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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 20111 92 敌我识别机载应答机通用规范

时间:2012-5-28 14:42:50 作者:标准吧 来源:SJ 阅读:2283次
SJ 20111 92 敌我识别机载应答机通用规范

敌我识别机载应答机通用规范

1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敌我识别机载应答机(以下简称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包装、运输和贮存,是制定产品规范的基本依据

2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或规范的有效版本,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构成本规范的一部分。

GJB 85    机载电子设备定型试验要求

GJB 150.1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总则

GJB 150.3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高温试验

GJB 150.4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低温试验

GJB 150.5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温度冲击试验

GJB150.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温度—高度试验

GJB150.8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淋雨试验.

GJB150.9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湿热试验

GJB150.10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霉菌试验

GJB150.11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盐雾试验

GJB150.12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砂尘试验

GJB150.15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加速度试验

GJB150.1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振动试验

GJB150.18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冲击试验

GJB150.19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温度—湿度—高度

GJB150.20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飞机炮震

GJBl51.1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    总要求

GJB151.2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    机载设备和分系统

GJB158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

GJB181    飞机供电特性及对用电设备的要求

GJB 267    机载雷达设计通用规范

GJB 299    电子设备可靠性预计手册

GJB 358    军用飞机电搭接技术要求

GJB 403.8  舰载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检验规则

GJB 437    军用软件开发规范

GJB 438    军用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GJB 439    军用软件质量规范

GJB 441    机载电子设备机箱、安装架的安装形式和基本尺寸

GJB 450    装备研制与生产的可靠性大纲

GJB 457    机载电子设备通用规范

GJB 899    可靠性鉴定和验收试验

SJ 207     设计文件的编制规则

SJ 2653    设计文件更改方法

SJ 20112    敌我识别应答机电性能测试方法

 

3要求

3.1合格鉴定

    按照本规范和产品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过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

3.2材料

5.1.3条的规定。

3.3元器件和零部件

  产品元器件和零部件的选择和使用要求应符合GJB 457第5.1—5.20条,GJB 267第5.1.2条的规定。

3.4尺寸和重量

3. 4.1在不影响性能、维修、寿命的前提下,应尽量提高体积填充系数,做到体积小,重量轻。

3. 4.2除有特殊规定,产品及各单元机箱,安装架尺寸和安装形式应符合GJB 441的规定。

3.4.3产品尺寸和重量的具体指标应在产品规范中明确规定。

3.5表面状况和颜色

3. 5.1产品的表面处理应符合GJB 457第6.16. 1—6.16.2条的规定。

3·5·2产品的颜色应符合GJB 267第5.2.7条,GJB 457第6.16.3条的规定。

3.6标志和代号

  产品的标志和代号应符合GJB 457第6.32条的规定。

3.7设计

3. 7.1应根据本规范,产品规范进行机械和电性能的优化设计,确保产品在全寿命期间性能稳定,工作可靠,使用安全,操作维修方便。

3.7.2产品的设计应贯彻研制和生产各阶段的标准化综合要求,加强通用化,系列化设计,尽量提高标准化程度.

3.7.3在满足战术要求的前提下,应对产品的寿命、可靠性、维修性、制造成本及使用费用等因索进行综合论证,减少全寿命一周期费用,提高经济性。

3.7.4产品的设计包括产品自身,专用检测仪表和专用工具的设计。

3.7.5产品的热设计应符合GJB 267第5.2.4条的规定。

3.7.6产品使用的微型计算机的选择应与产品的可靠性、环境要求、电磁兼容性要求相适应。

3.7.7产品的软件开发应符合GJB 437的规定,软件质量应符合GJB 438的规定,软件文档编制应符合GJB 439的规定。

3.7'8产品的印制板和模块设计应符合GJB 267第5.2.5条的规定。

3.7.9产品的工艺性设计应符合GJB 267第5.2.3条的规定。

3.7.10设计新产品,应根据应用和发展前景考虑产品的未来增长能力,未来增长能力的设计

应符合GJB 267第5.2.12条的规定。

3.7. 11产品接口的设计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

3·7·12产品输入电源的设计应符合GJB 181的规定,当采用A类供电时应征得飞机设计单位的同意。产品在规定的电源供电时,应达到规定的性能。其能耗指标由产品规范规定。

