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部标准
矩形波导组件总技术条件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矩形直波导、弯波导和扭波导组件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这些
波导组件与其他波导元件相连接,供无线电设备及仪器用.
1 分类型号和代号
1.1分类
本总技术条件包括矩形直、弯和扭波导组件各系列,其详细分类如下。
a. 直波导组件系列l
b. H面圆弧弯波导组件系列(其中分90°、60°和45°弯组件);
c. E面圆弧弯波导组件系列(其中分90°、60°和45°弯组件);
d. 90°、60°、45°圆弧扭波导组件系列;
e. H面切角弯波导组件系列(90°、60°和45°弯组件)I
f. E面切角弯波导组件系列(其中分90°、60°和45°弯组件)l
g. 90°阶梯扭波导组件系列.
1.2组件的型号及代号
1.2.1组件的型号应符合SJ1632-80《波导元件型号命名方法》.但在本技术条件中的型号第三部分“顺序号”,是用有意义的“代号”所代替,其具体意义是:顺序
号的前两位数字表示直波导组件的长度代号或弯、扭波导组件的角度代号,见表1;而
顺序号的第三位数字表示结构型式和材料的代号,见表2.
表l波导组件长度尺寸或角度代号
符号 名称 |
L,mm
|
θ
| ||||||||||||||
长度或角度 |
6.25 |
12.5 |
18.75 |
25 |
37.5 |
62.5 |
75 |
100 |
125 |
150 |
200 |
250 |
90 |
60 |
45 | |
代号 |
00 |
01 |
02 |
03 |
04 |
06 |
07 |
08 |
09 |
10 |
11 |
12 |
90 |
60 |
45 | |
长度 |
300 |
400 |
500 |
600 |
800 |
1200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3500 |
5000 |
|
|
| |
代号 |
13 |
14 |
15 |
16 |
17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
|
| |
表2波导组件结构型式代号
频段划分 |
BJ-32~BJ-70 |
BJ-84~BJ-220 |
BJ-320 |
BJ-32~BJ-70 | ||
法兰盘类型及端接 结构形式代号
组件名称及材料 |
A型 |
B型 |
C型 |
型D | ||
FA和FAE |
FB和FBE |
FB和FBM |
FC和FCB |
FD和FDM | ||
之组件,圆弧弯,圆弧扭,阶梯扭组件 |
黄铜 |
1 |
1 |
3 |
3 |
3 |
铝合金 |
2 |
2 |
4 |
4 |
4 | |
切角弯组件 |
黄铜 |
5 |
5 |
7 |
7 |
7 |
铝合金 |
6 |
6 |
8 |
8 |
8 |
1 .2.2波导组件的标志示例
例l :端接FD和FDM法兰盘的,长度为150mm穴公分黄铜直波导组件
直波导组件 BZ--48--11 3 SJ2338—83
型号的第一,二部分 产品型号
(见SJ1632—80 )
例2 :端接FB和FBE法兰盘的,大三公分黄铜90°E面圆弧波导组件
弩波导组件BWE一84—90 l SJ2340—83
型号的第一、第二部分 产品标准号
(见SJ1632—80)
2技术要求
2.1 各波导组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总技术条件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但产品
标准可以有个别的特殊或例外的技术要求,当这些特殊或例外要求与本总技术条件要求
之间有矛盾时,应以产品标准为准.
2.2组件的电压驻波比,应在表3所示的工作频率范围内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值.
表3
组件所用的 波导管型号 |
工作频率范围,GHz |
组件所用的 波导管型号 |
工作频率范围,GHz |
BJ--22 BJ--26 BJ--32 BJ--40 BJ--48 BJ--58 BJ--7O |
1.70~2.60 2.20~3.30 2.69~3.95 3.30~4.90 3.95~5.85 4.90~7.05 5.85~8.20 |
BJ—84 BJ—100 BJ—120 BJ--140 BJ--220 BJ--320
|
7.05~10.00 8.20~12.40 10.00~15.00 12.40~18.00 18.00~26.50 26.50~40.00
|
2.3组件的结构、尺寸及公差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直波导组件的制造长
度,应从SJ/Z2113--82《波导元件尺寸选择指南》的标准尺寸中选取,其长度的偏差值
按GB1804--79《公差与配合来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中的JSI3.
2.4组件所用的波导管应符合SJ150-65《矩形与扁矩形波导管》的规定.
2.5组件所用的法兰盘应符合SJ213-66《矩形与扁矩形波导法兰盘》的规定.
2.6组件法兰盘端面与波导轴线的垂直角度应为90‘±15'.
