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量大于30 kg的设备,应通过a)或c)的试验。
设备不应翻倒。
5 着火危险
着火危险能使人和设备的周围受到影响。
由过载、导电部件桥接、元器件故障、绝缘击穿或松动的连接点引起的过高温度可能会导致起火危
险。
应使设备内部产生的和从火源的紧挨处向外蔓延的、或能造成设备周围受到损害的着火的可能性减
到最小。
有关热危险防护的简明要求列于表5.1.详细说明在随后的条款中给出。
表5.1着火危险
危 险 起 因 |
章条号 |
预防/保护措施 |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着火 |
5.1 |
·限制易燃材料的稳定 ·限制可能的桥接 ·限制导电零部件进入设备的可能 |
在异常工作条件下着火和火焰蔓延 |
5.2 |
·限制着火和火焰蔓延 |
在异常工作条件下着火 |
5.3 |
·限制易燃材料的温度(方法1) |
在异常工作条件下的火焰蔓延 |
5.4 |
·减小火焰蔓延(方法2) |
过热或电源软线和电源配线的不良连接 |
5.5 |
·使用正确的电源软线 ·使用合适的软线护套 ·正确使用端子 ·正确配置器具输入插座 |
由于存在可燃的液体,气体,蒸汽,固体和 引燃源而引起着火或爆炸 |
5.6 |
·使用低可燃性的代用材料 ·将可燃性材料与引燃源隔开 ·采取排风措施来减小蒸汽聚集 ·对可能的危险提供警告标记 |
图5.1是用于本条款的结构流程图。
5.1 正常工作条件下的着火危险
5.1.1要求
·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设备及其元器件和零部件的温度不应达到足以引燃的温度。元器件的温度
规范应符合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要求,或符合相关元器件的国家、行业标准或IEC元器件标
准安全方面的要求。
· 设备在设计上应保证把由导电物体引起电路上具有危险能量等级的相邻两极和元器件的桥接
危险减到最小。
· 对可携带式设备,应采取措施,使小型金属物体进入设备并引起电路上具有危险能量等级的相
邻两极或元器件桥接的可能性减至最低限度,以此来减小由于携带过程中小金属物体在设备内
四处移动而造成的引燃危险。
可以采用的措施有:
· 设置开孔,开孔的宽度不大于1mm,长度不限;或
· 设置开孔并带有筛网,筛网网眼的小孔尺寸为中心线之间不大于2mm.筛网由直径不小
于0.45 mm的金属线或金属丝编织而成;或
· 设置内部挡板。
另外,如果塑料挡板或外壳的金属化部分与可得到的功率大于15VA的电路中的裸露零部
件相距在13mm范围内,则要采用下列要求之一:
· 应按上述可以采用的措施来限制外部金属物的进入:或
· 裸露导电零部件与外壳之间应有挡板。
注:金属化塑料外壳的例子有导电复合材料制成的塑料外壳,或某材料经电镀的、真空淀积的、涂覆的
或衬金属箔的塑料外壳。
· 高压元件或组件应符合第G.6章。
· 开关应符合第G.1章。
图5.1 表示热危险条款结构的流程图
5.1.2 试验方法
· 通过检查、评估材料的数据,以及如果适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通过测定的记录各零部件的
温度来检验限制的温度是否合格。 (见第B.5章和B.6章)
· 为了验证零部件是否可触及,分别用有关节试验指和试验针(见IEC 61032试验探头B和试验探头13)在不加明显作用力的情况下,在任何可能的位置上进行试验。对阻止有关节试验指进入的设备,要进一步用直的无关节试验指施加30N的力来试验。如果无关节试验指进入设备,则要再次用有关节连接试验指,将其推入开孔。通过检查可能落入设备的导电零部件是否可能将电路或具有危险能量等级的元器件桥接来检验是否合格。
用IEC 61032小试验指探头18和19再次试验。如果预定的使用条件能防止儿童接触设备,则不进行此项试验。
外壳定步的开孔用第C.1章的金属针来试验。试验针从一端自由悬挂下来,穿入距离限制在针的长度。
质量超出40kg的落地设备在试验时不应倾斜。
· 对可携带式设备通过检查来检验是否符合。
· 对高压元器件和组件按第G.6章的规定来检验是否合格。
· 对开关按第G.1章的规定来检验是否合格。
5.2 异常工作条件下限制引燃和火焰的蔓延
