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并达到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后,可按合同或订货单整批交付。
4.5.5C组检验
C组检验应在A组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上进行。
4.5.5.1检验项目
C组检验项目按表5的规定。
4.5.5.2抽样方案
C组抽样检验应按GJB 179中有关规定进行,采取特殊检查水平S-1的一次抽样方案,可接收质量水平(AQL)按表8的规定。缺陷分类应按SJ 2809和产品规范规定。
表8
缺陷分类 |
可按收质量水平(AQL) |
严重缺陷 |
10 |
轻缺陷 |
25 |
4.5.5.3合格判定
根据检验结果,若发现的缺陷数不大于合格判定效,则判该批C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批C组检验不合格。
4.5.5.4重新检验
如果样品末通过C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在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应根据订购或上级鉴定机构的意见,重新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重新检查时,应采用加严检查。
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该批C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
4.5.5.5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过C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将所有发现的或潜在的损伤修复,并再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以按合同或订单交付。
4.5.5.6检验周期
除非另有规定,每个提交批应进行一次C组检验,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录音设备的主要设计、工艺、关键元器件及原材料有较大的改变而影响设备性能时,也应进行C组检验。
4.5.6D组检验。
D组检验应在经A组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上进行。
4,5,6,1检验项目
D组检验项目按表5的规定。
4.5. 6.2抽样方案
D组检验样品应从A组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由产品规范规定。
4.5.6。3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D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更换已消耗全部或大部分设计使用寿命的零部件,并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按合同或订货单交付。
4.5.6.4检验周期
D组检验周期由订购方和承制方协商确定。但在设备的主要设计、工艺、关键元器件及原材料有较大的改变而影响设备性能时,也应进行D组检验。
4.5.7不合格
如果样品未通过C组或D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在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提交检验时,应增加样品数量。
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该批C组或D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
4.6包装检验
4.6.1检验项目
包装检验项目按表5的规定。
4.6.2样品数量
封存和包装按4.4条鉴定试验,对随机抽取的两台样品进行;装箱和标志按质量一致性检验的B组检验的抽样方案抽取样品。
4.6.3合格判定
若封存和包装检验结果符合5.1条的规定、装箱和标志检验结果分别符合5.2条和5.4条的规定,则判包装检验合格。
4.7检验方法
4.7.1外观和结构
用目测和手感法检查录音设备的外观质量。
用目测和手感法检查录音设备的结构,并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测量。
4,7,2尺寸和重量
用相应精度的量具和衡器分别测量录音设备的尺寸和重量。
4.7.3标志和代号
用目测法检查录音设备产品的标志和代号。
4.7.4互换性
按产品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查和测量。
4.7.5性能参数
按GB 2018的规定进行测量。
4.7.6连续工作时间
在使用条件下,使录音设备电源电压处于下限,设备应能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连续工作24h。
4.7.7安全性
按GB 8898的有关规定进行。
4.7.8电磁兼容性
按GJB 152的有关规定进行。
4.7.9环境试验
环境试验的顺序按4.7.9.1~4.7.9,10条的顺序进行。
4.7.9.1低温设备
4.7.9.1.1试验设备
