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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 20505 1995 无线调制解调器通用规范

时间:2012-5-28 14:42:50 作者:标准吧 来源:SJ 阅读:2389次
SJ 20505 1995 无线调制解调器通用规范

无线调制解调器通用规范

1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短波、超短波调制解调器的通用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短波、超短波调制解调器的设计、生产和验收。本规范是制定有关产品规范的基本依据。

1.3分类

    设备按传输信道分为短波调制解调器和超短波调制解调器两类。

2引用文件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454—82       数据终端设备(DTE)和数据电路终接设备(DCE)之间的接口电路定义

GB 4943—90       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的安全

GB 6107—85       使用串行二进制数据交换.的数据终端设备和数据电路终接设备之间的

接口

GJB 151—86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

GJB 152—86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

GJB 179—86       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GJB 367.2—87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环境试验方法

GJB 367, 3—87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可靠性鉴定试验和验收试验方法

GJB 367.5—87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GJB 880—90       军用短波单边带通信系统接口

3.1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

3.2可靠性

SJ 20505-1995 无线调制解调器通用规范)不小予2400h,具体要求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3.3设计

    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误码,设备应具备差错控制功能。

3.4结构

    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及环境条件,在产品规范中规定结构要求。

3.5维修性

3.5.1换板维修,平均维修时间(MTTR)不大予30min。

3.5.2设备应具有自检和一定的故障诊断能力。

3.6运输性

3.6.1包装好的设备应能适应公路、铁路、海运、航空等形式的运输。

3.6.2包装好的设备应能满足GJB 367.5中5.5条运输试验要求。

3.7性能特性

3.7.1电气性能

3.7.1.1.信息速率(见4.8.9.1.1条)

3.7.1.1.1短波调制解调器(DCE)与DTE接口间可以同步或起止格式传输数据,信息速率

为50,75,100,150,300,600,1200,2400bit/s可选。

3.7.1.1.2超短波调制解调器(DCE)与DTE接口间可以同步式或起止格式传输数据,信息

速率为300,600,1200,2400,4800,7200,9600,14400, 19200bit/s可选。

3.7.1.2工作方式(见4.8.9.1.2条)

3.7.1.2.1短波调制解调器工作方式:全双工或半双工。

3.7.1.2.2超短波调制解调器工作方式;全双工或半双工。

3.7.1.3传输信号有效带宽(见4.8.9.1.3条)。

3.7.1.3.1  短波调制解调器至信道机话音口传输信号有效带宽在300~3000Hz范围之内,至数据口的带宽由产品规范规定。

3.7.1.3.2超短波调制解调器至信道机话音口传输信号有效带宽在300~3000Hz范围之内,

至数据口的带宽由产品规范规定。

3.7.1.4抗白噪声(见4.8.9.1.4条)  .

3.7.1.4.1信息速率为2400bit/s,短波调制解调器在信噪比为9.5dB时(信号电平OdBm);

误码率小于或等于l×10-4,其它速率的.抗白噪声指标由产品规范规定。

3.7.1.4.2信息速率为2400bit/s,超短波调制解调器在信噪比为16dB时(信号电平0dBm).

误码率小于或等于l×10-4,其它速率的抗白噪声指标由产品规范规定。

3.7.1.5发端输出电平动态范围(见4.8.9.1.5条)

3.7.1.5.1短波调制解调器发端输出电平动态范围不劣于- 16~5dBm。

3.7.1.5.2超短波调制解调器发端输出电平动态范围不劣于- 16~5dBm。

3.7.1.6收端输入电平动态范围(见4.8.9.1.6条)

3.7.1.6.1短波调制解调器收端输入电平动态范围不劣于-20~10dBm。

3.7.1.6.2超短波调制解调器收端输入电平动态范围不劣于- 20~10dBm。

3.7.1.7发端输出阻抗(见4.8.9.1.7条)

3.7.1.7.1短波调制解调器发端输出阻抗600Ω±10%(平衡)。

3.7.1.7.2超短波调制解调器发端输出阻抗600Ω±10%(不平衡)o

3.7.1.8收端输入阻抗(见4.8.9.1.8条)

