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加固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
SJ 20987-2008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军用加固液晶显示器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
本规范适用于军用加固液晶显示器(以下简称显示器)。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规范,但提倡使用本规范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619-1996液晶显示器件测试方法
GB/T 6388-19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JB 150.2-19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低气压(高度)试验
GJB 150.3-19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 法高温试验
GJB 150.4-19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低温试验
GJB 150.5-19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温度冲击试验
GJB 150.7-19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太阳辐射试验
GJB 150.9-19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湿热试验。
GJB 150.10-19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霉菌试验
GJB 150.11-19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盐雾试验
GJB 150.15-19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加速度试验
GJB 150.16-19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振动试验
GJB 150.18-19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冲击试验
GJB 151A-1997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
GJB 152A-1997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
GJB 179A-1996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表
GJB 368A-1994装备维修性通用大纲
GJB 899-1990可靠性鉴定和验收试验
GJB 1394-1992与夜视成像系统兼容的飞机内部照明
SJ/T 11292-2003计算机用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
3要求
3.1总则
显示器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应相关详细规范规定的所有要求。本规范的要求与相关详细规范不一致时,应以相关详细规范为准.
3.2材料
3.2.1元器件显示器所用的元器件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应优先选用按相关军用标准检验合格的元器件,否则应进行必要的评价和筛选.
3.2.2 金属材料和玻璃
显示器所用的金属材料和玻璃应满足使用要求,金属材料应经过耐腐蚀处理,玻璃材料的抗压及抗破裂强度应符合显示器可靠性设计要求。
3.2.3液晶显示模块
显示器所用的液晶显示模块应满足使用要求并提供下列指标:有效显示区面积、分辨率、灰度等级和颜色数等.
3.3电光性能
显示器的电光性能见表1.
表1 电光性能
序号 |
电光性能 |
要求 |
单位 | ||
最小值 |
标称值 |
最大值 | |||
1 |
有效显示区面积(要求时) |
― |
* |
― |
mm2 |
2 |
分辨率(要求时) |
― |
* |
― |
dot |
3 |
亮度a |
* |
― |
* |
cd/m2 |
4 |
亮度非均匀性 |
― |
― |
* |
% |
5 |
对比度 |
* |
― |
― |
|
6 |
视角 |
* |
― |
― |
· |
7 |
响应时间 |
― |
― |
* |
ms |
8 |
灰度等级(要求时) |
― |
* |
― |
级 |
9 |
刷新率 |
* |
― |
― |
Hz |
10 |
镜面反射率 |
― |
― |
* |
|
11 |
颜色数(要求时) |
― |
* |
― |
|
12 |
最大功耗 |
― |
― |
* |
W |
注:“*”表示应在详细规范中填写的内容 | |||||
a最大亮度和/或最小亮度的选取由订购方和承制方协商确定. |
3.4电源适应性
3.4.1交流电源适应性
显示器在交流电源标称值正常变化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交流电源的电压正常变化范围为±10%,频率正常变化范围为±2%。电压和频率的标称值应在详细规范中规定。
3.4.2直流电源适应性
显示器在直流电源标称值正常变化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直流电源的电压正常变化范围为±5%。电压和频率的标称值应在详细规范中规定.
3.5安全性
3.5.1绝缘电阻(适用时)
显示器机壳对电源插头正极之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正常大气条件,绝缘电阻:≥100 MΩ;
b) 湿热试验达到高温高湿状态1h后进行测试,绝缘电阻:≥2 MΩ.
3.5.2接地电阻(适用时)
显示器的接地电阻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在详细规范中规定。
3.5.3漏电流(适用时)
显示器的漏电流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在详细规范中规定。
3.6外观质量
显示器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碰伤、裂痕、变形等现象;涂镀层不应起泡、龟裂和脱落,金属件不应有锈蚀和其他机械损伤;紧固件无松动现象。
3.7外形尺寸
显示器的外形尺寸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在详细规范中规定.
3.8重量
显示器的重量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在详细规范中规定。
3.9外观颜色
显示器的外观颜色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在详细规范中规定。
3.10标志
每个显示器上应有下列标志,这些标志在交货时应清晰
a) 显示器型号和/或名称;
b) 承制方名称或商标;
c) 批的识别代码;
d) 军用标志;
e) 认证合格标志(适用时);
f) 安全标志;
g) 接地标志(适用时);
h) 接口标志(适用时);
i) 其它(包括接线、高压、危险等)
显示器标志大小要与显示器结构相称。如果显示器可以标志的有效面积较小,应采用上述优先顺序进行标志.
