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绝缘电阻
3.6.1要求连接器内外导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 000MΩ.其中FLlO--T75GP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OOMΩ, FL1O-- T75P不进行绝缘电阻的测试。
3.6.2试验方法
按SJ497--83中3.7.2条的规定进行,测试电压为500 V,其中FLlO--T75GP的测试电压为250V。
3.7 耐压
3.7.1要求
连接器的内外导体之间应能经受l000V(50 Hz有效值)的试验电压,作用lmin而无击穿和飞弧现象,其中FL10--T75GP耐压为300V(50 Hz有效值):FL1O--T75P不进行耐压的测试。
3.7.2试验方法
按S3 497中3.8.2条的规定进行。
3.8 电压驻波比
3.8.1要求
在规定的频率范围内,电压驻波比应不大于表2的规定值。
表2
型 号 |
电压驻波比 |
FLIO--T27, FLIO--T28 |
1.5 max |
FL10--T29, FLIO--T30
| |
FLIO—T31 | |
FLlO--T75P FLIO--T75GP |
1.4 max
|
FLIO--ZZ75Y | |
FL1O--Z75y—1, FLIO--Z75Y--2 |
|
FLlO--Z75Y--3 |
3.8.2试验方法
测试系统方框图如图14、图l5所示,图中被测连接器是单独的一个被测直式转接
器或由200mm的同轴电缆线两端装接被测电缆插头所构成。并按SJ2331中2.2条扫频
测试方法进行。
图15
注:①驻波比电桥的方向性应不小于35 dB。
②标准终端的反射损耗应不小于28 dB.
③专用连接器的反射损耗应不小于28 dB。
3.9 插座内导体保持力
3.9.1要求
连接器插座内导体的标准规保持力虑不小于0.2N。
3.9.2试验方法
按SJ497中3.21.2条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稳定插孔尺寸的标准规插针见图16,测量用标准规插针见图l7。
稳定尺寸用标准规捅针
图16
测量用标准规插针
图17
3.10低气压
3.10.1要求
连接器内外导体之间,在低气压为55kPa时,应能承受700V (50Hz有效值)试验电压lmin的作用而无击穿和飞弧现象,其中FLlO--T75GP的低气压耐压值为200V(50 Hz有效值),FLlO--75P不进行低气压耐压试验。
3.10.2试验方法
按GB 2423.21中的规定及3.7.2条的要求进行试验。
3.11 低温
3.11.1要求
连接器在无电负荷下,应能经受温度为-40±2℃持续2h的作用。试验后,外观质量应符合3.3.1条的规定。
3.11.2试验方法
按68 2423.1中试验Aa规定进行。试验后,按3.3.2条检查外观质量。
3.12高温
3.12.1要求
连接器在无电负荷下,应能经受温度为+70±2℃,持续2h的作用。试验后,绝缘电阻应符合3.6.1条的规定,外观质量应符合3.3.1条的规定。
3.12.2试验方法
按68 2423.2中试验Ba的规定进行。试验后,按3.6.2条检查绝缘电阻,按3.3.2条检查外观质量。
3.13高温耐久性
3.13.1要求
连接器在无电负荷下,应能经受温度为+70±2℃,持续500h的作用。试验后,绝缘电阻虑符合3.6.1条的规定;外观质量应符合3.3.1条的规定。
3.13.2试验方法
按GB 2423.2中试验Ba的规定进行。试验后,在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下恢复l~2 h,按3.6.2条检查绝缘电阻,按3.3.2条检查外观质量。
3.14温度变化
3.14.1要求
连接器虑能经受-40~+70℃的温度循环五次的作用。试验后,外观质量应符合3.3.1
条的规定。
3.14.2试验方法
按GB 2423.22中的试验Na进行。其中高,低湿中的每一种温度的暴露时间为30 min.
然后按3.3.2条检查外观质量.