3.7.1.8.1短波调制解调器收端输入阻抗600Ω±10%(不平衡)o

3.7.1.8.2超短波调制解调器收端输入阻抗600Ω±10.%(不平衡)。

3.7.1.9频率偏移校正(见4.8.9.1.9条)

3.7.1.9.1短波调制解调器频率偏移校正范围不劣于士75Hz,跟踪速率不小于3Hz/s。

 3.7.1.9.2超短波调制解调器对此项可不作规定。

3.7.1.10同步时间(见4.8.9.1.10条)

3.7.1.10.1短波调制解调器应在由产品规范中规定的时间内建立可靠同步.失步后应能自

动恢复。

3.7.1.10.2超短波调制解调器应在由产品规范中规定的时间内建立可靠同步,失步后应能

自动恢复。

3.7.2接口(见4.8.9.2条)

3.7.2.1短波调制解调器(DCE)与DTE间的接口应符合GB 3454、GB 6107的规定,与信道

机接口为15芯矩形孔式插座,定义见表10

 3.7.2.2超短波调制解调器(DCE)- DTE间的接口应符合GB 3454、GB 6107的规定,与信

道机接口为9芯矩形孔式插座,定义见表2。

表1

    引脚序号

    定    义

 

l

发信号l

2

发信号

3

4

5

收信号l

6

收信号2

7

8

 

9   

收信号1—

 

10

收信号2—

 

11

 

12

 

13

键控线I(PTT)

 

14

键控线2(PTT)

 

15

 

表2

    引脚序号

    定    义

l

发信号

2

3

GND

4

5

收信号

6

键控线(PTT)

7

12V输入

8

9

 

3.7.3电源适应性(觅4.8.9.3条)

3.7.3.1交流电源适应能力:SJ 20505-1995 无线调制解调器通用规范,50±3Hzo

3.7.3.2直流电源适应能力:标称值±10%。

3.7.4遥控内容、方式、距离

    由产品规范规定。

3.8安全性

3.8.1  设备的安全性应符合GB 4943的要求。

3.8.2设备所有高于24V电压的易触及部位均应有保护措施,并加注安全标记。

3.8.3设备对地泄漏电流值不大于0.75mA(见4.8.10.1条)。

3.8.4设备抗电强度的施加电压值应符合GB 4943中5.3条表15A的规定,具体数值及要求

在产品规范中规定(见4.8.10.2条)。

3.9环境要求

3.9.1温度要求(见4.8.11.1条)

    设备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贮存和运输。温度范围的上下限值可在表3表4中选择,由产品规范规定。

  

等级

工作温度

贮存温度

45

55

55

65

65

表4

    等    级

    工作温度

    ℃

    贮存温度

    ℃

    Ⅰ

      0

    -40

    Ⅱ

    - 10

    - 50

    Ⅲ

    - 25

   —

 

3.9.2湿热要求(见4.8.11.2条)

    设备在温度30~60℃,相对湿度95%的湿热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贮存和运输。

3.9.3振动要求(见4.8.11.3条)

    设备振动条件的严酷度等级从GJB 367.2“409振动试验”表409—1和表409—2中选择,由产品规范规定。

3.9.4冲击要求(见4.8.11.4条)

    设备冲击条件的严酷度等级从GJB 367.2“408冲击试验”表408—l、表408—2、表408—3和表408—4中选择,由产品规范规定。

3.9.5运输包装件跌落要求I见4.8.11.5条)

包装好的设备经跌落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跌落试验严酷度等级见表5。

    表5    .