3.11显示质量
显示质量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3.12缺陷点
显示器的缺陷点应符合以下要求:
a)显示器的亮点应不超过像素数的百万分之二,且不存在亮点的缺陷簇:
b)显示器的黑点应不超过像素数的百万分之二,且不存在黑点的缺陷簇;
c)显示器的色点应不超过像素数的百万分之五,且色点的缺陷簇应不超过像素数的百万分之二;
d)显示器的缺陷点总数应不超过像素数的百万分之五.
3.13接口
显示器的接口应能满足使用要求,并在详细规范中规定。
3.14与夜视成像系统的兼容性(适用时)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与夜视成像系统的兼容性应符合GJB 1394-1992中的要求,由详细规范根据不同用途做出具体规定。
3.15环境适应性
3.15.1高温
3.15.1.1高温工作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高温工作温度和达到热平衡后的工作时间应在表2中选取,显示器在规定的高温环境条件下应符合3.11的要求。
表2
工作温度℃ |
工作时间h |
+70±2 |
2 |
+60±2 |
2 |
+55±2 |
2 |
3.15.1.2 高温贮存
显示器的高温贮存温度应在表3中选取。恢复到正常大气条件后,性能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表3
贮存温度℃ |
贮存时间h |
+85±2 |
48 |
+70±2 |
3.15.2低温
3.15.2.1 低温工作
a)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低温工作温度和达到热平衡后的工作时间应在表4中选择,显示器在规定的低温环境条件下应符合3.11的要求。
表4
工作温度℃ |
工作时间h |
-55±2 |
2 |
-40±2 |
2 |
-25±2 |
2 |
-10±2 |
2 |
b) 低温启动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1)-55℃下,低温启动5min内显示器应能显示由主机传送的图形、字符、表格和菜单等显示功能;10min内显示器应能在屏幕上恢复显示RGB三基色灰度等级图像;
2)-40℃下,低温启动5min内显示器应能显示由主机传送的图形、字符、表格和菜单等显示功能;10min内显示器应能在屏幕上恢复显示RGB三基色灰度等级图像;
3)-25℃、-10℃下,低温启动3min内显示器应能在屏幕上恢复显示RGB三基色灰度等级图像。
3.15.2.2 低温贮存
显示器的低温贮存温度应在表5中选取。恢复到正常大气条件后,性能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表5
贮存温度℃ |
贮存时间h |
-55±2 |
24 |
-40±2 |
3.15.3低气压(适用时)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低气压试验应符合GJB 150.2-1986中第2章的规定。显示器在该环境条件下应符合3.11的要求.
3.15.4 温度冲击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温度冲击试验应符合GJB 150.5-1986中第2章的规定.试验后显示器应符合3.11的要求,性能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3.15.5湿热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湿热试验应符合GJB 150.9-1986中第2章的规定,由详细规范根据不同用途对试验条件做出具体规定。试验后显示器的绝缘电阻应符合3.5.1b)的要求:性能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3.15.6加速度(适用时)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加速度试验应符合GJB 150.15-1986中的规定,由详细规范根据不同用途对试验条件做出具体规定。显示器在该环境条件下应符合3. 11的要求。
3.15.7振动
3.15.7.1功能振动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功能振动试验应符合GJB 150.16-1986中表1的规定。显示器在该环境条件下应符合3.11的要求。
3.15.7.2耐久振动.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耐久振动试验应符备GJB150.16-1986中表1的规定.试验后显示器应符合3.11的要求,性能应符合详细规筢的规定,结构无松动、无损坏.
3.15.8冲击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冲击试验应符合GJB 150.18-1986中的规定,由详细规范根据不同用途对试验条件做出具体规定。试验后显示器应符合3.11的要求,性能密符合详细规箍的规定。
3.15.9霉菌(适用时)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霉菌斌醯应符合GJB 150.10-1986中第2章的规定,其长霉等级应不超过Ⅰ级。
3.15.10盐雾(适用时)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盐雾试验应符合GJB 1150.11-1986中第2章的规定,试验后显示器应符合3.11的要求,性能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外观质量应符合3.6的要求.