对设备或设备都零部件,有两种方法能对异常工作条件下的引燃和火焰的蔓延提供充分的防护。
可采用下述方法之一:
· 方法1—设备在设计上应保证在异常工作条件下午零部件引燃,相应的要求和试验在5.3中规定。
· 方法2—选择和使用能将火焰蔓延降低的元器件、布线和材料,以及如果有必要,使用防火防护外壳。相应的要求在5.4中规定。
对高压元器件使用单独的方法,应另外符合第G.6章的要求。
5.3 模拟异常工作条件(方法)
5.3.1 要求
设备在设计上应保证在故障条件下午元器件引燃。
5.3.2 试验方法
设备在异常工作条件下工作,在达到稳态(但不超过4h)后,测量温度。如果在设备达到稳态之前,所设置的故障引起的电流中断,则应在电流中断之后立即测量温度。
依次施加第B.8章可能引燃的条件。随之产生的故障可能会使某个元件短路或断路。如有怀疑,应更换元器件重复试验两次以上,以检查是否总是发生同样的结果。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则应把最不利的随之产生的故障和所规定的故障一起施加。
如果由于使用GB 9364的熔断器使温度受到限制,则用下述方法测量温度。
把熔断体短路,测出在相关的故障条件下流过的短路熔断体的电流。
如果短路熔断体电流保持在小于熔断体电流的2.1倍,则温度在达到稳定后测量。
如果电流立即达到熔断体额定电流的2.1倍或更大,或在相应电流过熔断体时的最大预飞弧时间后达到该值,则在熔断体相应的最大预飞弧时间后,同时断开熔断体和短路连线,立即测量温度。
如果熔断器的电阻值影响相关电路的电流,则在确定电流值时,应考虑熔断体的最大电阻值。
· 免除1:对于其供电电压不超过交流35V(峰值)或直流35V且不会产生电压超过该电压值的电
路或电路的零部件,如果其供电电路在任何负载包括短路的条件下输出持续2min以上的电流被
限制在不超过0.2A,则认为这样的被供电电路不会出现着火的危险。这样的被供电电路不承受
故障条件试验。
· 免除2:对一次电路中连接电网电源的元器件,例如电源线、器具耦合器、EMC滤波元件、
开关和它们的互联布线,如果符合相关元器件的国家、行业标准或IEC元器件标准和本指导
性技术文件的其他部分的要求,包括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要求,则不需模拟故障试验。
5.3.3合格判据
如满足下列情况下,则设备符合要求:
· 元器件和零部件的温度低于所用材料的引燃温度限值;或
· 发生引燃且持续时间不超过3s。
如果绝缘的损坏未导致危险带电零部件或具有危险能量等级的零部件变成可触及.则对所有材料
允许最高温度为300℃,除非材料引燃温度较低。
对用玻璃或陶瓷材料制成的绝缘允许较高温度。
如果印制板上的导体在试验时断开,剥落或松脱,则在下列四种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则认为设备
符合要求:
1.印制扳可燃性等级符合V-1级或更优;
2.断开导体的每边剥落不超过2mm;
3.断开处不是潜在引燃源;
4.当桥接断开导体时,设备符合本条。
如果设备不满足合格判据,则采用5.4的要求。
5.3.4使用能在异常工作条件下限制发热的保护装置
如果使用保护装置,例如热切断器、热熔断体和PTC--电阻器来限制在异常工作条件下的发热,
则采用第G.2章~第G.5章的要求。
5.3.5 与潜在引燃源隔离
当潜在引燃源和电气元器件或机械零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大于表5.3的规定值时,这些元器件和零部
件应符合表5.3的可燃性要求,除非用金属制成的或满足表5.3规定的可燃性等级的材料制成的挡板把
它们与潜在引燃源隔离。此挡板应是固体的和刚性的,并且其尺寸大小至少应能覆盖表5.3规定的和附
录T所示的区域。
带有危险引燃源的印制板不能被认为是本条所述的挡板。
本条要求不适用于下列任一情况:
· 防火防护外壳内的元器件和材料(见5.4.7):
· 质量不大于4g的小机械零件,例如安装零件、齿轮、凸轮、皮带和轴承;
· 小电气元器件,例如体积不超过l750m3的电容器、集成电路、晶体管、光电耦合器封装件
包,如果这些元器件安装在可燃性等级为GB/T 11020规定的V-1级或更优的材料上;
· 用PVC、TFE、PTFE、FEP、氯丁橡胶、聚酰氨绝缘的布线,电缆和连接器.
