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
固定型阀控式密封(免维护)
铅酸蓄电池
Stationary valve regulated sealed(maintenance-free)
lead-acid batterie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型阀控式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术语定义、型号命名、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电力、电讯等部门作为应急电源、贮能电源和操作电源等用的固定型阀控式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8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828-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2829-87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 2900.11-88蓄电池名词术语
GB 4545-84 铅酸蓄电池专用硫酸
GB 5783-86 螺栓
GB 13337.1-91 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技术条件
JB 3076-82 铅酸蓄电池槽
JB 3941-85 铅酸蓄电池包装
3定义
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定义除应符合GB 2900.11规定外,还应采用下列术语。
3.1 阀控式密封 Valve regulated sealed
蓄电池正常使用时保持气密和液密状态,当内部气压超过预定值时,安全阀自动开启,释放气体,当内部气压降低后安全阀自动闭合,使蓄电池密封,同时防止外部空气进入电池内部。
3.2 免维护 Maintenance-free
蓄电池使用期间不需加酸、加水、测电解液比重。
3.3安全阀Safety valve
具有自我开启和再闭合功能,保持蓄电池气密性和液密性,防止外部空气进入电池内部和内部酸雾排出,但又不允许蓄电池内气压超过预定值的装置。
3.4额定容量符号Rated capacity symbols
10小时率额定容量用C10 (Ah)表示,3小时率额定容量用C3( Ah)表示,1小时率额定容
量用Cl(Ah)表示。
3.5放电电流符号Discharge current symbols
10小时率放电电流用I10 (A)表示,I10= C10/lO(A)。3小时率放电电流用I3( A)表示,I3= C3/3( A)。l小时率放电电流用I1( A)表示,Il=Cl/l(A)。
3.6完全充电 Fully charged
蓄电池采用恒压(限流)充电,充电后期充电电流连续3h保持稳定;或蓄电池采用恒流(限压)充电,充电后期充电电压连续3h保持稳定。
4型号命名
4.1 型号命名如下
5要求
40℃环境条件下使用。推荐使用环境温度为5~30℃。5.2单体结构
5. 2.1 单体蓄电池结构应符合适用的详细规范规定。
5.2.2一般结构
蓄电池由正极板、负极板、隔板、槽、盖、安全阀等组成。蓄电池槽结构应保证蓄电池在使用寿命期间阀控式密封,不得渗漏电解液。
5.2.3蓄电池隔板不得析出对蓄电池有害的物质,并应符合适用的详细规范规定。
5.2.4蓄电池槽应符合JB 3076标准。
5.2.5蓄电池用硫酸应符合GB 4545标准。
5.2.6蓄电池盖、安全阀、极柱封口剂材料应具有阻燃性,并应符合适用的详细规范规定。
5.2.7蓄电池端子应由铅或铅合金铸造。若含有能进行机械连接的芯件,该芯件的制备应保
证与端子进行有效的电气和机械连接,主要的电流通路应在端子组件平表面,连接端子的螺栓或螺母应符合GB 5783标准。
5.3外观
蓄电池的外观不应有裂纹和明显的变形及污迹,标志应清晰准确。
5.4极性
蓄电池极性应与极性标志一致。蓄电池极性标志应用符号或颜色在端子表面或邻近端子
的蓄电池盖上标注清楚,至少应标明正极端子。如用符号标注极性,宜以压印或浮雕方式标出正极符号“+”或负极符号“一”,符号中每条线的长度不应小于5mm。如用颜色标注极性,则宜用红色表示正极,黑色表示负极。所有的标记应经久耐用且固定。
5.5外形尺寸
蓄电池外形尺寸应符合适用的详细规范规定。
5.6开路电压
蓄电池出厂时开路电压应符合制造厂的要求,每组蓄电池中各单体蓄电池之间的开路电
压最大偏差不得超过0.02V。
5.7密封性
蓄电池按6.7条规定的方法试验,除安全阀外,应能承受50~70kPa的正压30s而无泄
漏。蓄电池应保证在使用中不泄漏。
5.8安全阀动作
按6.8条规定的方法试验,蓄电池在使用期间,安全阀开闭压力应在1—49kPa范围。
5.9容最
蓄电池按6.9条规定的方法试验.10小时率容量在第一次循环不应低于0.95 C10Ah).