3.7. 13产品设计中应充分运用人—机环境工程的设计原则和原理,以便在操作,训练,维修中达到安全、可靠、提高效能的目的。人—机环境工程的设计应符合GJB 457第6.8条和GJB 267第5.2.6条的规定。

3.7. 14设计文件是产品生产、调试和验收的依据。除另有规定外,设计文件的齐套应符合SJ207的规定,设计文件的更改应符合SJ 2653的规定。

3.8结构

3. 8.1产品应牢固可靠地固定在飞机上,并应有防松的紧固装置}装拆应迅速方便。

3.8.2产品与飞机的电搭接应符合GJB 358的规定。

3.8.3产品内零件、部件和单元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并有防松、错措施,对可拆卸的零件、部件和单元应拆卸方便,便于维修。

3.8.4产品结构设计应尽量采用标准件、通用件,尽可能采用模块结构。

3.8.5产品机内布局应合理,机箱重心位置尽量低,重量超过10kg时,应安装把手。

3.8.6根据需要正确选用减震器,并合理布置。连接应牢固可靠,拆装方便,接地良好。

3.8.7常用的调整和调谐机构手柄应安装在面板上,工作中不允许调整的机构应有锁紧装置或漆封。

3. 8.8控制面板应布置合理,便于观察,操作方便,旋钮开关配置应主次分明,疏密适当,标志清晰。

3.8.9密钥擦除开关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并具有保险装置。

3.9安全性

    产品的安全性要求应符合GJB 267第5.3条,GJB 457第6.7条的规定。

3.10互换性

    产品的互换性要求应符合GJB 267第5.2.2条,GJB 457第6.11条的规定。

3. 11维修性

3. 11.1产品维修性的一般要求应符合GJB 457第6.9条的规定。

3. 11.2产品的维修性设计应符合GJB 267第5.6条的规定。

3.11.3产品的维修性指标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3. 12可靠性

3. 12.1可靠性大纲的制订应符合GJB 450的规定。

3. 12.2可靠性设计应符合GJB 267第5.5条的规定。

3.12.3可靠性预计应符合GJB 299的规定。

3.12.4可靠性指标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

3.13电磁兼容性

3.13.1电磁兼容性设计应符合GJB 151.1第7.1~7.3条,GJB 267第5.4条,GJB 457第6.5条的规定。

3. 13.2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应符合GJB 151.1中表1的规定。

3.13.3电磁兼容性试验项目应根据产品的使用环境和GJB 151.2第2--19章规定的适用范围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3.13.4电磁兼容的极限值应符合GJB 151.2第2—19享的规定值。

3.14性能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本条规定的所有性能指标是GJB 150.1第3.1.1条规定的标准大气条件下的性能。如果产品规范允许在环境条件下性能下降。则应给出允许变化的范围。

3. 14.1战术性能

3.14.1.1应答功能

    产品应能接收来自询问机(或询问应答机),并符合产品规范规定的识别模式信号、引导模式信号、特需模式信号,并能对这些询问信号译码处理和发射相对应的应答模式信号(见4.7. 13.1条)。