印制板上的某个连接处,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工作电压超过50 V交流峰值或直流值,且等于或小于
400V交流峰值或直流值时,可得到的功率超过15W,则其基材的可燃性等级应为GB/T 11020规定的
V-1级,除非该印制板用符合GB/T 11020规定的可燃性等级为V-O级的外壳,或用仅开有供连接导线
填满的开孔的金属外壳来保护。
印制板上的某个连接处,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工作电压超过400V交流峰值或直流值时,可得到的
功率超过15 W且印制板支撑提供过压保护的放电器,则其基材的可燃性等级应为GB/T 11020规定的
V-O级,除非印制板装在仅开有供连接导线填满的开孔的金属外壳内。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开路电压超过4kV交流峰值或直流值的潜在引燃源应装在符合GB/T 11020
规定的V-1级或更优的防火防护外壳内,但如果潜在引燃源的开路电压属于下列情况,则不需要防火
防护外壳:
· 用电子保护电路将开路电压限制在小于4kV:或
· 故障连接处断开的瞬间,开路电压不超过4kV。
对术材或术制材料,当厚度等于或大于6 mm时,被认为符合本条的V一1级要求,否则要采用5.4
的要求。
试验方法
通过检查和测量来检验是否符合。针对实际使用的最小厚度.按GB/T 11020的规定来检验可燃性
等级,但对可燃性等级FH3-40 mm/min除外,在这种情况下,用厚度3mm±0.2 mm的样品进行试验,
不考虑其在设备中的实际厚度。12524
对于印制板,需要先放在温度为l25℃±2℃空气循环的烘箱中预处理24h, 随后放在干燥器中或
放在无水氯化钙的上面在室温下冷却4h。
表5.3 距潜在引燃源的距离
|
所带电设备不超过4kV的设备 |
所带电设备超过4kV的设备 | ||||||
潜在引燃源 的开路电压 |
从潜在引燃源 到元器件或零 部件的距离
见附录T |
GB/T 11020 规定的可燃性等级 |
从潜在引燃 源到挡板的 距离
如果是除金属 材料以外的挡板,可燃性等级 |
从潜在引燃源到 元器件或零部件 的距离
见附录T |
GB/T 11020 规定的可燃性等级 |
从潜在引燃 源到挡板的 距离
如果是除金属 材料以外的挡板,可燃性等级 | ||
|
向下面 或侧面 |
向上面 |
|
|
向下面 或侧面 |
向上面 |
|
|
>50 V~ ≤400 V峰 值或直流值 |
<13mm |
<50mm |
FH 3-40 mm/min |
|
<13mm |
<50mm |
V-1 |
≥5mm V-1 |
>400 V~ ≤4000 V峰 值或直流值 |
<13mm |
<50mm |
V-1 |
≥5mm V-1 |
<20mm |
<50mm |
V-1 |
≥5mm V-0 |
5.4减小火焰蔓延(方法2)
当在异常工作条件下零部件的温度足以引燃时需要防火防护外壳.