包装件质量

kg

跌落高度

mm

≤10

1050

> 10~25

950

>25~50

650

>50~75

500

>75

450

 

3.9.6特殊环境条件(见4.8.11.6条)

    低气压、浸渍、砂尘、漏雨、霉菌、盐雾等特殊环境条件依产品用途按GJB 367.2中有关条文由产品规范规定。

3.10供电及功耗要求(见4.8.12条)

    供电及功耗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3.11  电磁兼容性要求(见4.8.13条)

  传导发射要求,传导敏感度要求,辐射发射要求,辐射敏感度要求j应根据产品特点,按

GJB 151中相应部分的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3.12外观质量(见4.8.3条)

3.12.1  设备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划伤、毛刺、裂缝、变形和污染等等;涂层应均匀,无凝结、脱落、气泡、漆膜龟裂及磨损等现象;金属零部件不应有锈蚀及其它机械损伤。

3.12.2所有接插件易于插拔,接触良好,开关、按键应灵活可靠,零部件、紧固件应无松动,整件安装牢固可靠。

3.12.3说明功能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清晰、端正、牢固,且不会因操作而明显褪色和磨损。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中的任二检验项目进行检查。

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

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

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  鉴定检验;

    b.  质量一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检验均应在下述条件下进行:

    环境温度:15~35℃;

    相对湿度:20%~80%;

    大气压力:试验场所气压。

4.4缺陷分类、不合格品分类

    缺陷分类及不合格品分类见附录A(补充件)。

4.5鉴定检验

4.5.1产品在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应通过鉴定检验。

4.5.2鉴定检验由承制方质量检验部门和军事代表室共同进行,或由定型主管部门委托的检

验单位进行。

4.5.3样品数量

    除可靠性试验的样品数另有规定外,其它检验项目承制方至少应提供2台样品进行鉴定

检验。

4.5.4检验项目

    检验的项目和顺序见表6。

表6

    检验项目

    检  验  分  类

  要求章条号

  检验章条号

 

  质量一致性检验

 

鉴定检验

A组检验

C组检验

D组检验

  l

  外观质量

  3.12

  4.8.3

  2

  结构

  3.4

  4.8.6

  3

  功耗

  3.10

  4.8.12

    续表6

    检验项目

    检  验  分  类

  要求章条号

  检验章条号

 

  质量一致性检验

 

鉴定检验

A组检验

C组检验

D组检验

4

安全

对地泄漏电流

3.8.3

4.8.10.1

抗电强度

3.8.4

4.8.10.2

 

 

5

性能特性

信息速率

3.7.1.1

4.8.9.1.1

工作方式

3.7.1.2

4.8.9.1.2

传输信号带宽

3.7.1.3

4.8.9.1.3

抗白噪声

3.7.1.4

4.8.9.1.4

发端输出电平

3.7.1.5

4.8.9.1.5

收端输入电平

3.7.1.6

4.8.9.1.6

发端输出阻抗

3.7.1.7

4.8.9.1.7

收端输入阻抗

3.7.1.8

4.8.9.1.8

频率偏移校正

3.7.1.9

4.8.9.1.9

同步时间

3.7.1.10

4.8.9.1.10

6

接口

3.7.2

4.8.9.2

7

电源适应性

3.7.3

4.8.9.3

8

差错控制功能

3.3

4.8.5

9

电磁兼容性

3.11

4.8.13

10

环境试验

低温

3.9.1

4.8.11.1.1

高温

3.9.1

4.8.11.1.2

湿热

3.9.2

4.8.11.2

振动

3.9.3

4.8.11.3

冲击

3.9.4

4.8.11.4

跌落

3.9.5

4.8.11.5

特殊环境

 

3.9.6

4.8.11.6

11

包装

5.1  5.2.2

4.7

12

运输

3.6.2

4.8.8

13

维修性

3.5.1

4.8.7

14

可靠性

3.2

4.8.4

 

  注:①“○”表示必做项目。

      ②“一”表示不进行项目。

     ③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可在产品规范中酌情增减检验项目。

4.5.5鉴定检验合格判据

    受检样品的所有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满足按本规范及产品规范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    、

    除可靠性试验外,在检验中出现故障或某项目未达到要求时,应停止检验,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提出故障分析报告后,继续或重新进行该项目的检验。若在以后的试验中再次出现故障或某项目未达到要求时,仍应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提出故障分析报告后,重新进行鉴定检验。

4.5.6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为保持产品鉴定合格资格的有效性,承制方应定期向合格鉴定单位提交测试报告,一般为一年一次。