在第二次循环应达到C10(Ah);经过三次10小时率容量循环.3小时率容量应达到C3 (Ah),
且C3(Ah)≥0.75C10(Ah);经过四次10小时率容量循环.1小时率容量应达到Cl(Ah),且C1
(Ah)≥0.55C10(Ah)。
5.10最大放电电流
蓄电池按6.10条规定的方法试验,导电部件不应熔断,外观不应出现异常和明显变形。
5.11防酸雾性能
蓄电池按6.11条规定的方法试验,充电电量每1Ah析出的酸雾量不大于0.025mg。
5.12防爆性能
蓄电池按6.12条规定的方法试验,蓄电池外部遇明火时,不应爆裂。
5.13密封反应效率
蓄电池按6.13条规定的方法试验,密封反应效率不应低于97%。
5.14耐过充电能力
蓄电池按6.14条规定的方法试验,外形不应有明显变形及漏液。
5.15 自放电
蓄电池按6.15条规定的方法试验,静置28d后其容量损失不应超过4%。
5.16寿命
5.16.1过充电寿命
蓄电池按6.16条规定的方法试验,过充电寿命不应低于210d。
5. 16.2充放循环寿命
蓄电池按6.17条规定的方法试验,充放循环寿命不应低于1200次。
5. 16.3正常浮充使用条件下,实际浮充寿命不应低于十年。
5.17浮充电压
蓄电池按6.18条规定的方法试验,线路中单体蓄电池的电压最高与最低之差不超过
0.05V。
5.18封口剂性能
蓄电池按6.19条规定的方法试验,在- 30—65℃温度范围内,封口剂不应有裂纹与溢流,密封性应符合5.7条规定。
5.19贮存
蓄电池按8.4条贮存,每半年补充电一次,补充充电方法为:采用恒流(限压)O.lL10(A)
充电20h,或采用恒压(限流)每只单体2.40V充电24h。蓄电池贮存有效期为二年。
6试验方法
6.1试验仪器
6.1.1电压测量
测量电压用的仪器,其精度不得低于0.5级,使用指针式电压表时,被测读数应在电压表量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6.1.2电流测量
测量电流用的仪器,其精度不得低于0.5级,使用指针式电流表时,被测读数应在电流表量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6.1.3温度测量
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其分度值不大于1℃,标定精度不应低于0.5℃。
6.1.4时间测量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分、秒分度,至少应具有±1s/h的准确度。
6. 1.5尺寸测量
测量尺寸用的量具应具有1mm以上的准确度。
6.1.6压力测量
测量压力用的仪表,准确度不得低于1.0级。
6.2对于试验用成品蓄电池,试验应在蓄电池生产后三个月内进行,试验前蓄电池必须完全
充电,完全充电方法推荐采用0.15I10(A)电流充电10h.或按制造厂规定的方法进行。
6.3外观
用目视法检查蓄电池外观。
6.4极性
用反极仪或能判断蓄电池极性的仪器检查蓄电池极性。
6.5外形尺寸
用具有1mm以上精度的量具检查蓄电池外形尺寸。
6.6开路电压
蓄电池在环境温度为25±5℃的条件下完全充电后静置至少24h,然后用电压表测量蓄电池的开路电压。
6.7密封性试验
采用专用工具,推荐从安全阀口向蓄电池内充气,并将蓄电池完全浸入水中,当蓄电池内气压高于空气压力50—70kPa时,维持30s,蓄电池所有部位不得漏气。
6.8安全阀动作试验
安全阀动作试验装置示意图见图1。对安全阀逐渐加上空气压力,至安全阀胃气,记录安全阀开始冒气时压力计读数,压力计差值即为安全阀开启压力;然后逐渐减少压力,至安全阀不冒气,记录安全阀刚好不冒气时压力计的读数,压力计差值即为安全阀的闭合压力。试验装置中可用压力表代替压力计。
1-空气源,2-阀门 ;3-流量计;4-夹具;5-水;6-安全阀7-压力计。
图1安全阀动作试验装置示意图
6.9容量试验
6.9.1将试验用蓄电池完全充电,然后静置1—24h.待蓄电池温度在15—35℃范围时开始放电,放电过程中试验环境温度应保持在15—35℃范围内。
6.9.2蓄电池放电开始时,测量并记录蓄电池开路电压、放电温度、放电电流和放电开始时的端电压。蓄电池放电温度是指放电开始时极柱端子或槽外壁温度。蓄电池10小时率放电电流为I10(A).3小时率放电电流为I3 (A),1小时率放电电流为Il(A)。
6.9.3蓄电池放电期间,应测量并记录蓄电池端电压、环境温度、放电电流和放电时间。测量时间间隔:10小时率容量试验为1h.3小时率容量试验为30min.I小时率容量试验为10min。放电末期要随时测量并记录以便确定蓄电池放电到终止电压时的准确时间。10小时率容量试验和3小时率容量试验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1. 80V,1小时率容量试验放电终止电压为1. 75V。放电过程中电流的波动不得超过±1%.若需人工调整,放电电流不得超过规定值±5%.调整时间不得超过20s。
6.9.4蓄电池放电温度如果不是25℃,则需将实测容量Ct按公式(1)换算成25℃基准温度