3.14.1.2应答范围

    产品的应答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 13.2条)。

3.14.1.3应答容量

    产品的应答容量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 13.3条)。

3.14.1.4快速反应时间

  a.   在产品规范规定的预热时间内,产品应达到所规定的性能要求(见4.7. 13.4条)。

  b.  产品工作方式转换时间由产品规范规定。

3.14.1.5自检能力

    产品应具自检功能,检测项目和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 13.5条)。

3. 14.1.6连续工作能力

产品连续工作能力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 13.6条)。

3. 14.1,7密码量和密码有效期

  密码量和密码有效期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 7.13.7条)。

3. 14.1.8密钥量和密钥有效期

    密钥量和密钥有效期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 7.13.8条)。

3.14.1.9抗干扰能力

    抗干扰能力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 13.9条)。

3. 14·2_技术性能

3.14. 2.1天线和馈线

3.14. 2.1.1天线工作频率范围

    天线工作频率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 13. 10条)。

3.14. 2.1.2天线极化方式

    天线极化方式为垂直极化(见4.7. 13. 11条)。

3. 14.2.1.3天线方向图

    a.  垂直方向图由产品规范规定。

    b.  水平方向图由产品规范规定。

    (见4.7. 13. 12条)。

3.  14. 2.1.4天线和馈线的驻波

    天线和馈线的电压驻波比应不大于1.5(见4.7. 13.  13条)。

3.14.2.1.5馈线损耗

    馈线的损耗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 13. 14条)。

3.14.2.2发射

3.14.2. 2.1发射工作频率范围

    发射工作频率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 13.  15条)。

3.14.2.2.2发射工作频率容差

发射工作频率容差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 13. 16条)。

3.14.2.2.3发射频率稳定度

    a.  短期稳定度:  不劣于1×l0-6/10min。

    b.  长期稳定度:不劣于5×l0-6/8h。

    (见4.7. 13. 17条)。

3.14.2.2.4发射峰值功率

    发射峰值功率应不低于23dBW(见4.7.13.  18条)。

3.14.2.2.5发射功率——频率特性

    发射峰值功率在工作频率范围内的波动应不大于1dB(见4.7.13.  19条)。

3. 14.2.2.6发射功率——模式特性

    a.  发射峰值功率在同一应答模式时,脉冲序列内的波动由产品规范规定。

    b.  发射峰值功率在不同应答模式时的波动应不大于1dB(见4.7.13. 20条)。

3.14.2.2.7发射脉冲包络特性

    a.  发射脉冲宽度和容差由产品规范规定。

b.  发射脉冲顶部降落由产品规范规定。

    c.  发射脉冲10%至90%的前沿应不大于20ns。

    d.  发射脉冲90%至10%的后沿应不大于30ns。(见4.7.13. 21条)。

3.14.2.2.8发射脉冲间隔和容差

    发射脉冲序列中任何一个脉冲相对第一个脉冲的时间间隔和容差,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 13. 22条)。

3. 14.2.2·9调制方式及参数

    调制方式及参数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 13. 23条)。

3.14.2.3接收

3.13.2. 3.1接收工作频率范围

    接收工作频率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 13. 24条)。

3.14.2.3.2接收触发灵敏度

  接收触发灵敏度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 13. 25条)。

3.14,2.3.3接收频带宽度

  接收频带宽度(-3dB)不应小于6MH(见4.7.13. 26条)。

3.14.2.3.4接收动态范围

    接收动态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 13. 27条)。

3.14.2.3.5接收镜频抑制

     

3.14.2.3.6接收本振动率—频率特性

    接收本振动功率在其工作频率范围内的波动,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 13. 29条)。

3. 14.2.4编码

    产品的编码特性由产品规范规定,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a.  应答识别模式编码。

    b.  应答引导模式编码。

    c.  应答特需模式编码。

    d.  应答应急模式编码。

(见4.7. 13. 20条)。

3. 14.2.5译码

  产品的译码特性由产品规范规定,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a.  对询问识别模式的译码要求。

  b.  对询问引导模式的译码要求。

  c.  对询问特需模式的译码要求。

  (见4.7. 13. 31条)。

3.14.2.6时统

3. 14.2. 6.1校时精度

    校时精度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 13. 32条)。

3.14,2.6.2守时精度

    守时精度由产品规范的规定(见4.7. 13. 33条)。

3.14.2.7密码和密钥

3.14.2.7.1密码和密钥特性

密码和密钥特性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 13, 34条)。

3.14.2.7.2密码和密钥注入接口

    密码和密钥注入接口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 13. 35条)。

3. 14.2.8   控制

    8.  工作模式的控制和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b.  工作状态的控制和要求由产品规范的规定。