应符合GJB 150.4中第3章的规定。
4.7. 9.1.2试验方法
a.将无包装的试验样品放入具有室温的试验箱内。为了防止凝露,允许将样品用塑料
薄膜密封后进行试验;
b.将箱温按0.7~1℃/min平均速率(指每5min的平均值)降至-50±3℃,在样品达
到温度稳定后保持24h。
c.恢复2h后,按3.14.1条的规定进行检测。
4.7.9.2低温工作
4,7,9.2.1试验设备
应符合GJB 150.4中第3章的规定。
4. 7.9.2.2试验方法
a.按4.7.9.1.2a和4.7.9.1.2b中规定的步骤使箱温降至-10±3℃,在达到温度稳定
后,使受试样品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24h。
b.恢复2h后,按3.14.2条的规定进行检测。
4.7.9.3高温贮存
4.7.9.3.1试验设备
应符合GJB 150.4中第3章的规定。
4.7.9.3.2试验方法
a. 将无包装的试验样品放入具有室温的试验箱内;
b.将箱温按0.7~1℃/nun平均速率(指每5min的平均值)升至65±2℃,在样品达到温度稳定后保持24h。
c.恢复2h后,按3.14.3条的规定进行检测。
4.7.9.4高温工作
4.7.9.4.1试验设备
应符合GJB 150.3中第3章的规定。
4.7.9.4.2试验方法
a.按4.7.9.3.2a和4.7.9.3.2b中规定的步骤使温箱升温至45±2℃,在达到温度稳定后,使受试样品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24h。
b.恢复2h后,按3.14.4条的规定进行检测。
4.7,9.5冲击试验
4,7.9,5.1试验设备
冲击试验台或冲击试验机应符合GJB 150.18《试验10舰船设备冲击试验》第3章的规
定。
4. 7.9.5.2试验方法
a.将无包装的样品按正常工作位置(不接电源)紧固在试验台台面中心;
b.沿试验样品3个互相垂直的主轴方向各冲击3次。3次冲击的落锤高度依次为0.3、0.9、1.5m。
c.试验后,按3.14.5条的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检测,并通电工作。
4.7.9.6颠震试验
I.7.9.6.1试验设备
颠震试验采用的多次连续冲击台应符合GJB 367.2中第3章的规定。
4.7.9.6.2试验方法
a.将无包装的样品按正常工作位置(不接电源)紧固在颠震试验台上;着试验样品在实际使用中有多种安装状态时,应选择对其最不利的状态进行安装,但不得倒置;
b.根据实际安装的舰船类别,按表2规定的试验严酷等级,在垂直轴线上进行试验;
c.试验后,按3.14.6条的规定进行检测。
4.7.9.7振动试验
4.7.9.7.1试验设备
正弦振动试验台(以下简称振动台)应符合GJB 150.16的规定。
4.7.9.7.2试验方法
a.用适配的夹具将无包装的试验样品紧固在振动试验台上(样品和夹具组合重心的垂线应位于振动台面的中心附近),应使激振力直接传给样品,而不要经过减振脚、把手或其它缓冲装置,并应避免紧同样品的装置件在振动试验中产生自身共振;
b. 按表3的规定,沿试验样品三个互相垂直轴向的每一个轴向逐一进行扫描振动试验;
c.试验后,按3.14.7条的规定进行检测。
4.7.9.8湿热试验
4.7,9.8,1试验设备
湿热试验箱应符合GJB 150.9中第3章的规定。
4.7.9.8.2试验方法
a. 将试验样品在温度为40~50℃的条件下干燥2h;
b.将试验样品在温度为25±5℃、相对湿度为50%的试验箱内处理24h;
c.按图2的规定调节温箱的温、湿度,进行5个24h的周期试验;
d. 5个周期试验后,在25±5℃、相对湿度为45%~55%条件下放置24h,并按3.14.8
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图2
4.7.9.9 霉菌试验
4.7. 9.9.1试验设备
应符合GJB 367.2中第2章的规定。
4.7.9.9.2试验周期
试验周期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a. 若仅需对试验样品作外观检查时,试验周期为28d;
b. 若需对长霉后试验样品的性能及使用影响进行评价,则应选用84d的试验周期。
4. 7.9.9.3试验前的准备
试验前的准备按GJB 367.2中《412霉菌试验》的4.1条规定。
4.7.9.9.4试验方法
a. 用喷雾器(或其它雾化装置)将混合孢子悬浮液洒到按GJB 367.2中《412 霉菌试验》的4.1.4.4条规定经受潮处理的试验样品与对照布条表面上,呈均匀的细霉状;
b.将感染细菌孢子后的试验样品及对照布条置入试验箱内,并开始计算试验周期。
c.试验箱必须按下列条件每天重复一次,直至预定的周期数:
温度:30±1℃,相对湿度:90%~100%,持续20h;
温度:25±1℃,相对湿度:95%~100%.持续2h;
温、湿度渐变时间在1~2h内完成。在变换期间,温度必须保持在24~31℃之间,相
对湿度达到90%以上。
d.在试验箱内培养7d,对照布条未发现霉菌生长,则试验无效,应分析原因,排除不利因素,重新开始试验。
若试验中,由于试验设备因素产生异常而中断试验,可参照附录A(参考件)规定处理。
e.试验期间试验箱内每7d换气一次。换气时应与试验箱内温、湿度交变循环时间结合进行,以避免试验箱内温、湿度变动频繁;
f. 试验周期结束后,立即进行外观检查,检查时不得破坏霉菌生长区域。外观检查时以目测为主,必要时可使用放大镜或其它仪器进行判断。检查时应记录霉菌生长部位、覆盖面积、颜色、生长形式、生长密度和厚度。霉菌生长试验结果按表9规定进行评定。
表9
等 级 |
长霉程度 |
霉 菌 生 长 描 述 |