设备的设计应保证防火防护外壳能把火焰蔓延到设备外部的危险降低到最小,还应能把喷发火焰、
熔融金属、燃烧或灼热颗粒、或者燃烧滴落物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
5.4.1 需要防火防护外壳的零部件
除了仅使用5.3(模拟异常工作条件)的方法外,或5.4.2允许的情况外,下列零部件有引燃危险,
需要防火防护外壳:
· 一次电路的元器件;
· 在具有符合附录s规定的受限制电源输出的电源单元或组件内的元器件, 包括过流保护装置,
限流阻抗,调节网络或连到满足受限制电源输出判据的该点的布线;
由在正常工作条件或异常工作条件超出附录s规定的受限制电源限值的电源供电的二次电路
的元器件:
· 由符合附录s规定的受限制电源供电,但未安装在可燃性等级V-1级或更优的材料上的二次
电路的元器件;
· 具有未封闭的起弧零件的元器件,例如在危险带电电路或危险能量等级电路上的敞开式的开关
和继电器触点:
· 除了用PVC, TFE,PTFE,PEP,氯丁橡胶或聚酰胺绝缘以外的绝缘导线。
注:缩略语的含义见IS0 1043-1.
5.4.2不需要防火防护外壳的零部件
下述零部件不需要防火防护外壳:
· 装在防火防护外壳开孔上且可燃性等级为V-1级或符合相关元器件的图家、行业标准或IEC
元器件标准可燃性要求的元器件,包括连接器。
·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或异常工作条件下,由最大输出被限制在15 VA的电源供电的二次电路的
连接器.
· 构成电源软线或互连电缆一部分的插头和连接器。
· 由符合附S的受限制电源供电的二次电路的连接器。
· 由符合附录S的受限制电源供电的二次电路的其他元器件,如果它们是安装在可燃性等级为
V-l级或更优材料上。
· 用PVC,TFE,PTFE,PEP,氯丁橡胶或聚酰胺绝缘的布线;
·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和异常工作条件下,由最大输出被限制在15 VA的内部或外部电源供电的,
且安装在可燃性等级为HB75级的材料上的二次电路的其他元器件;
· 符合附录J的电机;
· 符合附录H的变压器。
试验方法
通过检查和对制造厂提供的数据的评估来检验是否符合5.4.1和5.4.2的要求。如果5.4未规定确定引燃危险,则用5.3的方法l来检验是否合格.
5.4.3用于防火防护外壳的材料
· 对总质量不超过18 kg的移动式设备,其防火防护外壳在用其所使用的最小厚度的材料进行试
验时,可燃性等级应达到V-1级或更优,或者应能通过第U.2章的试验。
· 对总质量超过18kg的移动式设备以及所有驻立式设备,其防火防护外壳在用其所使用的最小
厚度的材料进行试验时,可燃性等级应达到5V级,或者应能通过第U.1章的试验。
· 装在防火防护外壳开孔上的元器件的可燃性等级直为V-1级.或符合相关元器件的国家、行
业标准或IEC元器件标准的可燃性要求,或者应能通过第U.2章的试验。
· 厚度至少为6mm的木头或木质材料被认为符合本条的V-1级要求。
试验方法
通过检查和在适用的情况下,通过附录U的可燃性试验来检验是否符合。
5.4.4防火防护外壳顶部和侧面的开孔
通风等用的开孔应采用挡板、屏障等措施以便使火焰和燃料不能够喷出防火防护外壳。
对预定耍在一个以上的方向上使用的设备,5.4.4和5.4.5的要求适用于每一个相应的方向。
试验方法
通过检查来检验是否符合。
5.4.5防火防护外壳的底部
防火防护外壳的底部或单独的挡板应在所有内部零部件的下面提供防护,防止在故障条件下,外壳
底部可能喷出会引燃支持表面的物质。
下列结构被认为满足本要求,不需要进行试验:
· 防火防护外壳的底部不开孔:
· 防火防护外壳底部任何尺寸的开孔在符合防火防护外壳要求的内部挡板的下面:
· 防火防护外壳底部的开孔在符合可燃性等级V-1级或HF-l级的元器件或零部件的下面,每个
孔的面积不大于40mm2;
· 挡板的结构符合图5.2的规定。
· 防火防护外壳金属底部的尺寸符合表5.4中任何一行的尺寸限值;
· 金属底部筛网网眼的标称孔距为中心线之间不大于2mm,而金属丝直径不小于0.45 mm。
图5.2档板结构
表5.4 防火防护外亮金属底部孔的尺寸和孔与空最小间距
|
圆 孔 |
其他形状的开孔 | ||
金属底部 的最小厚度 |
最大孔径 |
最小孔径距 |
最大面积 |
最小开孔间距 |
0.66mm |
1.14mm |
1.70mm |
1.1mm |
0.56mm |
0.66mm |
1.19mm |
2.36mm |
1.2mm |
1.1mm |
0.76mm |
1.15mm |
1.70mm |
1.1mm |
0.55mm |
0.76mm |
1.19mm |
2.36mm |
1.2mm |
1.1mm |
0.81mm |
1.91mm |
3.18mm |
2.9mm |
1.1mm |
0.89mm |
1.90mm |
3.18mm |
2.9mm |
1.2mm |
0.91mm |
1.60mm |
2.77mm |
2.1mm |
1.1mm |
0.91mm |
1.98mm |
3.18mm |
3.1mm |
1.2mm |
1.00mm |
1.60mm |
2.77mm |
2.1mm |
1.1mm |
1.00mm |
2.00mm |
3.00mm |
3.2mm |
1.0mm |
试验方法
通过检查和在适用的情况下通过第U.3章的可燃性试验来检验是否合格。
5.4.6防火防护外壳的门和盖
如果防火防护外壳的一部分是由通向使用人员接触区的门或盖所组成,则该门或盖应符合下列三个
要求之一:
a) 门或盖应装有联锁装置并且符合附录L的联锁要求:或
b) 预定经常要由使用人员来打开的门或盖应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 门和盖应是使用人员从防火防护外壳的其他部分上无法拆卸的,和
· 门和盖应装有能在正常工作时使其关紧的装置;或
c) 预定供使用人员偶然使用的门或盖,例如供安装附件时使用的门或盖,允许是可拆卸的,只要
设备说明书包括了指导拆下和重新安装门或盖的方法即可。
试验方法
通过检查来检验是否合格。
5.4.7防火防护外壳内的零部件和元器件的材料
在防火防护外壳内,元器件和其他零部件(包括安装在防火防护外壳内的机械防护外壳和电气防护
外壳)的材料,其可燃性等级应为V-2级或HF-2级,或能通过第U.2章的可燃性试验,或者应满足包
括有这种要求的相关元器件的国家、行业标准或IEC元器件标准的可燃性要求。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下列任意一种情况:
· 装在体积等于或小于0.06 m3、全部由金属材料做成且无通风孔的外壳内的材料和元器件,或
者装在充有惰性气体的密封单元内的材料和元器件。
· 直接用于防火防护外壳内的任何表面上的一层或多层的薄层绝缘材料(例如胶带),只要薄层
绝缘材料和应用表面的组合符合可燃性等级V-2级或,HF-2级的要求;
· 仪表外壳,仪表盘面以及指示灯或装饰件;
· 安装在可燃性等级为V-1级的材料上的电子元器件,如集成电路封装件、光电耦合器封装件、
电容器和其他小零件。
· 用PVC、TFE、PTFE、FEP、氯丁橡胶绝缘的布线,电缆和连接器;
· 对布线线扎而言,各种夹持件(非连续形式的)、系紧带、细绳和电缆捆绑材料:
· 如下的零部件,如果它们与故障条件下可能产生会引燃的温度的电气零部件(绝缘导线和电缆
除外)之间,相隔的空间距离至少有l3衄,或者相互之间用可燃性等级为V-1级或更优材
料做成的实心挡板隔开;