2.7组件法兰盘接触端面的平面度应符合SJ213--66《矩形与扁矩形波导法兰盘》
的规定.
2.8组件法兰盘,销钉等与波导的焊接应采用与其材料相适应的银、铝或锡焊料,
其焊接质量应不小低于SJll64—77《钎焊、封接代号及标注方法》的表2中Ⅱ级的要求.
当组件用于密封加压系统时,应无漏气现象.
2.9组件所有内表面的光洁度,其内宽边尺寸大于70mm者应不低于▽6;而小于
70mm者应不低于▽7.法兰盘端面、定位孔表面,抛流槽和密封槽表面的光洁度应符
合SJ213—66的规定,非工作表丽的光洁度应不低于▽4.
2.10所有黄铜组件的内表面l、法兰盘端面(包括孔槽表面)及工作表面应镀银,
铝制件可不进行涂复.
所有组件的外表面及非工作面应涂漆防护,对于用在室内或机内的组件应采用半光
中灰色漆进行涂复l对于用在室外的组件应采用圆防绿色漆进行涂复.
2.11组件的内表面因光滑平整,并且应无圈晕,印痕、裂痕、油污、灰尘,焊料
或其他影响寿命和使用性能的缺陷.
2.12组件的型号发制造厂的商标应在明显的位置进行标记.
3试验方法
3.1 按第2.2条要求对组件的电压驻波比进行测量时,应采用满足测试精度婴求的
试验设备和方法,在第2.2条中相应规定的整个工作频率范围内进行测量.
3.2按第2.3~2.7条的要求,对组件的结构、各有关尺寸及公差、垂直度和平面
进行测量时,应采用满足测量精度的量具或量规进行测量.
3.3按第2.8条的要求对焊接质量及气密性进行检验时,用目测法或比较法检查焊
接质量;气密性的检验采用充气法,即在组件内充有一个大气压的表压,经24小时后其
气压下降量不超过5%者则认为符合要求.气密性也可以用其他等效的方法进行检验.
3.4按第2.9条的要求对光洁度进行检验时,用比较法或用接触法测量Hck值以确
定组件的光洁度.
3.5按第2.10~2.12条的要求.对涂复、表面质量和标记进行检验时,用目测法进
行检查.
4验收规则
4.1 总则
波导组件应经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检验,订贷方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复
验.波导组件的验收检验为逐批检验.
4.2 检验项目
波导组件的检验应包括第2.2条至第2.12条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4.3不合格产品分类
本标准把不合格产品分为两类即重不合格品和轻不合格品.
4.3.1 重不合格品:凡有下列缺陷之一或更多者为重缺陷产品—一电压驻波比、
结构尺寸、公差,法兰盘端面的平面度,光洁度,法兰盘端面与波导轴线的垂直度,组
件的焊接质量、气密性和内表面涂复及光洁度.
4.3.2轻不合格品:凡没有第4.3.1条的缺陷,只有下列缺陷之一或更多者为轻不
合格品一非工作表面光洁度、外表面涂复、外观和标记.
4.4抽样方案
组件的抽样检验应按GB2828-8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的一次抽样方
案.一般检查水平Ⅱ进行,其合格质量水平(AQL),对予重不合格品和轻不合格品的
每百单位产品的不合格品数应分别为l和4.
4.5 1i合格批
若一个检验批不合格,制造厂可以对产品进行返修以纠正其缺陷,或剔除不合格的
产品,并重新提交复验,重新提交的批应采用加严检查进行检验.这样的批应标明为复
验批,并不得和其它批混合交货.
5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标志
5.1.1 产品的标记
产品的标记应按第2.12条规定进行。
5.1.2合格证的标记
每批提交的产品应附有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的检验合格证,其上标明:
a、产品标准号;
b、组件型号;
c、生产日期:
d、制造厂名称或商标以及检验部门的印记。
5.3装箱标记
在每个包装箱内应附有装箱单,其上标明。
a、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b、产品的型号;
c、装箱数量;
d、箱重;
e、装箱日期.
5.2包装和装箱
5.2.1单元包装
每个成品的组件应用适当的材料,如塑料布等进行单元包装,在包装之前,组件的
每个端口应用塞盖封闭,并固紧.
5.2.2装箱
已作单元包装的组件,应装放在一个术制的箱内或纤维板箱内,并且应有相应的防
腐蚀,防水及防物理损伤的措施.每个装箱的运输重量应不超过80公斤.
5.3运输
装好箱的组件,可用任何方式运输.
5.4贮存
包装成箱的组件,应贮放在环境温度为-10~+40℃、相对湿度不大于80%,周围
没有活性化学气体的库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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