O |
不生长 |
未见霉菌生长。 |
1
|
微量生长
|
霉菌生长和繁殖稀少,或局限。基质很少被利用或未被破坏。几乎未发现化学、物理和结构的变化。 |
2 |
轻微生长 |
霉菌的菌落断续漫延或零散地分布予基质表面。中程度的繁殖。 |
3 |
中t生长 |
霉菌较大量生长和繁殖。基质表面呈化学、物理或结构上的变化。 |
4 |
严重生长 |
霉菌大量生长和繁殖,基质被迅速分解或变质。 |
g.外观检验并恢复1h后,按3.14.9条的规定进行检测。
4.7.9.10盐雾试验
4.7.9.10.1试验设备
应符合GJB 150.11中第3章的规定。
4.7.9.10.2试前准备
a.采用化学纯的氯化钠和蒸馏水或去离子水配制盐容液。所用水的电阻率不低于
500Ω.m,可在盐溶液中加入四硼酸钠作PH稳定剂,用量为每75升加不超过0.7g的四硼酸钠。
b.彻底消除试验样品表面上的灰尘与油污等,所用清洗的方法不应影响盐雾对试验样品的腐蚀作用,清洗剂不得有腐蚀作用,也不能形成保护性薄膜。
4.7.9.10.3试验方法
a. 将无包装的试验样品按正常工作位置放入试验箱内。将箱温调节到35±2℃,保持2h。
b. 用配制好的盐溶液连续喷雾48h或采用喷雾24h,干燥24h为一个周期的方式交替喷雾,共进行4个周期。在整个试验期间每隔24h至少测量一次盐雾沉降率和收集液的PH值。沉降率的范围应为1.0~2.0ml/80cm2.h.否则,这段时间的喷雾应重新进行。
c.取出试验样品,并在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干燥48h后按3.14 .10条的规定进行检测。
4.7.10可靠性
录音设备的可靠性试验按GB/T 12165的规定进行,其中试验温度为40±3℃。
4.7. 11维修性
录音设备的维修性试验方法应符合GJB 368.5的规定,具体试验方法由产品规范规定。
4.7.12包装检验
4.7.12.1封存和包装
按GJB 150.18中试验l的规定进行运输跌落试验。试验后,按5,1条的规定进行检测。
4.7.12.2装箱和标志
用目测法检查设备的装箱和标志。
5交货准备
5.1封存和包装
设备的包装应能防潮、防震和防尘。包装完好的设备经受4,7.12.1条规定的试验后,其外观、结构和主要性能应分别符合3.3条、3.4条和表1的规定。
5.2装箱
除合同或订货单中另有规定外,包装箱内应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和设备的附件等。包装贮运标志和收发货标志应分别符合GB 191和GB 3688的规定。
5,3运输和贮存
5.3.1运输
包装完好的产品可使用正常的陆、海、空交通工具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强烈振动和雨雪直接淋袭。
5.3.2贮存
包装完好的产品应贮存在通风良好、温度在-15—45℃、相对湿度不大于80%、周围无有害气体的条件下。贮存期由产品规范规定。
5.4标志
除合同或订货单中另有规定外,产品包装上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型号及名称;
b. 制造厂名;
c. 出厂日期;
d.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e.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6说明事项
6.1预定用途
本规范所规定的设备是海军舰船通信自动录音设备。
6.2订货文件内容
合同或订货单中应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a. 本规范的名称和编号;
b. 类型;
c. 设备型号、名称;
d. 数量;
e. 封装、包装和装箱级别。
附录A
霉菌试验中断后的处理
(参考件)
Al由于试验设备产生故障而中断试验时,应分析故障产生的原因,记人试验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A2若试验中断于试验期的前7d以内,试验应重新进行。
A3若试验中断于试验期的7d以后,则按附录A3.1、A3.2与A3.3条规定进行处理。
A3.1试验箱内温度升高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试验应重新进行:
a. 温度升高到40℃以上;
b. 温度超过31℃达4h以上;
c. 对照样品上的霉菌因超温影响有衰退现象;
d. 温度升高期间相对湿度低于50%以下。
除上述情况外,应及时恢复试验条件,继续试验。
A3.2试验箱内温度降低,相对湿度仍符合标准时,对照样品上生长的霉菌未有衰退痕迹,可恢复试验条件继续试验。
A3.3试验箱内湿度降低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试验应重新进行:
a,相对湿度应低子50%;
b.相对湿度降低到70%以下达4h之久;
c.对照样品上生长的霉菌,因湿度降低而产生了准衰退现象。
除以上述情况外,湿度稍有偏低,应及时恢复试验条件继续试验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由中国电子标准化研究所和嘉兴有线电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旭进、周乃存、邱国群、杨详生。
计划项目代号:B4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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