    (见4.7. 13. 36条)。

3. 15环境要求

    产品在以下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3. 15.1低温

    产品适应低温环境的要求符合GJB 150.4第2章的规定。

3. 15.2高温

  产品适应高温环境的要求应符合GJB 150.3第2章的规定。

3.15.3温度—高度

  本条适用于使用高度不超过31000m的产品。

  产品适应温度—高度环境的要求应符合GJB 150.6第2章的规定。

3.  15.4温度冲击

    本条适用于可能遇到温度急剧变化的产品(如飞机不控温舱的产品)。

    产品适应温度冲击环境的要求应符合GJB 150.5第2章的规定。

3.15.5砂尘

  产品露天分机抗砂尘的要求应符合GJB  150. 12第2章的规定。

3-15.6加速度

    产品适应加速度环境的要求应符合GJB 150. 15第2章的规定。

3.15.7冲击

    产品适应冲击环境的要求应符合GJB 150.18试验五《基本设计试验》第2章的规定,试验波形采用其表2中的半正弦波。

3. 15.8振动

    产品适应振动环境的要求应符合GJB  150. 16第2.1条表l中的第1、4、5、6类规定。

    第1类试验的量值应符合GJB  150. 16中图l~图3的规定;第4类试验的量值应符合GJB 150.16第2.3.4条的规定;第5类试验的量值应符合GJB 150.16第2.3.5条的规定;第6类试验的量值应符合GJB  150. 16第2.3.6条的规定。

    试验程序及条件选择应符合GJB  150. 16第2.2条的规定。

    如果试验条件受限,可按GJB  150. 16附录A、附录B的规定执行。

    第1类试验可以用跑车试验代替,跑车要求按产品规范的规定执行。

3.15.9淋雨

    产品的露天分机抗雨的要求应符合GJB 150.8第2章的规定。

3.,15. 10湿热

    产品适应湿热环境的要求应符合GJB 150.9第2章的规定。

3.15.11霉菌

    产品应具有抗霉能力,其要求应符合GJB  150. 10第2章的规定。霉菌试验的长霉等级应符合GJB 150.10中的表2的规定。

    当认为抽取产品易长霉的零部件和材料进行试验能够判定产品的抗霉能力时,可不用产

品作试验。

3. 15. 12盐雾

  对于暴露在盐雾大气下的产品,其表面涂层和处理层应具有防盐雾腐蚀能力,具体要求应符合GJB  150.1l第2章的规定。

    当认为抽取有代表性的零件、部件、材料进行试验能够判定产品的防盐雾能力时,可不用产品作试验。

3. 15.13温度—湿度—高度

    本条适用于装在飞行器中没有温度控制和增压舱内的产品。

    产品适应温度—湿度—高度环境要求应符合GJB I50. 19第2章的规定。

3.15. 14飞机炮震

  产品适应飞机炮震环境的要求应符合GJB 150. 20第2章的规定。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货单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定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

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第3章和第5章的全部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的要求。质量一致性检验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

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4. 3.1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应与产品受检项目所规定的条件相一致。

    质量一致性检验中的A、B组检验应符合GJB 150.1第3.1.1条规定的标准大气条件。

4.3.2检验设备和仪器仪表的精度应符合GJB 150.1第3.3条的规定。

4.3.3自制的专用检测设备或仪表应经承制和订购双方认可并鉴定合格。

4.4  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

    除非另有规定,各类检验应符合表l所列项目、顺序的规定。

4.5鉴定检验

4. 5.1检验的实施

4. 5.1.1鉴定检验应符合GJB 85和上级鉴定机构的有关规定。

4.5.1.2检验的样本应在鉴定产品批中随机抽取,抽取数量一般为一台。

 