3.15恒定湿热
3.15.1要求
连接器应能经受相对湿度为90%~95%,温度为40±2℃。持续时间为48h的持续恒定湿热作用。试验后,其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OOMΩ(其中FLlO--T75GP应不小于20MΩ.FL1O--T75P不进行绝缘电阻的测试)。耐压应能经受800V(50Hz有效值)的试验电压lmin的作用而无击穿和飞弧现象(其中FL1O--T75GP耐压为240V 50Hz有效值,FL1O--T75P不进行耐压试验).外观质量应符合3.3.1条的规定。
3.15.2试验方法
按GB 2423.3的规定进行.试验后,按3.6.2条检查绝缘电阻,按3.7.2条测量耐压,按3.3.2条检查外观质量。
注:产品从潮湿箱内取出在5min内测完绝缘电阻及耐压。
3.16振动
3.16.1要求
连接器配接lO~15mm的电缆,在轴向两个安装方向和径向一个安装方向上依次进行振动,振动频率为lO~56Hz,位移幅值为0.35mm,扫频循环次数5次,在振动过程中,接触电阻非稳定时间应不大于10us。试验后,连接器外观应无机械损伤。
3.16.2试验方法
按GB 2423.10的规定进行。在试验过程中,应用灵敏度为10us的监测仪监测连接器接触电阻稳定性,试验后用外观法检查连接器有无机械损伤。
3.17碰撞
3.17.1要求
配接有露出连接器10~l5mm电缆的连接器应能经受加速度达25 m/s2的4000次的碰撞,脉冲持续时间6ms,在碰撞过程中,接触电阻非稳定时间应不大于10us。试验后,连接器应无机械损伤。
3.17.2试验方法
按GB 2423.6的规定进行。按3.16.2条所述方法监测接触电阻非稳定性和检查有无机械损伤。
3.18冲击
3.18.1要求
配接有露出连接器10~l5mm电缆的连接器应能经受加速度为30m/s2,脉冲持续时
间6ms的冲击作用而无机械损伤,在冲击过程中,接触电阻的非稳定时间应不大于lOus。
试验后,连接器应无机械损伤。
3.18.2试验方法
按GB 2423.5的规定进行。按3.16.2条所述方法监测接触电阻非稳定性和检查有无
机械损伤。
3.19连接器抗电缆拉伸能力
3.19.1要求
连接器装接200mm的电缆后.沿连接器轴向,在电缆自由端施加表3规定的拉力,
拉力作刚时间为lmin。试验后,电缆不应有相对于夹紧装置的位移。
表3
型 号 |
拉 力 |
FL1O--T27, FL1O--T28, FL1O--T29 |
80 Nmin |
FL10--T30, FL1O--T31 |
120 Nmin |
3.19.2实验方法
按SJ497中3.22.3条的规定进行。用外观法检查电缆。
3.20连接器抗电缆弯曲能力
3.20.1要求
连接器装接200mm长的电缆后,在电缆的自由端施加1ON作用力弯曲10次,弯曲
角度900试验后,电缆应无相对于电缆夹紧装置的位移。
3.20.2试验方法
按SJ497中3.22.6条的规定进行。用外观法检充电缆对夹紧装置有否位移。
3.21 盐雾
3.21.1要求
连接器在5%的盐溶液的盐雾中经24 h盐雾试验后,不得有损害止常操作的腐蚀。
并可刚止常的手工方法实现分离和啮合。
3.21.2试验方法
按GB 2423.17的规定进行。连接器的放置能置是任意的。
3.22机械耐久性
3.22.1要求
连接器在无电负荷下,插座的插孔应能经受符合图l8的耐久性标准规插针500次的插拔作用,同时插座应经受不配接电缆的插头500次的连接和分离作用。试验后,连接器的插座内导体与图l3的标准规插针的接触电阻应不大于0.01Ω,连接器插头与插座外导体之间的接触电阻应不大于0.005Ω,用图17的测量用标准规插针测量插座内导体保持力麻符合3.9.1条的规定。外观质量应符合3.3.1条的规定。
3.22.2试验方法
刚符合图18的耐久性标准规插针,并按SJ497中的3.23.2条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按3.5.2条规定的方法测量连接器外导体之间的接触电阻,并用符合图l3的标准规插针测量与插座内导体之间的接触电阻。用符合图17的测量用标准规插针按3.9.2条的方法测量连接器插座内导体保持力,按3.3.2条检查外观质量。