3.15.11太阳辐射(适用时)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太阳辐射试验应符合GJB 150.7-1986中第2章的规定,显示器在该环境条件下应符合3.11的要求.显示器具有强光下的可读性。
3.16电磁兼容性(适用时)
显示器的电磁兼容性应在详细规范中规定。根据不同的用途分别从GJB 151A-1997中选取并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3.17高温稳态工作
在80%最大工作环境温度下,显示器工作240 h后,亮度应不低于初始值的60%.
3.18维修性
显示器应按照GJB 358A-1994中4.4.4.5及第5章“工作项目206-维修性设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维修性设计。
显示器的平均恢复前时间(MTTR)由详细规范规定。
3.19可靠性
显示器的平均失效间工作时间(MTTR)≥10 000 h.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2标准测试条件和测试设备要求
4.2.1检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检验:
a)温 度:15℃~35℃;
b)相对湿度: 20%~80%;
c)气 压:检验场所气压.
4.2.2测试设备要求
测试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应符合电气测试设备现行规程标准及安全技术要求.
每台设备应有;
a) 设备验收合格证;
b) 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c) 设备的电路图。
电气测量仪器和仪表应有计量检定合格证,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4.3鉴定检验
4.3.1样本大小
鉴定检验的样本大小为2.
4.3.2检验项目
显示器的鉴定检验项目见表6。
4.3.3合格判据
鉴定检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要求时,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
如果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应暂停检验,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测试合格后,可继续进行鉴定检验,若继续检验的项目都符合规定的要求,则仍判鉴定检验合格,若继续检验仍有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经过采取纠正措施允许第一次重新提交鉴定检验,抽样方案不变,第一次重新提交仍不合格则最终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4.3.4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为了保持鉴定合格资格,制造方应每12个月向鉴定机构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已进行的质量一致性检验中A组和B组检验结果摘要,其中至少应表明批次合格率;
b) C组和D组检验结果摘要.其中应包括失效的数量和失效模式,该摘要应包括在12个月内所进行和完成的全部C组和D组检验的结果.
如果该检验结果摘要表明不符合规范要求,并且未采取使鉴定机构认可的纠正措施,则应取消该产品的鉴定合格资格。
在显示器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而影响显示器的重要性能,使原来的鉴定结论不再有效时,也应重新进行鉴定检验。
如果在报告有效期内停产,制造方应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制造方仍保持生产这种产品所必须的能力.如果三个报告期内未生产,制造方在标志产品进行认证之前,需重新进行鉴定检验.
4.4质量一致性检验
4.4.1检验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B、C、D组。
4.4.2批的构成与提交
在同一生产线上、同一时间内生产的相同设计、相同结构、相同工艺、相同材料的同一型号显示器可组成批。显示器提交时,供货方应提供适用和足够的贮存场地,提供鉴定和试验所需的设备、器具、量具、仪器、仪表以及为抽样和处理产品所需要的人员。
4.4.3不合格批的重新提交
当质量一致性检验的任一检验批不符合A、B、C和D组检验中任一组要求时,应根据不合格的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后,对不合格的检验组进行复验。
A组复验应100%进行,B组、C组复验按加严抽样方案(见4.4.6.1和4.4.7.1)进行,且只允许重新提交一次,若复验仍有不合格项,制造单位应将失效和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资料提供给鉴定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以供裁决.