表1

 

 

检验项目

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章条号

 

 

方法的章条号

A

B

C

D

1

材料

 

3·2

4.7.1

2

元器件和零部件

3.3

4.7.2

3

尺寸和重量

3.4

4.7.3

4

表面状况和颜色

3.5

4.7.4

5

标志和代号

3.6

4.7.5

6

设计

3.7

4.7.6

7

结构

3.8

4.7.7

 

 

续表1

 

 

    检验项目

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章条号

 

  方法的章条号

A

 B

 C

 D

 8

安全性

 

3.9

    4.7.8

 9

    互换性

 

  3.10

4.7.9

 10

  维修性

 

  3.11

4.7.10

 

 

  应答功能

 

    3.14.1.1

 4.7.13.1

  应答范围

  3.14.1.2

  4.7.13.2

  应答容量

  3. 14·1·3

  4.7.13.3

  快速反应时间

  3·14·1·4

  4·7.13·4

  自检能力

  3·14·1·5

  4·7·13·5

  连续工作能力

  3·14.1.6

  4.7·13·6

  密码t和密码有效期

  3·14·1·7

  4·7·13.7

  密钥量和密钥有效期

  3.14.1.8

  4.7.13.8

  抗干扰能力

  3.14.1.9

  4.7.13.9

  天线工作频率范围

  3.14·2.l.l

    4.7.13.10

  性

天线极化方式

  3·14·2.1.2

  4.7·13·11

天线方向性图

  3.14·2.1.3

  4·7·13.12

天线和馈线的驻波

3,14.2.1.4

  4·7·13·13

  能

馈线损耗

 3.14·2·1.5

 4·7.13.14

  11

 

发射工作频率范围

  3·14.2.2.1

  4.7.13.15

  要

发射工作频率容差

  3·14·2·2·2

  4.7.13.16

发射频率稳定度

  3. 14·2.2.3

  4.7·13. 17

  求

发射峰值功率

  3.14.2.2.4

  4.7.13.18

发射功率——频率特性

  3·14.2·2·5

  4·7.13.19

发射功率——模式特性

  3.14.2.2.6

  4.7.13.20

发射脉冲包络特性

  3.14.2. 2,7

  4.7.13.21

发射脉冲间隔和容差

  3·14·2.2.8

  4.7.13.22

调制方式及参数

  3·14·2.2.9

  4.7.13.23

接收工作频率范围,

  3.14·2.3.1

  4·7·13.24

接收触发灵敏度

  3·14·2.3·2

  4·7.13. 25

接收频带宽度

  3·14·2·3.3

  4.7.13·26

接收动态范围

  3.14·2.3·4

  4.7·13, 27

接收镜频抑制

  3·14.2·3.5

  4.7.13·28

 

续表l

序号

 

鉴定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检验项目

 

A

B

C

D

要求的章条号

方法的章条号

 

 

接收本报功率—频率特性

  3·14.2.3·6

  4·7.13.29

编码

  3.14.2·4

  4.7·13·30

译码

  3·14·2·5

  4,7·13.31

校时精度

  3·14.2.6·1

  4·7·13·32

 11

 

守时精度

  3.14·2·6·2

  4·7·13·33

 

密码和密钥特性

3. 14·2·7·1

    4·7·13.34

密码密钥注入接口

 3·14·2·7·2

    4·7·13·35

控制

3·14·2.8

  4·7·13·36

 

 

低温

3·15·1

  4·7·14·1

高温

3.15.2

  4·7·14.2

温度—高度

3.15.3

  4·7·14.3

温度冲击

3.15.4

  4.7·14·4

  环

砂尘

  3.15·5

  t.7.14.5

加速度

  3. 15.6

  t.7.14.6

  境

冲击

  3.15.7

  4.7·14·7

  12

 