4.6质量一致性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C、D组检验。

4.6.1 A组检验

4.6.1.1检验项目及顺序

    A组检查的项目及顺序按表6规定进行。

4.6.1.2检验方式

    根据产品批量和质量的要求,可采用全数检验或抽样检验,具体方式由产品规范规定。

4.6.1.2.1全数检验

    对承制方提交的检验批的全部单位产品,按本规范4.6.1.1条规定的检验项目逐台地进

行A组检验。其所要求的批质量(用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或百分不合格品率表示)若无其它

规定可选用表7或表8的数值,具体由产品规范规定。

    表7

 

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值

严重缺陷

4.0

6.5

轻缺陷

10

15

 

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值

严重不合格品

1.5

2.5

轻不合格品

6.5

10

 

4.6.1.2.1.1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累计缺陷数或不合格品数,按GJB 179中1.14或1.13条中公式计算每百单位产品的缺陷数或百分不合格品率,如该值等于小于规定值则判该批产品为人组检验合

格。

    A组检验不允许有致命缺陷,若发现致命缺陷则该检验批及可能存在此类致命缺陷的批

均被拒收。

4.6.1.2.1.2重新检验

    A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其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提交批与新提交批应分开,并清楚地标以重新检验批的标志。

    如果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该批作拒收处理,退回承制方返修。

 4.6.1.2.2抽样检验

4.6.1.2.2.1抽样方案

    除非另有规定,A组抽样检验的检查程序及检查的实施应按GJB 179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采用一般检查水平Ⅱ的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可接收质量水平(AQL)由产品规范规定,若无其它规定,可选用表7或表8中给出的数值。

4.6.1.2.2.2合格判据

    根据样品检验的结果,若在样品中发现的缺陷数或百分不合格品率小于或等于可接受判

定数-则判该批为A组检验合格,若在样品中发现的缺陷数或不合格品率大于或等于不可接

受判定数,则判该批为A组检验不合格。

4.6.1.2.2.3重新检验

    A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按.4.6.1.2.1.2条处理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的批应采取加严检查。

    重新检验仍不合格时,应将该批产品按拒收处理退回承制方全部返修。

4.6.2C组检验

4.6.2.1检验项目及顺序

    除非另有规定.C组检验的项目及顺序一般按表6的规定,C组检验是在已通过A组检验的批中抽取样品进行。

4.6.2.2抽样方案

    除非另有规定,C组检验的抽样方案一般采用特殊检查水平S--2的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可接收质量水平(AQL)由产品规范规定。

4.6.2.3合格判据

    根据样品检验结果.若在样品中发现缺陷数或百分不合格品率小于或等于接收判定数,则该批产品判为C组检验合格,若在样品中发现缺陷数或不合格品率大于或等于不可接收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C组检验不合格。

4.6.,2.4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C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将所发现的或潜在的损伤修复,并经A组检验合格后才能交付。

4.6.2.5检验周期

    除非另有规定,C组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如订购方在合同中有要求时也应进行C组检验。

4.6.3D组检验

    D组检验是产品的可靠性检验。

4.6.3.1检验项目

    检验的项目按表6的规定进行。

4.6:3.2抽样方案

    D组检验应在已通过A组和C组检验的产品上进行,样品抽样数按表9。

表9

批量大小

最佳样品效

最大样品数

l~3

全部

全部

4~l6

3

9

17~52

5

15

53~96

8

19

97~200

13

21

 

4.6.3.3样品处理

    D组检验的样品处理由产品规范或合同规定。

4.6.3.4检验周期

    对连续生产批量较大的产品,由承制方和订购方协商可定期进行D组检验,一般每年一

次。

4.6.4不合格

    如果样品未通过C组或D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

通知合格鉴定单位。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后,应根据合格鉴定单位的意见,重新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若试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的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

4.7包装检验

    包装检验项目、抽样方案及合格判据按GJB 367.5中第6章的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4.8检验方法

4.8.1检验条件

    除环境、可靠性试验外,其它试验均在本规范4.3条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4.8.2检验设备、仪器

    检验用设备及仪器见表10,应计量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表10

    设备名称

    技  术  要  求

    备    注

白噪声发生器

20Hz~20kHz,0.4mV~~4V

 

万用表

表头精度±1%.可测电压电流,电阻

 