4.4.4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如表6所示。
表6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鉴定 |
质量一致性检验 |
要求的 |
检验方法 | |||
检验 |
A组 |
B组 |
C组 |
D组 |
章条号 |
的章条号 | ||
1 |
电光性能 |
● |
● |
― |
― |
― |
3.3 |
4.5.1 |
2 |
电源适应性 |
● |
● |
― |
― |
― |
3.4 |
4.5.2 |
3 |
绝缘电阻(适用时) |
● |
― |
● |
― |
― |
3. 5.1 |
4.5.3.1 |
4 |
接地电阻(适甩时) |
● |
● |
― |
― |
― |
3.5.2 |
4.5.3.2 |
5 |
漏电流(适用时) |
● |
● |
― |
― |
― |
3.5.3 |
4.5.3.3 |
6 |
外观质量 |
● |
● |
― |
― |
― |
3.6 |
4.5.4 |
7 |
外形尺寸 |
● |
● |
― |
― |
― |
3.7 |
4.5.5 |
8 |
重量 |
● |
― |
― |
― |
― |
3.8 |
4.5.6 |
9 |
外观颜色 |
● |
● |
― |
― |
― |
3.9 |
4.5.7 |
10 |
标志 |
● |
● |
― |
― |
― |
3.10 |
4.5.8 |
11 |
显示质量 |
● |
● |
― |
― |
― |
3.11 |
4.5.9 |
12 |
缺陷点 |
● |
● |
― |
― |
― |
3.12 |
4.5.10 |
13 |
接口 |
● |
● |
― |
― |
― |
3.13 |
4.5.11 |
14 |
与夜视成像系统的兼容性(适用时) |
● |
― |
― |
○ |
― |
3.14 |
4.5.12 |
15 |
高温工作 |
● |
― |
● |
― |
― |
3.15.1.1 |
4.5.13.1.1 |
16 |
高温贮存 |
● |
― |
― |
● |
― |
3.15.1.2 |
4.5.13.1.2 |
17 |
低温工作 |
● |
― |
● |
― |
― |
3.15.2.1 |
4.5.13.2.1 |
18 |
低温贮存 |
● |
― |
― |
● |
― |
3.15.2.2 |
4.5.13.2.2 |
19 |
低气压(适用时) |
● |
― |
― |
● |
― |
3.15.3 |
4.5.13.3 |
20 |
温度冲击 |
● |
― |
― |
● |
― |
3.15.4 |
4.5.13.4 |
21 |
湿热 |
● |
― |
― |
● |
― |
3. 15.5 |
4.5.13.5 |
22 |
加速度(适用时) |
● |
― |
― |
○ |
― |
3.15.6 |
4.5.13.6 |
23 |
功能振动 |
● |
― |
● |
― |
― |
3.15.7.1 |
4.5.13.7 |
24 |
耐久振动 |
● |
― |
― |
● |
― |
3.15.7.2 |
4.5.13.7 |
25 |
冲击 |
● |
― |
● |
― |
― |
3. 15.8 |
4.5.13.8 |
26 |
霉曹(适用时) |
● |
― |
― |
○ |
― |
3.15.9 |
4.5.13.9 |
27 |
盐雾(适用时) |
● |
― |
― |
○ |
― |
3.15.10 |
4.5.13.10 |
28 |
太阳辐射(适用时) |
● |
― |
― |
○ |
― |
3.15.11 |
4.5.13.11 |
29 |
电磁兼容性 |
● |
― |
― |
○ |
― |
3.16 |
4.5.14 |
30 |
高温稳态工作 |
● |
― |
― |
― |
● |
3.17 |
4.5.15 |
31 |
维修性 |
○ |
― |
― |
― |
― |
3.18 |
4.5.16 |
32 |
可靠性 |
○ |
― |
― |
― |
― |
3.19 |
4.5.17 |
注.●必检项目;—不检项目;○订购方和承制方协商检验项目. |
4.4.5 A组检验
4.4.5.1抽样方案
每批产品均应100%进行A组检验。
4.4.5.2合格判据
A组检验的所有检验项目应符合表6的顺序和要求。若所有检验项目合格,则判该批显示器A组检验合格。若其中任意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允许排除故障后再次提交检验.若任意检验项目的不合格项累计次数达到3次或同一检验项目累计2次不合格,则判该批显示器A组检验不合格.
4.4.6B组检验
4.4.6.1抽样方案
B组检验的样本应从A组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
批量小于5时样本大小为1;批量大于等于5且小于16时,样本大小为2;批量大于等于16时,按GJB 179A-1996中的“一般检验水平Ⅱ,AQL=2.5”的一次正常检验抽样方案.
加严检验,批量小于5时样本大小为2;批量大于等于5且小于16时,样本大小为3:批量大于等于16时,按GJ-B 179A-1996中的“一般检验水平Ⅱ,AQL=2.5”的一次加严检验抽样方案.
4.4.6.2合格判据
B组检验的所有检验项目应符合表6的顺序和要求。若所有检验项目合格,则判该批显示器B组检验合格。若B组所有检验项目中出现的不合格品数超过接收判定数,则判该批显示器B组检验不合格。
4.4.7C组检验
4.4.7.1抽样方案
C组检验的样本应从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样本大小为2。加严检验的样本大小为4.
4.4.7.2合格判据
C组检验的所有检验项目应符合表6的顺序和要求。若所有检验项目合格,则判该批显示器C组检验合格.若其中任意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则判该批显示器C组检验不合格.
4,4.7.3检验周期
C组检验在显示器连续生产时,应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生产间断时间超过12个月后重新生产时也应进行C组检验。
4.4.8D组检验
4.4.8.1抽样方案
D组检验的样本应从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样本大小为1.