振动

  3·15·8

  4·7·14·8

 要

淋雨

3.15·9

 4·7·14.9

  求

湿热

 3·15·10

  4.7·14·10

霉菌

 3.15·11

  4·7.14.11

盐雾

 3·15·12

  4.7·14.12

温度—湿度—高度

 3.15.13

  4·7·14·13

飞机炮震

 3.15·14

  4·7.14.14

 13

可靠性

 3·12

 4·7·11

 14

电磁兼容性

 3.13

  4.7·12

 15

包装检验

5·1.5·2

 4.7.15

  注:●表示必须作的项目,○表示选作的项目,—表示不作项目。

4.5.2检验中缺陷的处理

4. 5.2.1各类缺陷的具体内容参照GJB 403.8第1.7条和附录A(参考件)在产品规范中明确规定。

4.5.2.2检验中出现轻缺陷,经承制方修复后可继续进行该项检验。

4.5.2.3检验中出现B类重缺陷,经承制方修复后,应重新进行,有关项目的检验。

4.5.2.4检验中出现A类重缺陷。应由承制方对缺陷进行全面分析,找出原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予以改进。经验证缺陷确实消除能保证达到技术要求后,并提供消除缺陷的技术报告,再对产品重新进行有关项目的检验。

4.6质量一致性检验

4. 6.1质量一致性检验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一般分为A、B、C、D四组检验。

4.6.2  A组检验

4.6.2.1检验的实施

4.6. 2.1.1 批量或单部(台)生产的产品均应通过A组检验,A组检验在承制方的配合下由订购方进行。

4.6. 2.1.2 除非另有规定,A组检验应在承制方进行,承制方应为订购方提供全套技术资料和检验所必须的设备、仪表、工具以及检验场地。

4.6.2.1.3提交的产品应经承制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质检部门签署的交验通知单和测试记录。

4. 6.2.1.4 提交批量不大于20部时,应采用全数检验,当提交批量大于20部时,可采用抽样检验,检验方式在订货合同中明确规定。

4.6.2·2检验的质量判定

    A组检验的质量判定参照GJB 403.8第1.7条和附录A(参考件)、附录B(参考件)在产品规范或订货合同中明确规定。

4.6.2.3质量问题的处理

    A组检验质量问题的处理按产品规范的规定执行。

4.6.3B组检验

4.6. 3.1检验的实施

4.6. 3.1.1 B组检验原则上每个订货批进行一次,只有当订货批量小于5部时,双方才可商定B组检验的周期并在订货合同中规定。

4.6. 3.1.2  B组检验的样本应在A组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当订货批量不少于5部时,抽样数不小于2部;订货批量少于5部时,一般抽一部。

4.6.3.2检验的质量判定4.6.3.2检验的质量判定

  B组检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不合格。

  发现致命缺陷;

  发现A类重缺陷;

  发现B类重缺陷。

  B类检验缺陷等级的判定参照GJB 403.8第1.7条和附录A(参考件)在产品规范中明确规定。

4.6.3·3质量问题的处理

    质量问题的处理按产品规范的规定执行。

4.6.3.4样本的处理

    B组检验合格的样本,经必要的修整和检查,可作为原提交批的一部分。

4. 6.4C组检验

4.6. 4.1检验的实施

4.6. 4.1.1  C组检验原则上每个订货批进行一次,只有在订货批量少于5部时,承制方和订购方可另行商定C组检验周期,并在订货合同中明确规定。

4. 6.4.1.2  C组检验选用的样本应在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承制和订购双方协商允许在该批产品A组验收合格数大于该批产品总数50%后进行。

4.6. 4.1.3抽样数量为2部,当订货批少于5部时,可抽一部进行C组检验。

4.6.d.2检验的质量判定

    C组检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不合格。

    发现致命缺陷;