有效值电压表

lOmV-~300V, ±2.5%

 

误码仪

记码速率大于19.2kbit/s.码翟为“511”码。

 

线性相加器

l00~3000Hz内波动不大干3dBm

  可自制,计量合格

频谱仪

测试频率范围覆盖300~3000H~

 

短波信道模拟器

产生频率偏移绝对值大于75Hz.频偏速率大于3Hz/s

 

带通滤波器

300~3000Hz

  可自制,计量合格

 

4.8.3外观质量检查

    用目测法或简单方法进行外观质量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范3.12的要求。

4.8.4可靠性试验方法

4.8.4.1试验要求

    a. 每台产品在进行可靠性试验前,都应经高温老化处理,以便剔除早期失效。老化预处理的时间、条件、程序由产品规范规定,老化时间要经过摸底试验来确定。

    b. 在老化期间发生的故障,均要作记录和分析,但不记入正式试验数据之中;

    c   在试验前,要制订失效判据准则,以明确规定试验中发生的各种失效-哪些是关联失效,哪些是非关联失效,产品规范中应有具体规定;

    d. 在试验中发生的故障要立即进行修复,并且要记录修复时间;

    e .试验中要详细记录累计相关试验时间,相关故障数。

4.8.4.2试验条件

    可靠性的试验条件应符合GJB 367.3中的要求,具体由产品规范规定。‘

4.8.4.3试验方案

    可靠性鉴定试验和可靠性验收试验的方案按GJB 367.3选取,具体方案由产品规范规定。

4.8.5设计检查

     对3.3条差错控制功能检查是:将收、发直接连通,在发端产生能被收端纠正的各种组合的错误码,再将这些码进行调制以后发送、接收端解调和解码后应无误码。

4.8.6结构检查

    用目测法检验。

4.8.7维修性检查

    用更换备件计时法检查3.5.1条。

4.8.8运输性试验

    按GJB 367.5中5.5条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束后,对样机进行最后检测,应满足本规范

3.6.2条的要求。

4.8.9性能特性测试

4.8.9.1.电气测试

4.8.9.1.1信息速率测试

    测试连接如图1.参考设备(DTE)及被测设备数据口工作于被测试速率,一方参考设备发出固定的文本文件,另一方参考设备应能收到正确的文本文件。用目测法检验即可。

                                 SJ 20505-1995 无线调制解调器通用规范

4.8.9.1.2工作方式测试

    测试连接如图1,设备处正常工作状态,对于全双工的被测设备,参考设备应能同时收发数据;对于半双工的被测设备,参考设备应能分别发送和接收效据,用目测法检验即可。

4.8.9.1.3传输信号有效带宽测试

  测试连接如图2.参考设备处正常工作状态,发端输出信号至频谱仪,信号的带宽应符合

3.7.1.3条中的要求。

          SJ 20505-1995 无线调制解调器通用规范

4.8.9.1.4抗白噪声测试

SJ 20505-1995 无线调制解调器通用规范     

    测试连接如图3.被测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调整信噪比(信号电平0dBm)并测试误码

率,应满足3.7.1.4条的要求。

4.8.9.1.5发端输出电平动态范围测试

    测试连接如图4.被测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端信号输至有效值电压表。测试输出信号电平动态范围.应达到本规范3.7.1.5条中规定的要求

                         SJ 20505-1995 无线调制解调器通用规范  

4.8.9.1.6收端输入电平动态范围测试

测试连接如图5,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收发端用导线互连,有效值电压表并接于收端输入端,调节发端输出电平,测试收端输入电平动态范围,应达到本规范3.7.1.6条中规定的要求。

SJ 20505-1995 无线调制解调器通用规范

 

4.8.9.1.7发端

SJ 20505-1995 无线调制解调器通用规范     

    测试连接如图6.被测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开关S断开,调节发端输出电平,使有效值电压表读数为1V;然后合上开关S,调节电位器,使有效值电压表读数为O.5V;开关S断开,万用表测电位器阻值即为发端输出阻抗,应满足本规范3.7.1.7条中规定的要求。