时的实际容量CC。
(1)
式中:CC——25℃基准温度时的实际容量.Ah;
Ct——温度t时的实测容量.Ah;
t——放电开始时蓄电池温度,℃;
k——温度系数.C10容量试验时,k=0.006,1/℃;C3容量试验时,k=0.008,11℃;l小时率容量试验时,k= 0.01,1/℃。
6.9.5容量放电后的再充电
蓄电池再充电应在放电后1h内进行,再充电方法分三阶段进行:首先用2I10(A)电流充
入放出总电量的80%.然后改用I10( A)电流充入放出总电量的20%.最后采用0.4I10(A)电
流充电,再充入放出总电量的20%.三阶段共充入放出总电量的120%。容量放电后再充电方
法也可以按制造厂规定的方法进行。
6.10最大放电电流试验
6.10.1 在试验环境温度为15—30℃的条件下将蓄电池完全充电,然后静置1-24h。
6.10.2以30I10(A)电流连续放电1min,然后用目视法检查蓄电池的极柱和外观。
6.11防酸雾性能试验
6.11.1采用0.5I10(A)电流对完全充电的蓄电池连续充电4h.充电2h后开始收集气体,将
气体通入三只串联分别装有10ml浓度为O.O1M的氢氧化钠溶液的吸收瓶中,气体应通入溶
液中,从第一个瓶冒气泡开始,收集气体2h.然后用浓度0.005M的硫酸溶液滴定三个瓶中的氢氧化钠溶液。记录滴定硫酸溶液总消耗量,然后按公式(2)计算析出的酸雾量。
(2)
式中:m——充电电量每Ah析出的酸雾量,mg;
V——滴定用硫酸消耗量,ml;
Q——2h充电电量:Ah;
0.005——滴定用硫酸浓度值;
98——硫酸分子量。
6.12防爆性能试验
6.12.1用0.5Ilo(A)的电流对完全充电的蓄电池进行过充电.1h后在排气部位(安全阀处)
用24V直流电源,熔断1—3A的保险丝产生火花(保险丝距排气口孔2—4mm).反复试验2
次。
6.13密封反应效率试验
6.13.1蓄电池按6.9条试验.10小时率容量必须达到额定值方可进行本试验。
6.13.2在试验环境温度为15~30℃的条件下将蓄电池完全充电,然后用O.1I10(A)电流连
续充电96h.再改为0.05Ilo( A)电流连续充电.1h后,连续收集气体1h,记录收集的气体量。
气体收集装置见图2。
l-蓄电池.2-量筒.3-水。
图2气体收集装置
6.13.3按公式(3)和公式(4)来计算密封反应效率,用百分数表示
(3)
式中:U——通过1Ah电量时,换算成25℃.latm下的气体排气量,ml/Ah;
P——测定时的大气压.kPa;
P。——101.3kPa;
t——量简的环境温度,℃;
V——收集的气体量.ml;
Q——收集气体期间充入的电量.4h;
n——蓄电池单体数。
(4)
式中:——密封反应效率,%;
684——在25℃.1atm下通过1Ah电量的理论气体产生量.ml/Ah。
6.14耐过充电能力试验
6.14.1蓄电池按6.9条试验,10小时率容量必须达到额定值方可进行本试验。
6.14.2在试验环境温度为15—30℃的条件下将蓄电池完全充电,然后用0.3I10(A)的电流
对蓄电池连续充电160h。充电结束1h后,用目视检查蓄电池的外观。
6.15自放电试验
6.15.1 蓄电池按6.9条容量试验,其10小时率容量必须达到额定值方可进行本试验。
6.15.2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待蓄电池温度为15—30℃时,按6.9条进行10小时率容量试
验,得到静置容量CC.。
6.15.3蓄电池再次完全充电后,在20±2℃的环境中搁置28d.在此期间应保持蓄电池表面
清洁。
6.15.4蓄电池静置28d后,不经补充充电立即按6.9条进行10小时率容量试验,得到蓄电
池静置容量Cb。
6.15.5蓄电池再次完全充电后,按6.9条进行10小时率容量试验,得到蓄电池静置后容量
CC。
6.15.6Ca.、Cb、CC。均为25℃基准温度时的实际容量。
6.15.7按公式(5)计算出蓄电池目放电后的容量损失百分数值K。
(5)
式中:K——28d自放电量,%
Ca——静置前容量.Ah;
Cb-静置容量,Ah;
Cc一一静置后容量.Ah。
6.16过充电寿命试验
6. 16.1蓄电池按6.9条进行试验.1小时率容量达到额定值后方可进行本试验。
6.16.2在试验环境温度为15—30℃的条件下将蓄电池完全充电后,以0.2I10( A)的电流进
行连续充电。每隔30d应按6.9条进行一次1小时率容量试验。
6.16.3重复6.16.2条试验,当蓄电池1小时率容量低于额定容量的80%且经验证容量不
再增加时,试验结束.计算试验天数。
6.17充效循环寿命试验
6.17,1试验用蓄电池应达到10小时率额定容量的95%,并经完全充电。
6.17.2试验环境温度为25±2℃。
6.17.3将蓄电池接到一个能在整个试验期间连续循环的装置上,用2I10(A)电流放电4h.立
即再充电,再充电方法为:以2 I10 ( A)电流充电3h35min后,改为I10 (A)电流充电48min,然后再用0.25 I10 (A)电流充电4h。
6.17.4重复6.17.3试验。