4.4.8.2不合格
如果样本未通过D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在采取纠正措施后,进行第一次重新提交,重新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若仍不合格,则判D组检验不合格.
4.4.8.3检验周期
D组检验在显示器连续生产时,应每隔l2个月进行一次;生产间断时间超过12个月后重新生产时也应进行D组检验。
4.5检验方法
4.5.1电光性能检验
4.5.1.1亮度
显示器工作在小于1 1x暗室环境条件下,调节显示器的亮度到最亮(如此时的图像质量不可接受,可适当调节对比度),用亮度测试仪器测量图1中PO的亮度值,即为最大亮度:调节显示器的亮度到最暗(此时的图像质量应可接受).用亮度测试仪器测量图1中PO的亮度值,即为最小亮度;亮度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亮度测试仪器与被测显示面的距离根据测试仪器的要求决定。
显示器亮度的测量应在显示器至少工作15 min后进行.
4.5.1.2亮度非均匀性
显示器工作在小于1 1x暗室环境条件下,保持亮度不变,用亮度测试仪器分别测量图1中PO、P2、P4、P6、P8各点的亮度(或者P0~P8各点的亮度),测试定位图见图1,按公式(1)计算亮度非均匀性.
显示器亮度非均匀性的测量应在显示器至少工作15 rain后进行。
注:V——有效显示区域的高度;
H——有效显示区域的宽度.
图1测试定位凋
×100% ………………………(1)
式中:
LNU——亮度非均匀性,无量纲;
Li——Pi(i=O,2,4.6,8或i=O,1,2.3.4,5,6,7,8)各点的亮度,单位为cd/㎡;
Lav----Li(i=O,2,4,6,8或i=O,1,2,3,4,5,6,7,8)的平均值,单位为cd/㎡.
4.5.1.3对比度
显示器工作在小于1 1x暗室环境条件下,对比度调至最大,沿显示面的法线方向用亮度测试仪器分别测量图1中③块的选择态亮度L选择和非选择态亮度L非选择,则对比度CR=L选择/L非选择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显示器对比度的测量应在显示器至少工作15 min后进行.
4.5.1.4视角
显示器工作在小于1 1x暗室环境条件下,调节显示器的对比度和亮度至最佳位置,在规定的观测角用亮度测试仪器分别测量显示器的对比度,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显示器视角的测量应在显示器至少工作15 min后进行。
4.5.1.5响应时间
显示器的响应时间按GB 4619-1996中4.4的规定进行测量,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显示器响应时间的测量应在显示器至少工作15 min后进行。
4.5.1.6刷新率
显示器的刷新率检查按详细规范的规定进行,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4.5.1.7镜面反射率
显示器的镜面反射率按GB 4619-1996中4.1.5的规定进行测量,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4.5.1.8最大功耗
用功率表或电流表测试产品在规定工作状态下和/或低温工作状态下(亮度与对比度调至最大)的功耗,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4.5.2电源适应性
4.5.2.1交流电源适应性
显示器的交流电源适应性试验按SJ/T 11292-2003中5.4.1的方法进行,应符合3.4.1和3.11的规定.
4.5.2.2直流电源适应性
显示器的直流电源适应性试验按SJ/T 11292-2003中5.4.2的方法进行,应符合3.4.2和3.11的规定.
4.5.3安全性
4.5.3.1绝缘电阻
将兆欧表连接在电源插头正极与机壳之间,施加不低于500 V的电压1 min后,测量显示器的绝缘电阻,应符合3.5.1的规定.
4.5.3.2接地电阻
显示器的接地电阻使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应符合3.5.2的规定.
4.5.3.3漏电流
显示器的漏电流使用漏电流测量仪测量,应符合3.5.3的规定。
4.5.4外观质量
显示器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法和手感法进行检查,应符合3.6的规定.
4.5.5外形尺寸
显示器的外形尺寸用量具进行检查,应符合3.7的规定.
4.5.6重量
显示器的重量用衡器进行检查,应符合3.8的规定.
4.5.7外观颜色
显示器的外观颜色根据色标卡用目视法进行检查,应符合3.9的规定。
4.5.8标志
显示器的标志用目视法进行检查,应符合3. 10的规定.
4.5.9显示质量
显示器的显示质量用目视法进行检查,应符合3.11的规定.
4.5.10缺陷点
显示器的缺陷点用目视法进行检查,应符合3.12的规定。
检查者的眼睛与显示面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5 cm,沿显示面的法线方向,环境光照度应在(300-700) 1x范围内(通常为500 1x),环境温度应在(20-25)℃范围内,其它光源条件按详细规范的规定.