4.8.6.1.8收端输入阻抗测试

    SJ 20505-1995 无线调制解调器通用规范

    测试连接如图7,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开关S置“l”,调节发端输出电平使有效值电压表读数为600mV,环路电流为ImA,然后S置“2”电压表读出的毫伏数即为收端输入阻抗值,

应满足本规范3.7.1.8条中规定的要求。

4.8.9.1.9频率偏移校正测试

参考设备

SJ 20505-1995 无线调制解调器通用规范                    

    测试连接如图8,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使信道模拟器产生本规范3.7.1.9中规定值以内的频偏,设备应无误码。

    跟踪速率:频偏在本规范3.7.1.9中规定的跟踪速率范围内变化时应无误码。

4.8.9.1.10同步时间测试

    测试连接如图9.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收发端用导线连通。计算发端复位到收端同步建立的时间,应达到产品规范中规定的要求。

SJ 20505-1995 无线调制解调器通用规范            

4.8.9.2接口测试

4.8.9.2.1短波调制解调器接口测试

    SJ 20505-1995 无线调制解调器通用规范

    按3.7.2.1规定和表l定义,测试连接如图10,组成点对点通信。信道机从信道接收到的信号先传输至被测测备的收信道l,两点之间应能进行数据传输,然后测试收信道2。

4.8.9.2.2超短波调制解调器接口测试

    按3.7.2.1规定和表2定义,测试连接如图10.组成点对点通信。两点之间应能进行数据传输。

4.8.9.3电源适应性测试

4.8.9.3.1交流电源适应能力测试

 交流供电电源频率在50±3Hz范围内,电压在220V:i!%内变化,被测设备应能正常工

作。

4.8.9.3.2直流电源适应能力测试

    调节直流供电电源电压,使其偏离标称值±10%,被测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4.8.10安全测试

4.8.10.1对地泄漏电流测试

    按GB 4943中5.2.3条规定的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3.8.3条的要求。

4.8.10.2抗电强度测试

    按GB 4943中5.3.2条规定的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3.8.4条的要求。

4.8.11环境试验

4.8.11.1温度试验

4.8.11,1.1低温试验

    低温试验应按GJB 367.2中“401低温试验”规定的方法进行,有关细节及测试由产品规范规定。

4.8.11.1.2高温试验

    高温试验应按GJB 367.2中“402高温试验”规定的方法进行,有关细节及测试由产品规范规定。

 4.8.11.2湿热试验

    湿热试验应按GJB 367.2中“411湿热试验”规定的方法进行,有关细节及测试由产品规范规定。

4.8.11.3振动试验

    振动试验应按GJB 367.2中“409.振动试验”规定的方法进行,有关细节及测试由产品规范规定。

4.8.11.4冲击试验

    冲击试验应按GJB 367.2中“408冲击试验”规定的方法进行,有关细节及测试由产品规范规定。

4.8.11.5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

    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应按GJB 367.5中5.7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有关细节及测试由产品

规范规定。

4.8.11.6特殊环境试验

    按GJB 367.2中有关条款规定的方法进行,具体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4.8.12功耗检查

    功耗检查方法由产品规范规定。

4.8.13电磁兼容性试验

4.8.13.1传导发射试验

    产品的传导发射试验应按GJB 152中第一篇“传导发射的测量”的有关条规定的方法进

行,具体由产品规范规定。

4.8.13.2传导敏感度试验

    产品的传导敏感度试验应按GJB 152中第二篇“传导敏感度的测量”的有关条规定的方法进行,具体由产品规范规定。

4.8.13.3辐射发射试验

    产品的辐射发射试验应按GJB 152中第三篇“辐射发射的测量”的有关条规定的方法进

行,具体由产品规范规定。

4.8.13.4辐射敏感度试验

    产品的辐射敏感度试验应按GJB 152中第四篇“辐射敏感度的测量”有关条规定的方法进行,具体由产品规范规定。

4.8.14包装检查

    用目测法进行包装检查,应符合本规范5.1,5.2.2条的规定。

5交货准备

5.1包装

5.1.1经验收合格的产品用产品规范规定的包装箱包装。

5.1.2包装箱应符合防潮、防尘、防震等要求。

5.1.3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履历书、备附件清单及随机的文件清单等。

6.2标志

6.2.1产品标志

    产品上应标有产品型号、名称、制造厂名、编号、出厂年、月、日。

5.2.2包装标志

    包装箱外应标有产品型号、名称、编号、重量、体积、出厂年、月、日、制造厂名,并喷刷或贴有“小心轻放。、“怕湿”、“向上”等运输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包装箱外喷刷或贴的标志不应因运输条件和自然条件而褪色、变色、脱落。