· 作为助燃燃料可忽略不计的齿轮、凸轮、皮带、轴承和其他小零部件,包括标签、装配脚、
旋钮等类似零部件。
· 供应品、消耗材料、介质和记录材料;
· 需要具有特殊性能以便完成预定功能的零件,如卷起和传送纸的橡皮滚轴,以及墨水管;
· 气动或液压系统的管道,粉末或液体的容器或泡沫塑料零部件,如果它们的可燃性等级为
HB40或FH3级。
试验方法
通过检查以及按适用的情况,通过附录U的可燃性试验来检验是否合格。
5.5 电源软线和电源布线
为了和交流电网电源安全连接,设备应具有下列之一的连接装置:
· 与电源作永久性连接的接线端子;
· 与电源作永久性连接的,或能利用插头与电源连接的不可拆卸的电源软线;
· 一个供可拆卸电源线连接用的器具输入插座;
· 构成直插式设备一部分的电源插头。
5.5.1 电源软线
电源软线应是符合GB 5023护套型PVC绝缘软线或符合GB 5013护套型橡胶绝缘软线。
电源软线导体的截面积应不小于表5.5中的规定。
表5.5 电源软线导体的尺寸
设备消耗的定电流1) |
标称截面积 |
≤3A |
0.5mm22) |
>3A~≤6A |
0.75mm2 |
>6A~≤10A |
1.00mm2 (0.75mm2)3) |
>10A~≤13A |
1.25mm2 (1.0mm2)4) |
>13A~≤16A |
1.5mm2 (1.0mm2)4) |
>16A~≤25A |
2.5mm2 |
>25A~≤32A |
4mm2 |
>32A~≤40A |
6mm2 |
>40A~≤63A |
10mm2 |
>63A~≤80A |
16mm2 |
表5.5(续)
设备消耗的定电流1) |
标称截面积 |
>80A~≤100A |
25mm2 |
>100A~≤125A |
35mm2 |
>125A~≤160A |
50mm2 |
注:GB 17465规定了器具耦合器和软线可接受的组合,包括条件1)、2)和3)所规定的那些组合。但是许 多国家指出,他们不能接受表11所列出的所有数值,特别是条件1)、2)和3)所规定的那些数值。 | |
1) 耗的额定电流包括可从输出插座向其他设备提供电网电源的输出电流。 2) 该标称截面积只适用于Ⅱ类设备,只要从软线或软线护套进入设备的点到进入插头的点之间测得的,如 果电源软线的长度不超过2m。 3) 括号中的数值适用于裴有符合GB 17465 (C13、C15、C15A和C17型)额定电流10A连接器的可拆卸 电源软线,只要电源软线的长度不超过2m. 4) 括号中的数值适用于装有符合GB 17465 (C19、C21和C23型)额定电流16A连接器的可拆卸电源软 线,只要电源软线的长度不超过2m。 |
试验方法
通过检查来检验是否符合。
5.5.2电源软线的固紧装置
对于使用不可拆卸的电源软线的设备应有软线固紧装置,以保证软线导线的连接点不承受应力和软
线的外套不受磨损。
软线固紧装置应是由绝缘材料制成的或是一种绝缘材料组成的衬套。
电源软线的固紧装置在结构上应保证:
· 不可能将软线推入设备中,如果会损害安全的话;和
· 软线更换不会损害设备的安全;和
· 提供消除应力和防止扭转的方法一目了然:和
· 不采用螺钉直接压在软线上来夹紧软线:和
· 不采用诸如在软线上打结或用线将软线扎在一起的方法;和
· 软线相对于设备本身不能扭转到使机械应力施加到电气连接点上。
试验方法
通过检查和进行下列试验来检查是否合格。
· 在软线拉紧的情况下,在软线上靠近缝隙处做一标记:
· 软线承受40N的稳定的拉力,拉力沿最不利的方向施加。试验进行25次,每次持续1s。
· 随后软线立即承受0.25 Nm的转矩,持续lmin。
· 在软线仍承受40 N的拉力下,测量软线的位移量。
试验期间,电源软线不应出现损伤。可通过目测检查,以及在电源软线导体和可触及的导电零部件
之间,在相应的加强绝缘的试验电压下进行抗电强度试验来检验。
合格判据