4.5.11接口
显示器的接口按详细规范规定的方法检验,应符合3.13的规定.
4.5.12与夜视成像系统的兼容性
显示器与夜视成像系统的兼容性按GJB1394的规定进行,用光谱辐射计进行检测,应符合3.14的规定。
4.5.13环境适应性
4.5.13.1高温
4.5.13.1.1高温工作
显示器的高温工作试验按GJB 150.3-1986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应符合3.15.1.1的规定.
4.5.13.1.2高温贮存
显示器的高温贮存试验按GJB 150.3-1986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应符合3.15.1.2的规定.
4.5.13.2低温
4.5.13.2.1低温工作
显示器的低温工作试验按GJB 150. 4-1986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应符合3.15.2.1的规定.
4.5.13.2.2低温贮存 。
显示器的低温贮存试验按GJB 150. 4-1986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应符合3.15.2.2的规定。
4.5.13.3低气压
显示器的低气压试验按GJB 150. 2-1986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应符合3.15.3的规定。
4.5.13.4温度冲击
显示器的温度冲击试验温度按详细规范规定的贮存温度进行,其它按GJB 150. 5-1986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应符合3.15.4的规定
4.5.13.5湿热
显示器的湿热试验按GJB 150.9-1986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应符合3.15.5的规定.
4.5.13.8加速度
显示器的加速度试验按GJB150.15-1986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应符合3.15.6的规定.
4.5.13.7振动
显示器的振动试验按GJB 150.16-1986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应符合3.15.7的规定.
4.5.13.8冲击’
显示器的冲击试验按GJB 150.18-1986中的规定进行,应符合3.15.8的规定。
4.5.13.9霉菌
显示器的霉菌试验按GJ-B 150.10-1986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应符合3. 15.9的规定。
4.5.13.10盐雾
显示器的盐雾试验按GJB 150.11-1986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应符合3.15.10的规定.
4.5.13.11太阳辐射
显示器的太阳辐射试验按GJB 150.7-1986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应符合3.15.11的规定.
4.5.14电磁兼容性
显示器的电磁兼容性试验由详细规范根据不同的用途按GJB 152A-1997中的规定进行,应符合3.16的规定.
4.5.15高温稳态工作
显示器在80%最高工作温度的条件下,连续施加工作电压240 h,应符合3.17的规定.
4.5.16维修性
显示器的维修性试验按详细规范的规定进行,应符合3. 18的规定.
4.5.17可靠性
显示器的可靠性试验按GJB 899-1990中的规定进行,应符合3.19的规定.
5交货准备
5.1包装
包装箱应符合防腐、防尘、防潮等要求.
5.2装箱
显示器应放置在有防震软垫的包装箱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附件及随机清单.
5.3运输
包装好的显示器可用常用的交通运输工具运输,但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雪直接淋袭、太阳久晒、接触腐蚀性气体及机械损伤。
5.4贮存
长期存放显示器的仓库温度-25℃~40℃,相对湿度30%~80%,通风良好,无腐蚀性气体。
5.5标志
包装箱上应有符合GB/T 191-2000规定的“易碎物品”、“向上”、“怕雨”、“禁止翻滚”等标志图形,并应有符合GB/T 6388-1986中规定的货号、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体积等收、发货标志。
6说明事项
6.1预定用途
本规范规定的显示器预定用于军用设备中作显示用,使用中的特殊要求应在详细规范中规定。
6.2订货文件内容
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的型号和名称;
b) 详细规范的编号;
c) 数量;
d) 特殊的交货要求(适用时):
e) 特殊的环境要求和可靠性(适用时)。
6.3术语和定义
6.3.1军用加固液昌显示器military ragged liquid crystal display
通过对商用或工业用液晶显示器进行结构改进、工作温度拓宽及电磁防护的提升,使其达到军用要求的液晶显示器。
6.3.2缺陷点dot defect
在有效显示区域内,显示模块上有缺陷的亮点、黑点或色点。
6.3.3亮点bright dot
RGB全都三个原色光点永远只能固定表现某一种亮度的像素点.
6.3.4黑点black dot
RGB全部三个原色光点永远不亮的像素点。
6.3.5色点color dot
一至二个原色光点部分程度的亮或不亮的像素点。
6.3.6缺陷簇linked dot defect
5X5的像素块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缺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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