5.3运输和贮存

5.3.1运输

    包装好的设备可适应任何交通工具的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的振动和碰撞。严禁

抛跌,防止雨雪直接淋袭、太阳久晒、接触腐蚀性气体及机械损伤。

5.3.2贮存

5.3.2.1包装好的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应防雨、防尘和防止机械损伤。

5.3.2.2存放设备的仓库环境温度为- 20℃~40℃,相对湿度30% ~85%.室内应无酸、碱

及其它腐蚀性气体,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冲击、强磁场作用。包装箱应垫离地面至少20cm.距

离四壁应不少于50cm,距离取暖设备不少于1m。

5.3.2.3在上述贮存条件下,贮存期由产品规范规定。


附录A(标准的附录)

  缺陷分类及不合格品分类

A1缺陷分类

    a,致命缺陷:对使用、维修人员及设备可能造成危害或不安全的缺陷;

    b.严重缺陷:导致设备能力严重下降或严重降低产品实用性能的缺陷;

    c.轻缺陷:不会导致设备能力严重下降也不会严重降低产品实用性能,只会轻微影响产品操作使用的缺陷。

A2各类缺陷的判定

A2.1致命缺陷

    a.  设备的机壳和操作部位带电,其值超过安全值(24V);

    b.  机内有引起短路造成不安全因素的金属杂物;

    c.  其它有可能导致不安全的缺陷。    。

A2..2严重缺陷

    a.  机器不能正常工作;

    b.  主要性能指标未达到规定的要求;

    c.  环境试验中主要性能严重下降或出现断线或关键零部件严重损坏使设备不能正常工作;

    d.  元器件、零部件缺少、变形、损坏、滑丝、装配不当,引起设备不能使用或使用性能严重下降o

    e.  机内存在能引起接触不良,机械卡滞的杂物;

    f.  断丝、虚焊、漏焊、脱焊、导线严重烫伤及因机架布线不良有潜在开路,短路危险或印制板定位超过规定标,并产生接触不良等现象,影响使用性能。    .

A2.3轻缺陷

    a.  发端输出阻抗或收端输入阻抗未达到产品规范中规定的要求;

    b.  发端输出电平动态范围未达到产品规范中规定的要求;

    c. 功耗超过产品规范中规定的值;

    d.  显示器功能不正常;

    e. 印制板线条、焊盘翘起;

    f. 导线轻度烫伤、断股(1/3以下).导线焊接头太长、裸露多;

    g. 焊点有气孔、堆锡; 

    h. 元器件、零件轻度松动,但不会降低产品使用性能;

.  i. 外壳、框架变形,开关错位,造成误判;

    j. 紧固件缺少、松动、破裂、螺钉口损坏;

    k.  元器件,零部件标记不清或无标记,金属件有轻度氧化;

    1.  漆层,镀层不均匀,轻微起泡,脱落,有划痕;

    m.  机械试验中出现另部件松动;

    n.  备附件错装,漏装或质量不合格;

    o.  包装箱标记不清或没有,箱体开裂,缝隙大。产品缺少铭牌或铭牌脱落。

A3不合格品分类

    凡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缺陷的单位产品即为不合格品,通常不合格品分类如下:

    a.  致命不合格品:凡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致命缺陷的不合格品称为致命不合格品;

    b.  严重不合格品:没有致命缺陷的产品,但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严重缺陷的不合格品称为严重不合格品;

    c.轻不合格品:没有致命缺陷、严重缺陷的产品,但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轻缺陷的产品称为不合格品。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由常州电子计算机厂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周大刚、许建华、薛斌南。

计划项目号:B2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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