    重缺陷数大于1;

    C组检验的缺陷等级判定参照GJB 403,8第1.7条和附录A(参考件)在产品规范中明确规定。

4.6.4.3质量问题的处理

    质量问题的处理按产品规范的规定执行。

4.6.4.4样本的处理

    经过C组检验的样本,承制方应进行较大修复,更换全部短寿命元器件和确实受损伤的元器件后,重新进行A组检验,合格后可作为原提交批的一部分。

  对经过C组检验的样本处理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订货合同或产品规范中明确规定。

4.6.5D组检验

4·6. 5.1检验的实施

4.6. 5.1·1 D组检验应根据产品质量稳定情况,生产周期和经费情况,由承制方和订购方商定是否进行D组检验。

4.6.5.1.2  D组检验的实施应符合4.7.11条的规定。

4.6.5.2样本的处理

    经过D组检验的样本,承制方进行重大修复,更换必要的元器件,重新进行A组检验,合格后可作为原提交批的一部份。

4.7检验方法

4.7.1材料

    由产品规范规定。

4.7.2元器件和零部件

    由产品规范规定。

4.7.3尺寸和重量

    用符合产品规范规定精度等级的计量器具进行检验。

4.7.4表面状况和颜色

    由产品规范规定。

4.7.5标志与代号

    由产品规范规定。

    由产品规范规定。

4.7.7结构

由产品规范规定。

4.7.8安全性

    由产品规范规定。

4.7.9互换性

    由产品规范规定。

4.7.10维修性

    按产品规范的规定第11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7. 11可靠性

    可靠性鉴定试验和验收试验参照GJB 899,由产品规范规定试验方法,并进行试验。

4. 7.12电磁兼容性

    电磁兼容性试验各项目的测量按GJB 152相应章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4. 7.13性能要求

4.7. 13.1应答功能

    按产品规范的规定第12章的规定进行检验。

4. 7.13.2应答范围

    按产品规范的规定第12章的规定进行检验。

4·7.13.3应答容量

    由产品规范规定。

4. 7.13.4快速反应时间

    由产品规范规定。

4.7. 13.5自检能力

    由产品规范规定。

4.7. 13.6连续工作能力

    由产品规范规定。

4·7. 13.7密码量和密码有效期

    由产品规范规定。

4.7. 13.8密钥量和密钥有效期

    由产品规范规定。

4.7.13.9抗干扰能力

    由产品规范规定。

4.7. 13. 10天线工作频率范围

    按SJ 20112第5.1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 7.13.11天线极化方式

    按SJ 20112第5.4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 7.13.12天线方向性图

    按SJ 20112第5.2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7. 13.13天线和馈线的驻波

    按SJ 20112第5.5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7. 13.14馈线损耗

    按SJ 20112第5.6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7. 13.15发射工作频率范围

  按SJ 20112第5.8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7. 13. 16发射工作频率容差

  按SJ 20112第5.7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 7.13.17发射频率稳定度

  按SJ 20112第5.9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7.13.18发射峰值功率

  按SJ20112第5.10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7. 13.19 r发射功率—频率特性

    按ST20112第5.11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7.13.20发射功率2模式特性

  按SJ 20112第5.12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 7.13. 21发射脉冲包络特性

  按SJ 20112第5.14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 7.13. 22发射脉冲间隔和容差

    按SJ 20112第5.13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 7.13. 23调制方式及参数

    由产品规范规定。

4.7.13.24接收工作频率范围

    按SJ 20112第5.15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7. 13.25接收触发灵敏度

    按SJ 20112第5.16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 7.13.26接收频带宽度

    按SJ 20112第5.17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 7.13. 27接收动态范围

    按SJ 20112第5.18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7. 13. 28接收镜频抑制

  按SJ 20112第SJ19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 7.13. 29接收本振动率—频率特性

    由产品规范规定.