耐久性标准规插针
图18
3.23 长期湿热
3.23.1要求
连接器应能经受相对湿度为90%~95%,温度为40±2℃,持续时间为21d的恒定湿热作用。试验后,甩掉和擦干连接器表面附着的凝露,在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下恢复1~2 h,其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OOMΩ(其中FLlO—T75GP虑不小于50MΩ,FLlO--T75P不测试).耐压应符合3.7.1条的规定,外观质量虑符合3.3.1条的规定。
3.23.2试验方法
按3.15.2条的试验方法进行。
4 验收规则
4.1 连接器应经规定的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分鉴定检验,逐批检验和周期检验。
4.2 试验代表组的划分
连接器的试验代表组如表4所示,其中每一组中的任何一个规格的试验结果都可代表这一组中其他规格的试验结果。
表4
试验代表组序号 |
型 号 |
第一组 |
FL1O--T27, FL1O--T28 |
FLlO--T29, FL1O--T30 | |
FL1O--T31 | |
FLlO--Z75Y--1, FLlO--Z75Y--2 | |
FL1O--Z75Y--3 | |
第二组 |
FL1O--ZZ75Y |
第三组
|
FL1O—T75GP |
FLlO--T75P |
4.3鉴定检验
在产品鉴定时应进行鉴定检验。鉴定检验虑在上级质量管理机构和(或)用户代表
参加的情况下进行。
4.3.1抽样
按GB 2829中的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规定的一般判别水平III,从正常生产线上随
机抽取24对样品,判定数组如表5所示。
4.3.2稗序
试验项目、顺序、分组和样本数量按表5的规定。
抽取的24对样品首先经受表5中第1组规定的检验项目的检验,合格后,再将24
对样晶分剑II组至Ⅶ组,每组的样品数如表6所示。
4.3.3火效
按表6中II至Ⅶ组进行检验,有一个或多个火效样晶时应成为拒绝授予鉴定批准的
理由。
4.3.4不合格
鉴定检验不合格时,应立即将不合格情况向鉴定管理机构报告。由鉴定管理机构决
定处理办法。制造厂应分析不合格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改进后可按鉴定管理规
定重新提交鉴定。
4.3.5样晶处理
经过鉴定检验的受检产品不得作为合格品交货。
4.3.6试验报告
根据订货方要求,可提供鉴定检验的试验报告。
表5
序号 |
组别 |
试 验 项 目 |
要求条款号 |
试验方法条款号 |
判定数组 |
l |
Ⅰ |
结构、尺寸 |
3.2.1 |
3.2.2 |
01 |
2 |
外观质量 |
3.3.1 |
3.3.2 | ||
3
|
互换性
|
3.4.1
|
3.4,2
| ||
4 |
插座内导体保持力 |
3.9.1 |
3.9.2 | ||
5 |
绝缘电阻 |
3.6.1 |
3.6.2 | ||
6 |
耐压 |
3.7.1 |
3.7.2 | ||
7 |
II |
电压驻波比 |
3.8.1 |
3.8.2 |
01 |
8
|
接触电阻
|
3.5.1
|
3.5.2
| ||
9 |
连接器抗电缆拉伸能力 |
3.19.1 |
3.19.2 | ||
10 |
连接器抗电缆弯曲能力 |
3.20.1 |
3.20.2 |
续表5
序号 |
组别 |
试 验 项 目 |
要求条款峙 |
试验方法条款号 |
判定数组 |
11 |
III |
盐雾 |
3.21.1 |
3.21.2 |
Ol |
12 |
Ⅳ |
振动 |
3.16.1 |
3.16.2 |
|
13 |
碰撞 |
3.17.1 |
3.17.2 | ||
14 |
冲击 |
3.18.1 |
3.18.2 |
01
| |
15 |
机械耐久性 |
3.22.1 |
3.22.2 | ||
16 |
V |
低气压 |
3.10.1 |
|
Ol |
17 |
低温 |