6.17.5每50次循环应按6.9条进行一次10小时率容量试验。
6.17.6重复6.17.3、6.17.4、6.17.5条,当蓄电池10小时率容量小于0.8C10(Ah)时,并经
验证不再增加时,试验结束,统计总循环数。
6.18浮充电压试验
6.18.1试验用蓄电池应达到10小时率额定容量并经完全充电。
6. 18.2试验环境温度为15—30℃。
6.18.3试验单体蓄电池浮充电压Vf在2.23—2.27V内选定。
6.18.4试验开始应测量并记录单体蓄电池端电压和环境温度,然后每天至少测量记录一次
蓄电池端电压和环境温度。
6.18.5单体蓄电池浮充电压在6个月内达到5.17条规定时,试验终止。若经过6个月试
验,单体蓄电池浮充电压超过5.17条规定,按6.18.6条试验。
6.18.6对试验蓄电池组按每单体2.35—2.40V充电电压连续充电24h,然后按6.9条进行
10小时率容量试验,并使蓄电池达到10小时率额定容量值。完全充电后,再按6.18.4条试验3个月,若蓄电池仍达不到5.17条规定,则蓄电池不合格,试验终止。
6.19封口剂性能试验
6.19.1本试验适用于使用封口剂的蓄电池。
6.19.2试验用蓄电池为未灌注电解液并按5.7条密封性检验合格的蓄电池。
6.19.3耐寒试验
将蓄电池放在- 30±1.:的低温室内,在此温度下保持6h.然后待低温室温度回升至- 20
±1℃时,将蓄电池取出,在1min内目视检查封口荆是否有裂纹及与槽、盖之间的分离现象。
6.19.4耐热试验
将做过耐寒试验的蓄电池,在室温下放置6h后,再放入垣温箱,并使之倾斜成45°,在65±l℃温度下保持6h,然后从恒温箱内取出,目视检查封口剂是否溢流。再按5.7条进行密封性检查。
6.20贮存试验
蓄电池按5.19条和8.4条贮存,贮存后蓄电池应符合本标准5.6条和5.9条规定。
7质量评定规则
7.1检验分类
蓄电池的检验分为鉴定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
7.2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应在主管部门批准的检测单位进行。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应进行鉴定检验,
当主要设计、工艺、材料及零部件变更后或停产36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应重做鉴定检验。
7.2.1样品抽取及数量
鉴定样品应能代表按合同提供的产品,不得采用生产中通常不采用的设备或工艺来制造
这些产品。样品应从定型批中随机抽取成品18只(用于0组检验),2只未装极板但进行了封装的半成品(用于第Ⅵ组检验)。
7.2.2检验顺序
18只成品经过0组检验合格后,再分到I、Ⅱ、Ⅲ、Ⅳ、V、Ⅵ、Ⅶ组,每组3只,按表l规定的检验项目和顺序检验。0组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样品,不能进行其它各组检验。
表1鉴定检验
检验顺序 |
检验项目 |
要求条款 |
试验方法条款 |
样品数量 |
0
组
|
外 观 极 性 外形尺寸 开路电压 密封性 安全阀动作 10小时率容量 |
5.3 5.4 5.5 5.6 5.7 5.8 5.9 |
6.3 6.4 6.5 6.6 6.7 6.8 6.9 |
18
|
I
组
|
3小时事容量 l小时率容量 最大放电电流 防酸雾性能 防爆性能 密封反应效率 耐过充电能力 |
5.9 5.9 5.10 5.11 5.12 5.13 5.14 |
6.9 6.9 6.10 6.11 6.12 6.13 6.14 |
3
|
Ⅱ组 |
自放电 |
5.15 |
6.15 |
3 |
Ⅲ组 |
过充电寿命 |
5.16.1 |
6.16 |
3 |
Ⅳ组 |
充放循环寿命 |
5.16.2 |
6.17 |
3 |
V组 |
浮充电压 |
5.17 |
6.18 |
3 |
Ⅵ组 |
封口荆性能 |
5.18 |
6.19 |
2 |
Ⅶ组 |
贮存 |
5.19 |
6.20 |
3 |
7.2.3合格判据
在鉴定检验中若样品的各项指标均符合本规范规定则为合格。在检验过程中有一个样品
不符合本规范的任一项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
7.3质量一致性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组、B组、C组和D组检验。
7.3.1 A组检验
A组检验采用GB 2828中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其检验顺序、检验项目、检查水平和
合格质量水平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A组检验
序号 |
检验项目 |
要求条款 |
试验方法条款 |
检查水平 IL |
合格质量水平 AQL |
l 2 3 |
外观 极性 外形尺寸 |
5.3 5.4 5.5 |