4.7.13. 30编码

    按SJ 20112第5.20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7. 13. 31译码

    按SJ 20112第5.21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 7.13. 32校时精度

    由产品规范规定。

4. 7.13. 33守时精度

    由产品规范规定。

4.7. 13. 34密码和密钥特性

    由产品规范规定。

4.7. 13. 35密码和密钥注入接口

    由产品规范规定。

4.7. 13. 36控制

    由产品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 7.14环境要求

4.7.14.1低温

  低温试验按GJB 150.4第4章规定进行法进行。

4. 7.14·2高温

    高温试验按GJB 150.3第4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4.7. 14.3温度—高度

    温度—高度试验按GJB 150.6第4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4·7·14·4温度冲击

    温度冲击试验按GJB 150.5第4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4. 7.14.5砂尘

砂尘试验按GJB  150. 12第4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4.7. 14.6加速度

  加速度试验按GJB 150.15第4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4. 7.14.7冲击

    冲击试验按GJB  150. 18试验五的第4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4. 7.14.8振动

    振动试验按GJB  150. 16第4.1,4.2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4.7. 14.9淋雨

    淋雨试验按GJB 150.8第4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4. 7.14.10湿热

    湿热试验按GJB 150.9第4.1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4. 7.14.11霉菌

    霉菌试验按GJB 150.10第4章的规定的方法进行。

4. 7.14.12盐雾

盐雾试验按GJB 150.11第4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4.7. 14.13温度—湿度—高度

    温度—湿度—高度试验按GJB  150, 19第4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4.7. 14. 14飞机炮震

    飞机炮震试验按GJB 150. 20第4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4. 7.15包装检验

4.7.15.1包装的鉴定检验应参照产品规范的规定第14.2.4条在产品规范中规定试验方法并照该方法进行。其中运输试验可与振动试验中的第1类试验合并进行。

4.7. 15.2包装的A组检验应检查包装的外形、标志、铅封,箱内包装物应符合装箱清单。具体方法由产品规范规定。

4.8产品的接收、拒收和分歧意见的处理。

    按产品规范的规定第13.8条规定执行。

4.9发运、承付

  按产品规范的规定第13.9条规定执行。

5交货准备

5.1封存包装

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进行清洗、干燥、封存、包装,包装的一般要求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

第14.2.1条的规定。

5.2装箱

5. 2.1包装类型的选择,内装物的组装方式,分隔支撑,加垫等项要求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

第14.2.2条的规定。

5.2.2包装容器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第14.2.3条的规定。

5. 2.3随机资料和备件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第6.11条的规定。

5.3运输和贮存

5.3.1  已包装的产品在不受雨雪和烈日的直接影响下,适用于公路、铁路、水路、空中单一或上述任一组合运输方式和工具。

5.3.2公路、铁路、水路及空中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严格按运输包装上的贮运图示标志作业;

    b.  禁止与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一同装运;

    c.  铁路运输禁止溜放;

    d.  装运时一般应在订购方代表监督下进行。

5.3.3产品接收合格铅封后的标志日期起即进入贮存期。

  贮存有效期和对贮存环境的要求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第14.4条的规定。

5.4标志

  标志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第14.1条的规定。

6说明事项

6·1预定用途

  本规范规定的敌我识别应答机预定安装在飞机上,配合其它装载平台上的询问机,完成目标属性的判定,并能与飞机上大气数据计算机,高度表等电子设备配合,将目标的高度、代号等信息提供给具有询问机的地面站,完成对飞机的引导。

6.2定义

6. 2.1  触发灵敏度  trigger sensitivity

    接收单元输出电平超过门限电平,其检测概率达到90%时的最低输入电平。

6.2.2校时精度accuracy for calibrated time

    用标准时间校正时间同步单元,时间同步单元与标准时间的误差。

6.2.3  守时精度  pwnctual accuracy

    在规定的时间内,时间同步单元相对标准时间的时差。

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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