3.11.1 |
3.11.2 | ||
18 |
温度冲击 |
3.14.1 |
3.14.2 | ||
19 |
Ⅵ |
高温耐久性 |
3.13.1 |
3.13.2 |
Ol |
20 |
Ⅶ |
长期湿热 |
3.23.1 |
3.23.2 |
OI |
4.4逐批检验
4.4.1抽样
从提交批产品中按GB 2828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中规定的特殊检查水平S--4,
随机抽取样本。
4.4.2程序
检查项目、顺序及合格质量水平(AQL值)按表6规定,检验包装时,按5.2项的
要求抽取一个包装箱进行检查。
4.4.3样品处理
凡经过表6检查合格的样本,可按合同或定货单交货,但在检验时损伤了的样品不
能作为正品交货。
4.4.4拒收批
逐批检验判为不合格的批应拒收。但可按不合格项目分选后再提交验收。
表6
序 号 |
试 验 项 目 |
本标准条款号 |
合格质量水平(AQL) |
l |
结构、尺寸 |
3.2 |
2.5
|
2 |
外观质量 |
3.3 | |
3 |
互换性 |
3.4 |
0.65
|
4 |
插座内导体保持力 |
3.9 | |
5 |
绝缘电阻 |
3.6 | |
6 |
耐压 |
3.7 |
4.5周期检验
4.5.1周期
周期检验每一年进行一次,如改变结构、改进工艺、更换材料时,亦需进行周期检
验。
4.5.2抽样
从现行生产并经逐批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GB 2829中的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规
定的一般判别水平Ⅱ,随机抽取12对样晶,其判定数组如表7所示。
表7
组别 |
试验项目 |
要求条款号 |
试验方法条款号 |
判定数组 |
Ⅰ
|
电压驻波比 |
3.8.1 |
3.8.2 |
Ol
|
接触电阻 |
3.5.1 |
3.5.2 | ||
振动 |
3.16.1 |
3.16.2 | ||
碰撞 |
3.17.1 |
3.17.2 | ||
冲击 |
3.18.1 |
3.18.2 | ||
机械耐久性 |
3.22.1 |
3.22.2 |
续表7
组别 |
试 验 项 目 |
要求条款号 |
试验方法条款号 |
判定数组 |
Ⅱ |
低气压 |
3.10.1 |
3.10.1 |
0l |
低温 |
3.11.1 |
3.11.2 | ||
高温 |
3.12.1 |
3.12.2 | ||
温度冲击 |
3.14.1 |
3.14.2 | ||
恒定湿热 |
3.15.1 |
3.15.2 | ||
Ⅲ |
连接器抗电缆拉仲能力 |
3.19.1 |
3.19.2 |
Ol |
连接器抗电缆弯曲能力 |
3,20.1 |
3.20.2 |
4.5.3程序
对抽取的样本先按表6的规定进行逐批检验,合格斤,把12对样晶平均分配到表
7规定的I~III组中分别按表7各组的试验项目及顺序进行逐项试验。全部样品按逐批
检验时,若有不合格品应以合格品替换,同时分析原因,记入试验报告,但不作试验结
果鉴定的依据。
4.5.4不合格
全部周期检验出现1个或多个不合格品时,应判为不合格。如果周期检验不合格。
则产品应停止验收。同时应找出不合格原冈,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修复后,应采
用加严检查进行复验。若复验仍不合格,则按鉴定检验的管理规定重新对产鼎进行鉴定
检验。
4.5.5样品处理
经过周期检验的样品不得作为合格产品交付使用方。
4.5.6试验报告
根据订货方的要求,生产厂应提供试验报告。
5 标志、包装、保管及运输
5.1 标志
在连接器位置允许的条件下,应标志制造厂的商标,型号、生产年份,在终端匹配
负载上应打上型号。
5.2包装、保管、运输
按SJ497《射频连接器总技术条件》的第5条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上海无线电十六厂起草。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