6.3 6.4 6.5 |
ll
|
2.5
|
7.3.2B组检验
B组检验的样品应从A组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其检验顺序、检验项目、检查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B 组检验
序 号 |
检验项目 |
要求条款 |
试验方法条款 |
检查水平 IL |
合格质量水平 AQL |
l 2 |
开路电压 10小时率容量 |
5.6 5.9 |
6.6 6.9 |
S-2
|
4.0
|
7.3.3 A组、B组检验后的处置
若A组、B组检验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可以出厂交货。若A组、B组检验中有任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再提交按GB 2828中4.12条规定。
7.3.4C组检验
C组检验的样品应从A组、B组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采用GB 2828中判别水平
I的一次抽样方案,其检验顺序、检验项目、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判定数组(Ac,Re)及检验周期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C组检验
序号
|
检验项目
|
要求条款
|
试验方法条款
|
检验周期
|
不合格质量水平RQL |
判定数组 | |
Ac |
Re | ||||||
l 2 3 4 5 6 7 |
3小时率容量 l小时率容量 最大放电电流 防酸雾性能 防爆性能 密封反应效率 自放电 |
5.9 5.9 5.10 5.11 5.12 5.13 5.15 |
6.9 6.9 6.10 6.11 6.12 6.13 6.15 |
1年
|
30
|
O
|
l
|
8 |
浮充电压 |
5.17 |
6.18 |
5年 | |||
9 10 |
封口剂性能 贮存 |
5.18 5.19 |
6.19 6.20 |
2年
|
7.3.5D组检验
D组检验的样品应从A组、B组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采用GB 2828中判别水平
I的一次抽样方案,其检验项目、检验周期、不合格水平及判定数组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D组检验
序号
|
检验项目
|
要求条款
|
试验方法条款
|
检验周期
|
不合格质量水平RQI. |
判定数组组 | |
Ac |
Rc | ||||||
I |
耐过充电能力 |
5.14. |
6.14 |
1年 |
|
|
|
2 3 |
过充电寿白 充放循环寿命 |
5.16.1 5.16.2 |
6.16 6.17 |
5年 |
30
|
O
|
1
|
7. 3.6C组、D组检验后的处置
若c组、D组检验合格,则该周期检验所代表的产品为合格批。若C组、D组检验不合格,则按GB 2829中第4.12.3条规定进行。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规定。
8.1.1 蓄电池产品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型号或规格;
b. 极性符号;
c. 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8.1.2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型号或规格、数量;
b. 出厂日期:
c. 制造厂名称、地址;
d. 每箱的净重及毛重;
e. 标明防潮、不准倒置、轻放等标志。
8.2包装
8.2.1包装应符合JB 3941标准和制造厂有关规定。
8.2.2随同产品出厂应提供下列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装箱单;
c.产品使用说明书。
8.3运输
8.3.1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不受剧烈机械冲击和曝硒雨淋、不得倒置。
8.3.2产她在装卸过程中,禁止摔掷、滚翻、重压。
8.4贮存
8.4,1产品贮存应符合下列条件l
a. 应贮存在5—40℃的干燥、通风、清洁的仓库内;
b.应不受阳光摩射,离热源(暖气设备等)不得少于2m;
c.应避免与任何有毒气体、有机溶济接触;
d. 不得倒置,不得撞击。
8.4.2按照本际准或制造厂的保管、运输和贮存规定,从制造日期起,允许贮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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