试验后,软线的纵向位移量不应超过2mm,该软线的连接处也不应有明显的变形。
5.5.3 电源软线端子
永久性连接式设备和使用普通不可拆卸的电源软线的设备应装有利用螺钉、螺母或等效装置来实现连接的端子。依靠焊接连接的导体不认为是充分的紧固,除非它们不是单独依靠焊锡固定在位。
通过检查、以及在有怀疑时,在连接处沿任何方向施加5N的拉力,来检验是否合格。
夹紧外部电源导线的螺钉和螺母应具有符合ISO 261或ISO 262规定的螺纹,或应具有螺距和机械强度与其相当的螺纹。这些螺纹和螺母不应用来固定任何其他元件,但如果内部导线作了适当的安排,
在固定电源导线时,不可能使这些内部导线位移,则这些螺钉和螺母也可以用来夹紧内部导线。
接线端子应能连接其标称截面积如表5.5所规定的导线。
绞合导线的端部在承受接触压力的地方不应用软焊锡来圆紧,除非夹紧方法在设计上能减小因焊锡
冷变形造成可能的不良接触。可补偿冷变形的弹性端子被认为满足本要求。防止紧固螺钉旋转的措施被
认为不满足本要求。
试验方法
通过检查来检验是否合格。
5.5.4供设备连接可拆卸电源软线用的器具输入插座
器具输入插座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插入预定要与设备配用的连接器后,当设备置于平坦表面上处于
正常使用的任何位置时,不会依托在该连接器上。
试验方法
通过检查来检验是否合格。
5.6可燃液体和蒸汽
内含可燃性液体、可燃性气体或存在类似危险的设备在设计上应把对人员的有害影响和对影响安全
的材料的损害降低到最小。
如果设备中使用可燃性液体,除了设备工作所需限量的可燃性液体外,应将可燃液体保存在密封的
储液箱内。设备中储存的可燃液体的最大容量一般不超过51。但是,如果8h消耗的液体大于51,则
储存的容量允许增加到8h工作所需的容量。
对用来润滑的或者用于液压系统的油液或等效液体,其闪点应等于或大于149℃,而且其储液箱应
做成密封结构。液压系统应装有油液膨胀装簧,而且还应装有减压装置。本要求不适用于加入摩擦部位
的、油最不足以成为燃烧燃料的润滑油。
除了在以下给定的条件外,对可添加的液体,例如印刷油墨,其闪点应等于或大于60℃,而且不
应处于足以引起雾化的欠压状态。
如果可添加的可燃性气体,其闪点低于60℃或处于足以引起雾化的欠压状态,但经过检验证明,
该液体不会产生液雾,或者不会形成可能引起爆炸或着火危险的可燃气化物与空气的混合物,则这种可
添加的可燃液体可以使用。在正常条件下,如果使用可燃液体的设备在点燃源附近产生可燃气化物与空
气的混合物,则该可燃气化物与空气的混合物的浓度,不应超过爆炸限值的25%,如果设备不在点燃
源附近产生可燃气化物与空气的混合物,则该空气混合物的浓度不应超过爆炸限值的50%。检验时,
还应注意检查液体输送系统的完整性。液体输送系统应装有适当的罩子或做成适当的结构,以便即使承
受第V.2章规定的试验条件也能避免引起着火或爆炸的危险。
用户、维修和安装说明书中应提供关于可燃液体选择和可燃液体闪点的警告。
试验方法
通过检查,以及在必要时,通过下列试验来检验其是否合格:
· 设备应按第B.4章的规定工作,直到其温度达到稳定为止,从电气元件附近和设备周围的大气
环境中取样,以便测定存在于该大气环境中的可燃气化物浓度。
· 各次大气取样应每隔4min进行一次:在正常工作时应进行4次取样,在设备停止工作后进行
7次取样。
· 如果设备停止工作后,可燃气化物的浓度在增加,则应继续每隔4min进行一次取样,直到检
测表明浓度在减小为止。
如果设备可能在任何一个风扇停止运转时仍然工作,则在检验可燃气化物浓度是否合格的试验时.
应模拟这一情况。
合格判据
气化物一空气的浓度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1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